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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2月2日报道,轰动一时、震惊全国的杀人狂魔杨新海系列抢劫、杀人、案昨日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杨新海,4年里流窜4省作案26起,杀死67人,法院经过10个小时的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新海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罪等罪名,当庭判处杨新海死刑。
这么纷繁复杂的案子法院如何在一天的时间内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作为一名公诉人,笔者尤其感到奇怪,因为根据笔者多年的开庭经验,不说别的,仅26起案件的大量证据当庭举证、质证一天也远远不够。请听河南省漯河市承办该案的办案人员是如何回答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案件审判领导小组,并选派了刑事审判的精兵强将组成了合议庭。以一位副院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充分掌握了几大摞卷宗的内容,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案件审理过程进展相当顺利, 尽管事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整个案件审理仍然持续了10个小时。
26起杀人案件10个小时就审理完备,并当庭作出宣判,速度之快,世所罕见。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肯定非常高,也吃了不少辛苦,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笔者心中非常敬佩。
但是,让人不解的是,漯河市中院的承办人员何以在开庭前就“充分掌握了几大摞卷宗的内容”,乃至未开庭就已经“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既然整个案情都已经了然于胸,那即使不开庭,法官的判决书恐怕也已经成竹在胸了。如此说来,庭审又有何必要。
我们知道,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作过重大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过去的庭审方式做了修改,由原来的“纠问式”变成现在的“控辩式”。现在的刑事诉讼要求以法庭审判为中心,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确定是否采信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提起的公诉案件仅审查是否附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同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开庭之前检察机关已不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全部卷宗,只移送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承办法官在开庭之前看了全部卷宗后,“未审先定”。即未经过法庭审理就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使庭审变成走过场。
前面提到的本案承办人员所说“几大摞卷宗”,不知是本案的侦查卷宗还是主要证据复印件,如果仅仅是看了主要证据复印件,会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吗?
一度时间以来,特别是“严打”斗争期间,我们的司法机关对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往往都强调“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似乎快判了,就对社会有了交待,对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就能挽回。印象最深的是2002年的南京汤山投毒案,从抓获被告人到开庭只有不到半个月,不到一个月就对被告人核准执行了死刑。当然,笔者不否认我们要提高办案效率,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和企业抓生产不同,不能搞突击;刑事诉讼有其特殊的规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法定的期限。如果一味强调快,就会忽视对证据的要求,也会忽视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极易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对杨新海这样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恶性案件的审理更要严格依法进行。这些重大案件,世人关注,如果审理过程稍有违法之嫌,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伤害也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