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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监督管理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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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日益加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全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含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指示省环保部门做好组织协调,会同公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去年,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指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了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全省境内超标排污的机动车辆必须整治。责成省环保局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环保部门积极会同省公安厅做了大量工作,联合制订有实施办法近期内可望出台。

据了解,在省环保部门与省公安厅的联合通知未下发之前,个别地市的交警部门已单独行文,并着手在进行此项工作。为确保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省政府的要求保持一致。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1、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内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关于执行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标准问题。《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3、关于发证问题。《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决定》中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合格证》是排污许可证中的一种,也须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4、本省生产的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均经我省环保部门认定,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入我省市场之前也须我省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设计、生产、销售、安排使用。

5、请各地(市)环保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辖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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