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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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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几个问题还有探讨的余地。

关键词:非法行医 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主要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江湖郎中。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范。但在实践办案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什么人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含了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90多万人,他们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第五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

二、对于非法行医罪应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关系的法医鉴定

只要是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予以定罪量刑。在实践中,只有伤情鉴定或者尸检报告即可定罪量刑,不需要进行因果关系的技术鉴定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对于非法行医罪所涉及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只能由技术鉴定机关鉴定认定。这是因为,伤情鉴定或者尸检报告着重伤亡原因,而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则着重认清责任。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要求,行为人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因果关系的分析对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见,非法行医罪中的致人死亡,应当是指非法行医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即非法行医对死亡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认定非法行医罪应当进行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就像伤害案件进行伤情鉴定、杀人案件进行尸检一样,没有因果关系的技术鉴定,就不能认定非法行医罪。

三、应当规范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建立统一的法定鉴定机构,确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司法鉴定显得更为重要,是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目前,侦查机关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作鉴定,有的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作鉴定,还有的既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又有鉴定中心的鉴定。针对人身伤害案件,有《人身重伤鉴定标准》和《人身轻伤标准》;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亡案件,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针对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见,同样是人身伤、残、亡,发生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伤残的评定标准,这些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其标准的宽严程度各异。在现有的一系列有关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中,对于非法行医致伤,残,亡进行司法鉴定时按何种标准作为依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由于非法行医均涉及到原有疾病、诊疗过程与最后结果的关系,要判断诊治过程本身有无失误涉及到医学各科知识,专业性极强,需要医学专家的参与。建议明确非法行医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统一的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