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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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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坎坷路

上世纪八十年代,当录像带、磁带、软盘上的内容可以随意复制时,诸多厂商不得不开始关注盗版与产品销量之间的联系。在此之前,公众对于版权保护并不关注,这是因为普通消费者既不是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不能轻易复制别人的作品。

在复制技术难度逐渐降低的背景下,版权所有者不断研发新的版权保护方式保护自己,而破解版权保护措施则成为破解者炫酷的方式之一。消费者则被夹在中间,似乎厂商和破解者都是在捍卫消费者的利益,买昂贵的正版,还是买便宜的盗版成为一个问题。

今天,为了防止用户轻易地将电影和软件内容变成“电驴”等P2P网站上的共享文件,厂商已经采用了许多限制措施。比如,购买一部蓝光电影不仅需要一台兼容蓝光光盘的设备,为了安装最新的Key码,还需要可接入互联网的播放器,否则电影就可能无法播放。在德国,根据2003年的版权法修正案,制作电影的副本或者将电影导入到手机中观看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抗议:被消费者颠覆的版权保护

不过,厂商的“镇压”措施成效并不大。一方面,每一种保护方案都相继被破解了。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断地抗议各种给生活带来不便的版权保护方案。2008年,EA公司游戏大作《Spore》(中译名“孢子”),并且采用了由索尼提供的SecuRom版权保护技术限制安装次数不能超过5次,超过之后游戏就会锁定,只能通过热线电话进行恢复。更糟糕的是,在后台该游戏必须定期与EA的游戏服务器进行同步,监视系统以防游戏被复制。如此严格的版权保护方式遭到了消费者的“惩罚”。在亚马逊网站上,《Spore》获得了数千条差评。这些消极的评价不得不使游戏巨头EA低下了头,不得不放弃了SecuRom版权保护方案。不过,两年后育碧(Ubisoft)重蹈覆辙,它的版权保护方案要求玩家不仅第一次登录时需要在线验证,而且需要一直保持在线才能继续游戏。当然,结局是育碧因遭到大量消费者投诉而取消了该方案,并且公开道歉。

2005年,因版权保护措施而带来的“灾难”终于大规模出现,这一次的主角是索尼。当时,索尼在其音乐CD中采用了Extended Copy Protection(XCP)保护方案,读取数据的过程中,通过Rootkit技术监视整个进程。但是该Rootkit的编码存在漏洞,其他的恶意软件和黑客反而可以利用它作为侵入系统的后门,从而使索尼受到消费者强烈抗议和批评。最终,索尼收回了数百万张包含XCP反盗版技术的唱片,本次音乐版权保护方案以惨败告终。

后来,音乐产业终于吸取了教训。最初在线购买的音乐包含严格的DRM(Data Rights Management)版权保护技术,受DRM保护的音乐曲目只能在特定授权设备上播放,且无法刻录CD。而如今的大部分唱片公司已经放弃了DRM版权保护方案,而采用新的数字水印技术来帮助唱片公司追踪到盗版的源头。

不过,国内的音乐、图书和软件产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反盗版形势,单机游戏产业更是几近消失。除了在版权控制机制上的创新之外,国民对于版权保护的态度也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文化走向,在一个不尊重版权的国度,我们每个人将是永久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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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

【摘 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出版行业的快速发展,数字出版蓬勃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版权保护的困惑。本文分析了数字出版的主要形式及版权问题,并根据数字版权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数字出版 版权问题 版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新型的传播方式和媒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例如手机报、手机小说、手机阅读软件、数字期刊、手持电子阅读器、数字图书馆等,新闻传播界的新兴表现形态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等,发展速度迅猛,以往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传统方式被数字出版和数字阅读的出现和发展影响着。

一、数字出版的主要形式

1、手机出版

手机出版是指手机出版参与企业通过选择、编辑、加工制作,把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制作成数字出版物,再凭借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的方式传递到手机载体上,供手机用户使用、阅读、下载的一种传播形式。

《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出版(含手机彩铃、手机游戏等)年收入达579.6亿元,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占比22.82%。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5月底,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12.56亿人,相当于中国90.8%的人都在使用手机。在中国,手机用户是全世界第一,手机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之一。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阅读行为与阅读习惯不断地发生改变,原因包括:上网手机的出现;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上网资费的不断下调;阅读内容的日益丰富;阅读形式的多元化;除此之外,再加上人们的生活压力大,社会竞争激烈,工作节奏加快等现实原因,很多人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没时间读书”。作为数字移动终端,手机出版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时间、空间的限制,随着功能的增强,通信网络的成熟,用户可以通过无线互联网,随时随地访问或接受及时的出版资讯,使得信息交流更自由,也更受用户掌控。于是,“低头族”人数迅速增加,手机成为人们最好的浏览工具。在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上,不难发现,人们已经开始习惯在手机上阅读、看书、看杂志,包括看视频,人们不需要随身携带过重的图书,只需要在上下班的零散时间,打开手机,就可以阅读下载在手机内的出版内容,或是在线观看自己感兴趣的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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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的版权保护

网络出版在中国最早出现是在1995年。到2001年,电子书在中国得到广泛的认可。2002年国家信息办和信息产业部正式颁布了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此后网络出版得到认可。2003年电子书的发展进入一个非常良好的状态,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阅读器越来越成熟。

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微软公司预测,到2020年90%的图书品种同时采用电子和纸张的方式发行。

微软还认为到20年以后数字出版和传统的出版这两种方式将并存。每一种方式有自己的优点,就像很多人喜欢晚上睡觉以前的那种阅感觉。而数字出版有检索的方式便利。例如,昨天想到一首诗,但忘了诗的作者,上网一查就查到了。

电子出版和纸质出版是共赢的关系。美国出版商协会调查显示在2005年,全美有2800万人阅读电子书籍,占美国人口10%左右,这是一个很大的基数。

据互联网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网民有一亿多。调查还显示,用户在网上最需要获得哪些信息,第一大是新闻。还有超过三千万的阅读量和有阅读电子书籍的习惯。同时在报告当中显示有接近30%的用户选“觉得电子书还不够”这一项。

这说明什么呢?有三千万名用户,觉得不满足,这代表巨大的市场规模和产业成长空间。

授权模式

很多朋友也问,很多人愿不愿意最后花钱去买?有调查报告显示有85.2%用户说愿意在网上买各种各样的网上产品,而且已经超过一半用户愿意这样去买了。实际上今天在中国已经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游戏,游戏已经有了超过几千万名用户,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付费,整个付费的情况是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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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版权的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日益严重,网络版权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尽管各国都开始尝试许多不同的策略,但迄今为止仍没有一种能够彻底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新技术,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已演变成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简要介绍了网络版权的概念,侵权方式,网络侵权实质三方面内容,并依此提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版权 网络侵权 网络版权保护

一、网络版权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将传统的出版物版权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即将传统传媒与出版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产生的新型权利。网络版权主要包括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管理信息权。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或时间获得作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是版权人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触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邻权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权利管理信息权就是指版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版权和版权人的信息。

二、网络版权侵权方式

网络版权侵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经版权人的许可擅自将其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或未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图书、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广大网民无偿下载,严重的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下载他人网站中的享有版权的作品然后上载到自己的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例如众多网友、网络小说家、博客们的文章被无偿转载,也是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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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的范围内。但随着我国艺术文化作品在网络传播数量的激增和速度的加快,目前大多数图书期刊已经推出了数字版,因此通过网络传播侵犯版式设计等信息的侵权行为也大量涌现,如果我国立法还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不包括版式设计权,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漏洞畅通无阻且无后顾之忧的侵犯网络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了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主流思想,将版式设计权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内势在必行。

(二)完善版式设计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由于传统出版刊物的版式设计独创性要求较低,所以法律只给予了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性质的保护。但是,版式设计受保护的条件之一是需具备独创性,但我国法律未规定其判断标准,在侵权案件中出版社也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而通过公法性质的《反不当竞争法》可对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法》起到兜底性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关于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保护存在空白的地方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寻求救济和正当权利利益的维护,填补漏洞,以体现公法的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将著作权法与反不当竞争法更有效地衔接起来,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甚至能够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版式设计权的追责机制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追究规定较为笼统,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赔偿。版式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其独创性程度的认定仍存在歧义,但此已表明版式设计汇集了版式设计人的精神以及脑力劳动和艺术创作,应当被一视同仁给予应有额保护。相信每一位创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投入热情和精力,也会表达自己的精神寄托,因此著作权法是否引入精神赔偿也值得商榷。与此同时,在其他民事责任的赔偿也应当更加符合实际,尤其在经济赔偿上,应当更细出更有针对性的赔偿标准,更好地保护出版者的合法权利,以此促进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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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摘 要: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可以说,如今的网络侵权行为屡有发生,这使得当前的网络版权保护面临较大考验。文章着重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特点及其冲突问题,从立法、法制教育、网络道德建设、技术保障、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加大网络侵权打击力度等方面,对如何保护网络版权提出了一些思路和见解。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道德 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66-02

一、版权的定义

1.版权与著作权。在英文中,著作权表述为“author’s right”,而版权是“copyright”;如果从字面上讲,前者着重的是作者(author)的权利,后者着重的是利用作品(copy)的权利。对于中国,“著作权”和“版权”都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是《大清著作权律》,该词由日本学者传入;而“版权”一词较早见于严复先生的论著,官方文件见于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词由英美学者引入。但如今从中国的使用情况来看,“著作权”和“版权”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中国香港地区一般译为版权,中国台湾地区一般译为著作权,中国大陆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论文和出版图书来看,尽管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一样的。同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可见,在中国,版权与著作权在法律上是同义词。故此,本文所说的版权也即著作权。

2.版权的含义。版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7项权利。而广义的版权除了狭义版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二、网络与版权的特点及其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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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版权保护探

一、数据库的两种法律概念

数据库是一种软件技术,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的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定义缺乏一个统一的表述。欧共体委员会(EEC)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中将数据库定义为:“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如其词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统。”然而《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对数据库的理解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这种对数据库的定义范围则比较广泛,依据这个定义,电话号码簿、火车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也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我国对数据库的概念的认识可从《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学和计算机》中反映出来,即认为“数据库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但究其性质,数据库是指按一个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的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以供检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这种观点与欧共体委员会相同,在这里,数据库特指电子数据库,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编纂物。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对数据库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即数据库包括印刷型和电子型两种形式。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条件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而版权是版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数据库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可以看作是一种文字作品,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把数据库看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或对象,利用版权保护数据库具有合理性。美国是最早提出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的国家,早在1980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就已明确地把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纳入版权的保护范围;日本、德国也是将其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然而,并非所有的数据库都能得到版权的保护,只有那些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所谓“原创性”原则,是指数据库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在数据的收集、组织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并不是简单的复制。根据关贸总协定1993年12月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版权的规定,这里的“数据”不仅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还包括非作品的数据。数据库存储的数据不管是否受版权保护,“只要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智力创造”,便享有版权。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中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不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这些规定所强调的是:凡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必须具有原创性,这在国际上被公认是判断一个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

但是,对于“原创性”程度的掌握在实践中比较困难,而且对其能否适应数据库的发展目前也有争议。比如,对于没有原创性的数据库,但其开发过程中却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财力,该如何保护。此外,如果过分强调原创性,会促使数据库开发者尽量使用自己的材料或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就会造成浪费,该如何解决?诸如此类问题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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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博客版权问题日益凸显,吸引越来越多关注的目光,虽然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中都有涉及到网络保护的具体条例,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是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刺度所无法解决的。

关键词:博客版权现状 博客版权保护 法律 技术保护 自律

从传统出版业的兴盛到电子出版业的兴起,关于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种类繁多的电子出版物层出不穷。作为一种“零成本、零技术、零时差、零许可、零编辑的个人意见平台”博客可以说是一把建设性和破坏性并存的网络双刃剑。形式上的创新并不能掩盖内在的一些问题,突出的就是博客版权保护措施的缺失以及司法维权的困难。

博客的形式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所作出的分类有所不同,通过划分这些类别可以让我们更清晰的观察到每一种类型的博客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缺陷和不足,更准确的找到解决博客版权保护问题的出路。

首先,争议最多,版权问题出现的也最为频繁的是托管博客。现行的许多门户网站多是这种形式,博客用户只要在网站上建立博客的申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必要的信息,短短几个步骤就拥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然而这名以上是属于博客注册者的私人空间其私密性却并不高。问题来自几个方面: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第一个对博客的版权归属提出了强硬的要求。网站可以将本属于博客的文章进行改编,或在其他的媒介形式上网站以作者的身份进行发表并且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托管博客版权上产生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非经济上的侵害,比如说任意的对博客文章的部分内容进行复制;在表示其他意图的文章中引用部分博客内容,对原有的博客意图进行曲解;将本来完整的博客内容进行拆分,重新构架,加入自己的想法对原有的文章实施“恶搞”;擅自剪切文章的部分内容,对他人进行辱骂或造成伤害等等。

从个人杂志型博客的角度来看,博客的版权问题又有了另一些漏洞。这类博客可能就是某一个固定的领域内掌握第一手信息的人。这也就意味着这些在博客中的内容会成为某些媒体的新闻来源和出处,因此也就产生了一批靠登陆博客获取新闻的记者。他们只要注明“该内容系某人博客所写”就免去了所在媒体对报道内容的责任。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博客所有者的版权侵害,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引用他人的著作内容并大范围加以传播,这种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却少有相关人员和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多人共同创作的博客,版权保护不到位的依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类问题中比较有典型代表的是一些涉及科研内容的博客。因为科学研究单靠个人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从设计到试验到结果的论证乃至最后作为科研成果的论文在博客上刊布,这一切过程都是靠多个人参与才能完成,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在博客刊登后,却面临许多的问题:该文章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每一个参与研究的人员在版权所有上占多大的份额?作为科研成果在刊登后内容面临被剽窃或滥用的危险,该怎样防止?一旦剽窃或滥用行为发生该怎样处理?这些都是要求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条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2001年为适应加入WTO修正的《著作权法》的第九条也规定:“信息网络传播中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博客符合法律中规的“网络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界定,当然不应该被排除在受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外,对于其他出版物适用的版权保护规定在博客这种电子出版物也一样适用,也就是说目前传统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能够延伸适用到博客侵权案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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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长征路”

随着互联网和多媒体影音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音像、网络文学和演出行业在版权内容的创造、分享、管理、利用上拥有了更多方式,但同时也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困扰。6月22日,在第四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各界人士针对这些版权热点发出了新声音。 影视、音乐加强“掌控力” 数字时代,网络技术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这是对于传统版权授权模式提出了挑战。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影视和音乐的创作、生产、复制、交易和传播都与版权密切相关,一方面,版权激励了优秀的影视和音乐作品的产生;另一方面,版权作为产业化的成果具有财富的属性,产品的属性和高附加值。因此,版权是影视产业和音乐产业的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影视和音乐作品推向市场的过程,就是版权进行交易的过程,良好的版权制度将为影视和音乐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作为传统媒体,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总经理马润生介绍了中央电视台在影视节目版权交易方面的新探索,并携手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签署《中国影视版权交易云平台战略协议》。据了解,该交易平台依托上万小时的节目总存,服务于全国各省区市的传媒行业,依托这一交易平台的有效版权保护技术,即采用视频技术、数字认证技术、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技术等,使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有效地进行。同时,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李蘅与FAB精彩集团董事长张鸿成共同签署智慧保险箱合作协议。这两项协议的签订为数字网络新环境下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效地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解决方案。 打开演出行业“新窗口” 针对目前国内演出市场版权保护不力,交易混乱的现状,本届版博会“推动中国演出市场版权保护及交易高峰论坛”正式开启中国演出市场版权保护及交易新的征程。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李蘅和北京一千零一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国合作签署了“中国国际演出挂牌交易平台”协议。 据李蘅介绍,该平台是国内首家帮助中国演出行业用户提供完善版权保护的平台,平台将成为中国演出行业用户解决版权问题的有力推手,可以为中国演出行业用户提供完善的前置版权保护,帮助用户先确定版权,再进行交易,为中国演出市场中遇到的版权问题提供了极其有效的保障体系。 该平台一经推出便得到行业领导、专家学者以及行业精英的一致肯定。目前,中国演出市场票房已超过一百亿人民币,在新的发展态势和机遇下,同样伴随着挑战。如何保护演出团队和个人的利益,如何把这个市场做大做强,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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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创作,保护版权

“今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冯巩、王宝强、阎学晶演出的小品《公交协奏曲》令观众忍俊不禁,又发人深思。然而,许多观众可能都不知道,央视春晚剧组为了寻找这部作品的原作者,曾经罕见地在央视三套发出了‘寻人启事’。现在,该小说的作者已被找到,为青岛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薛晶……”这是2008年3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一篇报道。

声名显赫的央视春晚剧组面向全国寻求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女大学生的许可授权,乍一看确实新闻味儿十足,而报道的字里行间对央视春晚剧组大加赞誉和推崇,甚至呼吁“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在合理使用(本事件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值得商榷)他人作品时,‘不因善小而不为’”,更凸显央视剧组“义举”的可歌可泣,好像央视剧组不是在依法取得权利人许可而是在自发捐助贫困大学生读书一样。由此而言,这篇报道确实“发人深思”。

可是,借用2008年春晚的一句流行语:为什么呢?法律明确规定的原本很正常的事儿,怎么会搞成这样?我想,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残留的“媒体垄断”顽疾有关――由于专营、审批、总量控制等制度因素以及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的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较之于一般社会公众,传媒实质上处于垄断者的强势地位,出书、发文章、进广播、上电视、做正面宣传好像就得四处求爷爷、告奶奶,甚至有门路使银子支付审读费、运作费已为相当幸运之事。然而,仔细推敲之下,这是极不正常的。在以传播和提供信息(作品)为业的领域,尊重创作者的创新劳动,保护包括原作者在内的创作者的版权及相关权利,原本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应有之义,而在各种媒体快速发展、国外资本陆续涌入的今天,这一点尤为重要。

尊重创作、保护版权是法律和社会赋予传媒业的基本责任

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等各项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定情形外,通过出版、表演、录音录像等方式使用权利人版权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也都有类似规定。而在实践中,以央视春晚为例,近年来,诸如“摄影爱好者称作品遭央视春晚侵权欲索赔100万”、“《俏夕阳》编曲引发名分之争,原作者称春晚侵权”、“春晚第一小品要上法庭‘说事儿’”等有关春晚作品侵权、春晚剧组侵权的消息也屡见报端。忽视创作者权益,参与或纵容侵权盗版,法律不答应,权利人更不答应。

社会责任。传媒业有双重属性:一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喉舌”;一是“影响力”经济,其社会地位特殊,现实影响力广泛,行为也不仅仅代表其自身。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传媒业包括央视更要身先士卒、身体力行地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很难想象,一个以信息传播为业却不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连基本的遵纪守法都做不到的行业如何弘扬主旋律、倡导和谐文化。这样的行业或者某个这样的企业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取信于社会(受众),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尊重创作、保护版权是传媒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和法宝

对广大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尊重创作、保护版权不仅仅作为责任而存在,还是其生存发展壮大的命脉和重要法宝。要实现传媒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离不开对创作性劳动的基本尊重,离不开对创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不仅如此,对创作者尊重得越到位,对其合法权益保护得越好,传媒业或者具体传媒企业的发展势头和前景也就越好。在传媒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尊重创作、保护版权尤为必要。甚至可以说,现代传媒业的竞争,就是版权保护水平和版权保护能力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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