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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摸排我局管辖范围各类矛盾纠纷现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县社会稳定,根据县多元化解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能源股下电力企业、粮食股下粮食购销公司、项目促进中心范围内民工工资,我局帮扶村进行了摸排,现将相关情况分析研判如下:
一、矛盾纠纷及类型特点
2020年以来还未在我局辖区内还未发现矛盾纠纷案件,但根据2019年我局出现过的两起农民工工资纠纷来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前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群体性。去年我局的两起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如由欠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有的欠款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省市县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调处的复杂性。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及协调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从而增加了调处的难度。调处的长期性。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很多建筑工地的民工都是由第三方的包工头招聘而来,没有和建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竣工拨款都得按着国家规定将工程款拨付给建设(中标)企业,再由企业拨付给下面的包工头,最后才由包工头支付给民工,所以企业认为自身拖欠民工工资可以推卸法律责任不愿参与调解,需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区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很多建筑工地招聘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民工工资纠纷。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
三、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局范围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民工工资领域,可能会发生单个或集体到县上访案。为此,应未雨绸缪,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关群众工作,防止发生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是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形成化解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要重视加强我局多元化解领导小组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加大同人事部门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的契机,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老百姓知道调解、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