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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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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

2、请求付给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

3、因公受伤请示赔偿的案件(责任事故除外);

4、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5、必须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如遗赠抚养协议);

6、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

2、法律文书;

3、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刑事;

4、民事、行政诉讼;

5、非诉调解;

6、公证证明;

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案件属于区法院管辖的民事原告,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1、区的社会孤老、社会帮困户等城镇帮困对象;

2、区的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等农村扶贫对象;

3、经过调查确属经济困难,又有相关证明的当事人。

(二)区人民法院指定的各类刑事案件的被告。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获得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没有委托律师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受援助人应具备充分理由证明其为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有相对胜诉的可能或实现权利的可能;

2、受援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资料等,必须合法、真实;

3、诉讼案件一般应是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

4、刑事辩护和民事以一审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承办的单位认为确有上诉理由需继续提供二审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六、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

法律援助申请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中心、区司法局可以适当延长审查申请或重新审议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