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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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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街文明创建工作,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努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方式

根据两月进行一次的区考核情况通报,结合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按各单位所承担文明创建工作职责结合活动开展。

二、考核对象

社区;街道各部门。

三、工作制度

(一)实行保证金奖惩制度

各社区、各部门参与文明创建工作人员缴纳保证金300元/人/两月。各社区、各部门保证金由各社区、各部门统一收取后缴入财政账户。

(二)实行街道领导联系文明创建工作制度

街道领导分别联系一个社区的文明创建工作,督查、指导、协调文明创建工作,协调解决文明创建工作难题。联系领导缴纳保证金500/元/人/两月。

四、考核结果运用

如街道在区月测评成绩镇街排名第一(镇街单独排名)、给予缴纳保证金人员300元/人奖励,给予街道联系领导500元/人奖励;区月测评成绩镇街排名第二(镇街单独排名),给予缴纳保证金人员200元/人奖励,给予街道联系领导300元/人奖励;如街道在区月测评排名倒数第一,扣除缴纳保证金人员200元/人,扣除街道联系领导保证金300元/每人。

五、考核依据和标准

1.《区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考核方案》;

2.《区文明创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六、其它事项

1.每次测评结束,适时召开调度会,及时反馈存在问题,通报测评成绩,观看视频照片。

2.设立街道文明创建考核专项资金,依据区文明创建考核通报排名,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