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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加强我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文博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绘图摄影制作、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文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申报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和古汉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市文物局是市政府主管文物、博物馆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及博物馆管理工作。为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特实施公示制度如下: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工作;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方案、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和区、县(市)文物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年12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阿塞拜疆巴库通过决议,正式将“中国珠算”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临海国华珠算博物馆全程参与了珠算项目申报文本的编著工作及宣传片的制作。”馆长雷国华说,申遗过程中的不少实物和文字资料以及现时传承状况,来源于台州,拍摄自该馆。
“华夏一奇”—国华珠算博物馆
坐落在台州临海的浙江珠算协会国华珠算博物馆,是中国众多博物馆中一座以珠算(算盘)收藏、展示、研究和设计为己任的专业博物馆,创建于1993年11月,到如今,已经历整整20年的发展。
馆长雷国华从小听着算盘的“噼里啪啦”声长大,渐渐对之产生兴趣、有些入迷。1978年,他办了一家家庭作坊式的算盘厂。1980年以后,计算器开始在中国流行,很快计算机也普及神州大地。看到被誉为“第五大发明”的算盘在中国日渐式微,雷国华心里总觉得不是个滋味。他开始千方百计地收集各种算盘及其他相关实物与资料,想用事实证明中国无愧于算盘故乡和珠算大国—珠算以独特的数理内涵,使简便的算盘成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计算器(珠算应当便是程序)。为此,他创建了珠算博物馆,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在中国,弘扬中华文化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不仅有政府力量,也有像雷国华这样自觉的民间个人行为。
在略显简朴的国华珠算博物馆内,笔者感受到中国珠算半尘封的悠久历史。
国华珠算博物馆依次循列着中国古代原始算具,像西周陶丸、春秋算筹等模型、复制品和1800多年来各个历史时期的算盘。各种算具中最受瞩目的是“最大”“档位最多”“最重”以及“最小”几个算盘。最大的一具叫“巨算”,横架大厅南北,令人惊讶。巨算高1.68米,长6.52米,7珠25档,1575颗算珠,每颗算珠宽21厘米,厚14厘米,搬动其中一个算珠需花费不少力气。据计算,光算珠就用掉5立方米樟木。巨算重1008公斤,也是目前世界上最重的木质算盘。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巨算用途并非计算数字,却与宗教生活相关—“计算”人事。“人有千算,天只一算。”佛教认为,人的一生究竟做了些什么事,在算盘上都记得清清楚楚。巨算原先就是放在寺庙大门口的。
该馆的藏品琳琅满目,有金、银、铜、铁、铝各种金属算盘,有檀香木和玉石、翡翠、象牙、珍珠、陶瓷及景泰蓝等其他材质的算盘,也有镯子、戒指、不求人、佛堂、海螺、如意、八卦等形式的珍稀算盘。该馆还收藏有特殊算盘,像部队使用过的行军算盘等。
该馆同时收藏有外国算具,像埃及沙算盘、罗马沟算盘和17世纪发明的计算尺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加强我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申报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和古汉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各市、州文物(文化)局,省直各文博单位:
我局拟定于今年年底召开2012年全省文博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现就全省文博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
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或只获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文博工作3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文博工作5年以上,并被聘任文博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文博工作7年以上,并被聘任文博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文博工作15年以上,并被聘任文博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上述学历均指文博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如学历、专业、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达不到上述要求,但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可按《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破格申报。
(二)外语及计算机能力要求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十个月来,文保所完成了以下工作,现在向领导及同事们作个汇报。
文保所的日常工作
一、文物的征集
通过电视台、电台向全市公开征集文物的公告,并将纸质公告张贴在全市境内的每个村庄。
征集到了文学家边汝元等明、清墓志3方;任邱县知县林穗德政碑等石碑3通;石门先贤仲子祠等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清代残碑2种。
二、接收文物捐赠
三、文物遗址的保护
为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了“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其次为全市境内的八处县级文物保护单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作了保护标志及说明牌,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并且落实了文物巡查制度,定期对文物遗址进行巡查。对鄚州南城门的墙面进行了清理,对上城台阶进行了围栏防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