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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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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县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编制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一)执法人员及车辆保障情况

1.现有各类在岗人员39人(在编正式人员34人,临聘人员5人),其中:驻村第一书记1人,实际在岗人员38人。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应急管理类别)人员12人,直接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6人。

2.现有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确定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为: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546天。

1.总法定工作日1506天

2021年全年366天,全年法定假日115天(52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元旦、清明、中秋、端午、五一节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总数=(366-115)×6=1506天。

2.非监督检查工作日960天

(1)应急值班值守预计需要150天。

(2)公休假:6名执法人员按照公休假平均休假10天计算,共计有公休假60天。

(3)开展病毒肺炎疫情防控198天、教育培训24天、事故调查180天、处理群众举报60天、参加部门联合执法60天,以及完成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522天。

(4)迎接各类考核12天、参加工团活动、党务学习、工作例会156天、精准扶贫60天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228天。

3.全局监督检查工作日=1506-960=546天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两种方式,以重点检查为主。对重点检查企业全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一般检查企业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行业领域和检查专业等特点,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四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为20家,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具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1.重点检查企业20家:其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5家;非煤矿山企业1家;重点工贸企业14家。

2.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8家、加油站67家、非煤矿山企业2家、工贸企业117家。

(二)重点检查安排

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见附件1)。

(三)一般检查安排

由法规股按照职责,对照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2),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五、监督检查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六、监督检点

(一)责任分工

按照国家、省、市应急局有关文件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及《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大类)》(以下简称“三库一单”,名录附后)。

1.基础管理股:负责5家工贸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119家其它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2.危化股:负责5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75家其它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制药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3.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10家安全生产企业的重点检查。

4.各乡镇人民政府、凯州新城、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4号令,63号令、77号令修改)第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6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

8.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

1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

12.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

13.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15.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6.其它有关生产安全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一般检查(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形式,通过台帐资料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检查。检查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相关执法文书或表格中,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1.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一般检查,可随机确定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2.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整改;(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3.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4.联合执法:对一些地方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以县安委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6.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应当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5.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