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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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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总基调,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利局的统一部署,以创新质量监督工作为手段,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狠抓在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决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为全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创新质量监督工作方式,完善质量监督体系

1、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2289-2015)要求,组织开展好全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全部纳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管理之中,质量监督管理关口前移,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达100%,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2、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常态化。推动全区在建水利工程进行第三方检测的基础上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开展监督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立抽检台账,督促工程参建单位立即整改,确保工程完工后不留质量隐患。

3、工程质量监督差别化。对区重点水利工程成立质量监督组,实行经常性监督,随时对工程实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民生水利工程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库、电站、堤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査,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反复开展检查,力求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突出对重点工程、质量管理薄弱工程以及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完善各参建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主体质量行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根本要素,建立质量行为终身责任机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承诺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各项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因自身工作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立永久性标牌,标明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全力做好在建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新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办理新开工项目的质量监督手续,对项目法人上报的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质量检测方案进行确认和审核。对重大项目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要隐蔽部位和关键环节,确定监督到位点,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交底例会,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达书面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6、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区水利局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三、切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7、继续推进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专业、精干、效能”的原则以及水利建设任务等情况,合理配置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抽调思想品德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质量监督队伍,切实加强工作力量。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8、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工作仪器设备,改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条件,确保质量监督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四、加大整改跟踪检查力度和强化责任追究

9、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专项检査,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实行旁站式跟踪检查,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工程项目实行巡回检查,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从而提高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关口前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10、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督工作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