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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签单感想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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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保单谨防无效

本是佳节送礼,表示一份良好的祝愿,给亲人构筑一份保障。但若不具备保险基础知识,最终―可能导致保单无效。本刊提醒广大读者,为亲人投保,不要在细节之处“闪了腰”。

冬至、圣诞、元旦、春节,2010年新年喜庆的气氛越来越浓。每年这个时候,亲戚朋友之间互相馈赠一些礼品总是免不了的。近年来,保险产品也作为一种“礼物”被列入了馈赠清单中,成为五花八门礼品大军中的一员。

这不,在上海工作的胡云也想到了给妈妈买一份保险,她为母亲选购了一份意外险,一份健康险聊表孝心。孝顺的胡云本以为顺利完成了一件安心事,却没想到在同学聚会上被连着“浇了二盆冷水”。

异地投保易惹出麻烦

“你妈妈不是在南京吗,你什么时候回南京投保了?”一听说胡云给母亲买了保险,比较精通保险知识的同学小王第一个提出了质疑。

“没有啊,我在上海给妈妈买的保险。她现在还是住在南京,户口也在南京。”

“啊?那你这个不是成为地下保单啦?”小王哭笑不得,

“此话怎讲?”胡云被说得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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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哪些情况不“保险”

一提起保险公司不“保险”的情况,会使很多人痛苦不堪。其实,保险公司不“保险”,往往都有其内在的因素,一方面“问题”出现在保险公司,而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投保人自己的原因,现在保险方面的专家把最常见的保险公司不“保险”的案例介绍给投保人,以引起投保人的足够重视,从而避免不该发生的事件再次上演:

“告知”如不实 赔偿会被拒

故事重温:山西的张女士于2006年为丈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当保险公司要求张女士在饮酒状况一栏中填写其丈夫实际的饮酒情况时,她只是写了一句“只有在应酬时才偶尔喝少许白酒”。前段时间,她的丈夫因患酒精肝住院,而住院花费则高达万元以上,于是,她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接到报“案”后,紧接着保险公司便对其丈夫的病历进行调查,在病程记录中得知,患者“长期大量饮酒约15年,每周均在2--4斤”。保险公司遂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赔偿请求,而且不退还所交保费。

温馨提醒: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便是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的义务。所以张女士的事例,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真实情况,否则自己就会吃哑巴亏。

投保时谁来签名有所谓

故事重温:2006年8月,向女士为远在国外工作的爱人牛先生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但是,向女士签保单之前,因她的爱人不在国内,无法在保单上签名。向女士认为:没关系的,我是他的爱人,我帮他签字就可以了。这样,她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爱人签了名。今年,向女士的爱人牛先生不幸病逝。伤痛之余,她想到曾为爱人购买过寿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向女士代为签字的,而牛先生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做出拒赔决定,这令向女士万分震惊。事后,她非常后悔。

温馨提醒:向女士是非常遗憾的,因为自己的无所谓,认为保险签字也可,而让自己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法律又是无情的。她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准签名的必须谁亲自签名。

退保“犹豫期”才会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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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主持人串词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尊敬的来宾、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鼓掌)热烈欢迎各位光临太平洋寿险(来自)营销服务部产品说明会。

今天是一个吉祥如意的日子,我们有缘相聚在(来自)宾馆,怀着期待的心情,共同关注寿险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共同感受太平洋寿险提供的专业保险理财服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太平洋人寿也正是因为得到了社会各界朋友的广泛支持,才取得了今天辉煌的成就。为了表达这份感谢,为了让更多的嘉宾分享我们的经营成果,我们召开这样一个产品说明会。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与会的各位领导,他们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个险部经理**先生(鼓掌),…欢迎你们!

首先我们请太平洋寿险**中心支公司个险部经理**先生致欢迎辞(上台音乐—希腊雅典)

感谢*经理!正如*经理所说,正是有了您的支持,太平洋人寿才会以迅猛的速度发展。我们将秉承着一颗感恩的心来回馈所有的朋友,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您就可以感受到太平洋人寿带给您的最一流的服务,让太平洋一流的理财专家帮您规划美好的未来.

现在欢迎我们的金牌讲师为各位介绍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经营成果,掌声有请**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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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瑞平:十二年磨一剑

在沈瑞平团队的理念里,寿险营销就是日复一日地服务客户。而他们又总是能从这样的工作中找到乐趣――很多客户都是关系很好的朋友,时间长了不见彼此还会想念。有了这样的关系,签一张保单就是再简单不过的事。

沈瑞平总是在强调,自己一直都是保险从业者中普普通通的一员,做着和大家同样的工作,日复一日,坚持了十二年。

在他的名片背面,印着他的个人简历:1972年8月生于石家庄,大专学历,会计专业;1995年12月1日入司,平安河北分公司的第一期寿险业务员,保户数量525人。记者问他为什么要把这些印在名片上,他扬了扬头说:“我要告诉别人的是,你见到的是保险公司最好的业务员,不从我这儿买保险是你的损失。”沈瑞平有这份自信,他的信心又是从业绩而来。

如今的沈瑞平,已经是平安保险河北分公司桥西营业区二十三部的经理,带领着一支108人的团队。尽管平时要负责管理团队,但沈瑞平却仍然坚持做业务,十二年来从未间断过。

“市场始终在变化,营业部经理不能脱离市场,”沈瑞平说,“比如说五年前的经验就不能完全适用于现状,自己不知道变化,怎么指导业务员?”

入行:菜鸟的满足与幸福

十四年前,沈瑞平还是石家庄第二毛纺织厂的一名普通职工,月收入300多元。干了一段时间后,不满足于当时生活状况的沈瑞平开始寻思着找一份更好的工作。一天他骑自行车路过青少年宫,见里面有招聘会,就去投了几份简历,就这样开始了和平安保险的姻缘。

“我压根儿没想过自己会干这行。”沈瑞平觉得,推销保险,和人打交道,自己并不擅长。而且自己刚刚二十岁出头,没有更多的社会关系,怎么才能卖出去保险呢?但尽管预想中的困难重重,沈瑞平还是选择了挑战,几天的培训后就上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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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缩水5100元,怨谁

农民马某几年前买了两份保险,后因经济困难,他向保硷公司提出了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要求,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只愿意退还2400元,得知原先交纳的7500元保费一下子少了5100元时,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经过法院两次审判,他最终败诉了――

尽管已是冬天,但天空澄碧如洗,阳光明媚,阳光从空中射下来,照在人身上暖洋洋的。坐在自家院子里晒太阳的河南省修武县农村的马某一脸落寞,打不起一点精神,大病后的身体还没有缓过劲来,刚刚输了的官司更让他心里堵得慌。

买保险竟然买出了官司

2003年9月15口,身为农民的马某抱着“为以后保点险”的想法,在焦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同年10月3日,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送给了马某,马某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点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7年年初,马某患上股骨头坏死,吃药打针加上住院,里来外去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本来家境并不殷实的马某,一下子债台高筑,愁云笼罩着全家。

正在这时,老马忽然想了几年前买的保险,他赶紧嘱咐家人找出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理赔。接过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不敢怠慢,可是当工作人员仔细对照保险条款后,发现马某并不符合理赔条件。无奈的马某思来想去,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回已交的7500元保险费,以缓解经济上的困顿。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虽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按照合同计算,两份合同只应退还马某2400元。老马一下子懵了,怎么好好的7500元,放到你保险公司几年功夫,就变成了2400元,你这保险公司不成了“坑人公司”了吗?

2007年9月30日,一气之下的马某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讼。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费,马某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退还马某保险费2400元。马某不服原判,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保险投保单授权处签字,说明其对声明内容所载明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责任、解除合同等规定已经阅知且理解并同意遵守。马某在签收保险合同时,也一并签收了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等,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而马某要求退还其全部保险费不符合合同约定。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是合同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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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临时用工风险

摘要:目前企业在对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过程中暴露出较多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本文对这些问题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如何规避临时用工风险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规避 临时用工 风险

一、临时用工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确定劳动关系、规定权利义务、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书面证明。然而很多企业单位临时用工随意性较大,用工时期不确定,往往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合同,往往也会设置一些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对企业有利、与劳动法不相符的附加条件,如交纳保证金、第三者担保等。

2.差异化管理,同工不同酬。企业对自己正式职工的薪金福利待遇都有一套明确的制度规定,而对临时工人的工资却是模糊的。大部分企业单位中,只规定了临时工人的劳动工资报酬,没有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同时岗位之间的劳动报酬确定依据不一,执行标准不一,临时工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其受到不公平待遇,并遭遇企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歧视和排挤,因而缺乏工作积极性。

3.临时工人流动性强,稳定性差。临时用工的短期化,似乎可以减少解雇员工的麻烦,降低了用工成本,然而缺乏归宿感和持续工作热情的临时工人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还会增加用工的成本。“临时”就代表着不安定,不长久,由于企业支付临时用工的工资不高,且受到不公平待遇,因而造成临时工人流失性高,企业用工的不稳定。同时由于临时工人不太关心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忠诚度低,也造成了管理的难度,这些都会无形间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4.用工前调查不细致,用工随意。由于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单位对用工前临时工人没有认真的调查审核,对其社会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缺乏了解,使一些患有疾病、慢性病或不良历史的人走上工作岗位,给企事业单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单位将损失严重。

5.临时用工普遍素质不高。现在很多临时用工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学历较低的人员,由于对岗位知识的不了解和自身接受能力较低,因而普遍素质不高。如不加以岗前培训和岗位知识指导,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正是由于临时用工的素质不高,导致了企业单位面临着重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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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难点和对策

【摘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出现了许多难点,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人治”为“法治”,才能创建和谐的用工环境,保障事业单位协调、有序、持续发展。本文具体剖析了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存在的诸多难点,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难点 对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全国125万多个事业单位、3035万多事业编制人员基本上都实行了聘用制,初步形成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编制不足,为了事业发展,在一些临时性、辅、流动性、可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了大量的编制外人员,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致使编制外用工管理混乱,劳动争议层出不断,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1 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的难点

1.1 工作周期短,流动性频繁

一些刚从院校毕业的学生,往往实践经验很少,经过三五年的工作,好不容易可以到更重要的岗位,从事更重要的工作时,却因为待遇的差异选择离开,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里面很常见,也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一方面,事业单位要发展,大幅度提高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收入确实有困难,受编制限制,将他们转成正式员工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很多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没有归属感,一旦掌握了一技之长,就会流动到更中意的单位和岗位。正是这种待遇的差异,使得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成为流动性极大的一个群体。

1.2 思想不稳定,工作热情低

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择业动机复杂,认为事业单位对其不够重视,待遇和地位偏低;同时由于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尚不够完善,对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缺乏激励与竞争机制,导致他们思想波动大,工作热情低,普遍认为工作是临时的,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或者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对工作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对组织缺少向心力和凝聚力,对未来丧失追求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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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把存款“变”成保险的三句话

明明是到银行存款,却买成了保险,相信不少储户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笔者整理这两年接到的相关投诉案例,发现有三句话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如果你在银行存钱遭遇到三句话,一定要小心看紧自己的钱,否则一不小心就“变”成保费了。

第一句话:“我们有一款利息更高的储蓄业务”

62岁的赵大妈省吃俭用攒了5万元,去年儿子结婚时动用了其中的4万元,余下的1万打算转存成3年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存钱时,柜台的服务人员热情推荐赵大妈存另一款高回报的储蓄产品。同样是3年期,利率可达3.5%,可随时支取,还免扣20%的利息税。

听着如此诱惑的条件,赵大妈毫不犹豫的同意了。一年后,赵大妈急用钱才发现自己的1万元早就被买成了10年期的保险。此时取钱,相当于退保,要扣除500元的违约金。赵大妈若想拿回本金,至少要等到保单满5年以后。最后赵大妈只好自认倒霉,等5年后再取钱。

笔者了解到,2005年的三年期存款利率是3.24%,相比银行职员介绍的要低0.21%个百分点,对赵大妈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诱惑。但赵大妈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银行的利率是由国家制订的,不会因为银行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利率。

售出该款保险产品的保险业务员解释,给赵大妈介绍的3.5%的利率是保单上载明的利率加上预计1.5%分红得出的。

笔者咨询其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所谓保单载明的利率是指计算该款保险交费、返还、死亡保障金时的利率,实际返还金远低于这个比例。而分红比例是不确定的,按1.5%估计并作为确定数值宣传显然有误导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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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重细节

投保健康险一般要经过几个步骤,分析健康险需求、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填写投保单并交纳保险费及最后签订保险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

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险时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应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告知。

李先生2007年7月30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栏均为无。2008年7月,李先生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住院。出院后,李先生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即2000~2005年问,曾因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等疾病多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并实施7阑尾切除术。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栏列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2007年投保健康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在明知告知内容不实的投保书上签名确认,且应该知道该签名的法律后果,主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意图,客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后果。

必须亲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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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保险有哪些讲究

圣诞、元旦、春节,接二连三的节假日让送礼成了件“头疼”的事。怎样的礼品既能表达心意又够特别呢?或许保险就值得考虑。不过,与一般的消费品不同,赠送保险有不少讲究,在为他人选择时还要特别留心。

代人签名不可取

“我是想给妈妈一份惊喜的,当然不能让她事先知道啦。”小雨最近为母亲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想作为新年礼物送给她,不过,为了保持一份“神秘感”,在保单签名时,她也就自作主张为母亲代劳了。而这一举动其实并不可取。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是生存着的相关人士,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投保人可随意为被保险人签名,那么自然可以随意填写受益人、受益比例,这就很可能为保单理赔带来纠纷。

除了定期寿险外,其他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在内的涉及身故保险金的产品,最好能征得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虽然我国新保险法已经将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改为“认可”,但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签名,还是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保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后续理赔,伤害投保方的利益。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投保人还应以此为戒。

异地投保可能惹麻烦

“我妈妈不在上海,我可以在上海为她投保吗?”“如果为异地父母投保,出险后要怎么理赔呢?”

这些问题道出了很多“新上海人”的困惑。只身在上海打拼的他们也希望能为父母送上祝福,可是跨地区的投保真的可行吗?后续理赔又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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