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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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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任务实施方案。

一、项目来源

资金来源于中央资金,下达我县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任务资金17.5万元。

二、项目实施

(一)实施时间。2021年5月-2021年10月。

(二)分配方式。按照要求,增殖放流17.5万元资金分配如下:其中17万元用于采购鱼苗以及放流前期的苗种检疫检验、暂养、包装、运输等,0.5万元用于增殖放流公证公示、设置警示宣传标语标牌、印发宣传资料、渔政执法等增殖放流相关活动。

上述鱼苗采购资金使用如果有节余,将继续用于增殖放流相关工作。

(三)实施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及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确定放流实施单位。

(四)放流品种、规格、数量。2021年计划放流71.24万尾、规格都为5cm及以上的鱼苗,其中黄颡鱼2.5万尾,鲢46.6万尾,鳙12万尾,岩原鲤10.14万尾。

(五)放流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水产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执行,放流地点县域天然水域。放流过程邀请纪检、财务、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全程进行公证公示。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完成后,将项目总结、采购合同、公证文书、公示材料等收集整理后交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严把增殖放流苗种的质量关和数量关,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无禁用药物残留。同时,加强水生生物修复养护、宣传和监管工作,确保放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增殖放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