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全面贯彻党的关于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有力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2021年底,在城区内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到2023年,至少5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保障女职工孕产和育儿权益。全面落实女方180天产假和男方30天护理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每天灵活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6个月至3岁婴幼儿的女职工,每月享受1天育儿假。

2.加强从业就业指导服务。人社部门要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提升从业就业能力。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3.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多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3.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1.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鼓励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公办幼儿园公益示范带动作用。2022年底前,40%公办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开设2至3岁托育班。对各类公办幼儿园机构开设托育服务给予适度补贴。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统筹规划托育机构。发改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严格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

2.机构选址适宜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建筑设计科学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技防、物防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县公安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必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4.功能设施配套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哺乳(喂奶)室、配乳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有条件的应设置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

5.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建立人员培训等制度,按规定组织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各类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素质。依法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规范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婴幼儿托育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县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机制,事先审核托育机构卫生许可、消防安全、食品经营、设置标准等相关证明,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3.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内容。婴幼儿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以保育为主,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悉心照料婴幼儿入托、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穿脱衣服、睡眠、室内游戏和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环节。

4.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托育机构要按照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4〕35号)要求,加强卫生保健管理,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指导。

5.合理设置婴幼儿托育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社区居民住宅等兴办婴幼儿托育机构。

6.制定托育机构标准规范体系。教育部门根据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县县情的评价标准,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级评定制度,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7.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婴幼儿托育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税费减免力度。逐步落实完善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托育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严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挪作他用。

(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婴幼儿托育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婴幼儿托育机构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提高工作福利待遇。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要成立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社区(村)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担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零容忍虐童等行为,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县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标准化

建设,定期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