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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本位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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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的学理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本位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生态本位对环境立法的要求

以人类中心的环境立法是有局限性的。各国环境立法多数是在人类中心的法哲学基础下建立的,当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人类的利益和其他物种之间出现权益冲突时,人们会不自觉的选择人类利益优先。在生态主义的观念的支配下,环境法立法应有以下的变化:生态主义环境法律观要求法律的立法出发点是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生态利益,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生态主义强调自然是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强调人类和其他生物甚至是无生物体征的任何事物的利益是协调一致的,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应共存,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在考虑人类权益的同时,更应将其他物种的权益放于重要位置考虑。应改变现有的只重当代人权益的环境法公平观,确立将后代人权益思考进去的代际公正观,当代人所依赖和利用的自然环境也是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要求在考虑当代人权益的同时,同时不侵犯后代人享受良好环境的权益,生态主义强调代际正义和公平。当代人无节制的利用环境与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则是对后代人的发展的基础破坏。生态主义要求将保持生态平衡作为代际权利的基础,将未来人类和其他生物也纳入法律约束中。生态主义还包括将自然公正纳入到环境法视野中,人类不能以强者自居,不应该将其他生物的权益置于人类的利益之下。以人类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把其他生物当做手段的结果是人类自身的毁灭和生态失衡。法律公正应该是自然公正,遵循生态系统规律,环境法制度建设都在自然法则之下,人类不该是主宰者,在法律上赋予动物、植物主体资格。人类同时应该是管理者,为其他生物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与资源。环境伦理观会在环境法中体现其价值,立足于人类的长远、整体利益来看,环境伦理观必定会经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主义变化。在环境生态主义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更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尊重,更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凸显环境资源法立法的终极目的。

作者:梁琳单位:河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