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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严防输入、严肃管控”的防控策略,依法依规、科学有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压实责任,分级负责。区民政局负责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民政部《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和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成立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检查养老机构落实封闭管控情况,遇有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牢牢守住老年群体的安全底线。
(二)预防为主,有效处置。要按照省民政厅工作部署要求,以最严格最有力的防控措施,全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外防输入工作,全力保障老年群体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严格执行“十个一律”,落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提高老年人及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减少社会影响。
(三)宣传引导,社会参与。加强对在院老人、工作人员及家属宣传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措施的权威解读,公开透明养老机构疫情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普及宣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老年群体和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成立全区养老机构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督促指挥全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与上级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上级指示精神,做好上通下达的沟通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机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收集材料和信息汇总工作;监管各养老机构防控物资储备情况,做好医疗、防疫、生活物资保障,协调车辆调度等工作;及时统计养老机构所需防控物资并上报领导小组;承接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组长由车玉昕担任,办公室、安全福利科为成员。
2、疫情防控组: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疫情隔离管控工作;协调联络卫生健康部门、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医护人员,按照《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等规定,帮助养老机构开展消毒、隔离、救治等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做好老年人心理慰藉和关爱帮扶工作;承接本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组长由栾广文担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区民政局养老院包保人员为成员。
3、宣传舆论组:负责疫情防控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承接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组长由栾广文担任,党办、综合科为成员。
4、应急处置组:养老机构发生疫情,根据疫情具体情况,协调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分类妥善开展防控、救治等处置工作;承接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组长由车玉昕担任,安全福利科、综合科为成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区民政局养老院包保人员为成员。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领导小组应做好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疫情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防,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养老机构健全院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落实,建立健全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组织实时监测和防护,严格落实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并协调物资、人员及疫情发生的应急处置。
2、各养老机构要成立本院的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全面、细致、有序推进。
3、各养老机构须制定完善养老机构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摸清属地养老机构数量、机构性质、区域布局、床位总数、入住老年人数、空余床位数以及防控物资储备等底数,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信息报告
(一)应急值守电话
区民政局办公室:0439-3361860
区民政局安全福利科:0439-3361866
(二)报告程序
各福利服务中心出现疫情,应立即报告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政局报告。
民办养老机构出现疫情,应立即报告属地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三)报告内容
1、出现疫情养老机构名称、地址、入住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2、出现疫情的时间、人员健康状况等;
3、与确诊人员密切接触、次密切接触和一般接触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4、已采取的工作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并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按上述程序上报。
五、疫情处置
(一)应急预案启动
领导小组接到养老机构疫情报告后,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应迅速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指挥和组织协调各小组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
(二)指挥和处置
1、养老机构出现可疑症状处置
当养老机构中发现有老年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肺炎可疑症状时,疫情防控组应立即送指定机构就诊并在隔离点治疗观察。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症状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老年人(工作人员)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处置
老年人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疫情防控组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由专业机构开展全面消毒;协调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对全体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排查和14天隔离观察。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隔离观察。老年人治愈后需返院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
工作人员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疫情防控组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治愈后需返岗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
3、次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观察防护处置
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除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外,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疫情防控组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院内观察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状况监测及日常消毒等工作,发现疑似症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实施隔离观察。
4、疫情解除后处置
疫情防控处置完毕后,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论证后,由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经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疫情防控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三)信息
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信息。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领导小组应急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及时准确。
(二)应急队伍保障
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抽调本地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组成应急支援队伍,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给予相关养老机构疫情处置、专业照护支持。
(三)养老机构隔离观察室(区)保障
养老机构应在下风向设置不少于1处隔离观察室(区),隔离观察室(区)应为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还应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观察室(区)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养老机构要做好隔离观察室(区)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隔离观察室(区)的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应在隔离观察室(区)进行隔离观察。
(四)医疗卫生保障
依托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疫情感染患者转移和医疗救护处置工作,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向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协调调集其他区域医疗救治药物、设备、防疫物资和医护人员参与救护。
七、后期处理
1、疫情解除后,区民政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社会秩序,进入常规防控状态。
2、领导小组应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政局。
3、针对疫情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