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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税费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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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文华 单位: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矿

煤炭产业身居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的地位,关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

一、煤炭企业作为资源性企业,在政策环境中政府紧盯其资源性质,忽略作为市场条件下企业的生存之道

各种不合理税费应运而生,且愈演愈烈,令企业苟延残喘。1.煤炭行业因其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特殊性,例如,产品是深埋当下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能源;产品形成结构中没有耗用主要原材料;企业在当前进一步整合过程中更加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产业政策要求平衡、明晰。2.深入研究资源性企业融入国家经济总体运行的状况,在方便统一管理调控的基础上,突显其行业特色,为适应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形势,不回避矛盾,不搁置问题。3.资源是国有的,企业是国有的,税收也是国家的,观念上的混淆思维,模糊了三者的权责利关系。都是国有的更是经济发展中需要更好协调的,划分清晰的责权利,合理的政策引导约束,建立煤炭企业良性循环势在必行。

二、煤炭企业要在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同时肩负着更多社会责任,客观分析煤炭企业经济政策环境和税费负担状况,攸关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1.利税比例严重扭曲,违背企业生存之道。2006年电煤终获“松绑”,国家逐步取消电煤价格干预措施、放开重点电煤价格的消息让畸形发展的煤炭企业在改革开放23年后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春风,有了生存发展的想象力,现实却依然不容乐观。06年之后的政府调控措施始终将煤炭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控制在1:20的比例之上,企业的利润增长受到极大限制,致使煤炭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生活欠账较多,面临呼声日益高涨的煤炭生产破坏环境压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挑战,也因为积累不足而发展缓慢。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资本运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等等改革思路,都离不开企业的利润支持。利税比例不适当严重束缚煤炭企业发展前景。转变思路,煤炭企业发展要遵循企业生存之道,不能一味地由国家税收调控,延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想方设法税收收回来,报告批示发下去,影响企业长远规划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迈出了正确的步伐,解决了小煤窑的生存方式问题,促进企业专业化做大做强,但是,利税矛盾制约发展问题仍然不容回避。2.税费名目繁多,却没有体现行业特殊性。2.1增值税相对煤炭企业的行业特殊性明显水土不服。对没有经过深加工的煤炭征收增值税,属于制度上的缺陷。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煤炭是资源性初级产品,在没有深加工之前,不存在增值问题。未考虑煤炭的生产过程及产品特殊性。由于煤炭开采的特殊性,煤炭生产成本中的物资消耗均不构成产品实体。而现行增值税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在煤炭产品成本支出项目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少,比重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国家又将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7%。由于煤炭生产没有原材料消耗,因此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率,致使煤炭企业不但不能在本轮增值税转型中获益,负担反而进一步加重。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太窄(井下建筑物巷道等投入大都不能抵扣)、转型不到位,增值税税负居高不下。视具体情况确定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并且加大对及抵扣范围,扩大高新技术设备及安全投入等的抵扣。以鼓励煤炭企业更新技术,降低对资源的浪费。2.2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征管主体不统一。根据国家费改税、税费合一的基本原则,考虑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主体的同一性,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重新设计资源税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2.3调整煤炭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项目,通过合理赋税调控企业发展方向。一是加大税前扣除金额,减轻税收负担。一方面要针对煤炭采掘业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特点,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煤炭采掘业事故隐患多、安全投入大,应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明确煤炭企业可以提取“安全基金”并可在税前全额列支;此外应当提高煤炭采掘业“维简费”和固定资产折旧标准,使企业能够改进设备,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考虑国家实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后,对探矿权和采矿权,无论采用购买方式,还是作价转为资本金或股权,都必须将价款反映到煤炭成本中来,要研究矿权价格摊入成本的方法。二是扩大煤炭行业投资抵免所得税范围。不仅对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而且对技术改造确需引进国外的具有国际尖端水平的进口设备,也应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煤炭工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的扶持内容相对较少,对煤炭工业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平的促进作用不足,根据煤炭企业具体情况,在所得税前项目扩大范围,对企业转型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政策支持。2.4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较窄。由于煤炭开采是高危行业,煤炭工人相对于同等劳动强度的其他行业如石油、其他采矿行业收入明显偏低,况且实际工资中还含有劳动保护、安全等各种津贴。因此,建议扩大煤炭工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范围,将煤矿井下职工的岗位津贴、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作为可抵扣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2.5非税征收项目繁多,比例失衡。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产业,应当统筹其开采和利用的整体规划,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费用的征收方面,不规范、不统一,也就造成费用征收了,得不到有效的综合利用。根据对煤炭企业的调查,目前征收的基金包括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整理保证金、安全费、资源价款、煤炭稽查管理费、工会经费、价格调控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多项费用。税费比例的失衡,不利于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期待煤炭经济政策调整方向

煤炭经济政策决定煤炭企业的生产发展和产品的供求状况。调整政策最终目的是为使煤炭企业在社会经济技术的协调发展中顺利地同步发展,以使煤炭能有效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社会经济的历史证明,国家的能源供应紧张,必然导致经济萎缩,以至经济秩序混乱,弊端丛生;能源供求平衡,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并为安定社会经济秩序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因此,研究煤炭经济,掌握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的经济关系及其客观发展规律,以保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地自我发展,实现有效供给和高效利用,对保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