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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的占有制度谈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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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一切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前提,是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其有相关规定,但未对占有的定义、性质等加以说明。文章将从占有的历史渊源、概念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做出评析。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物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11-01

一、罗马法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民法上的占有有五种,即完全占有(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容假占有(得到所有人的容许而假装的占有)、争讼物保管人占有(当事人双方因物之争议而将其寄于保管人保管人实为占有者),以及地上权人占有(地上权人对供役地上之物的事实占有)。严格地说,只有完全占有才是罗马法意义上的占有,因为其含有直接据为己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1.市民法占有和自然占有。市民法占有是市民法所认可的占有,它是真正受诉权保护的占有。自然占有,是指缺乏心素的简单持有。这种持有在罗马法上尤其是在尤士丁尼之前算不得真正的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占有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市民法规定的凡通过购买、赠予或其他合法原因善意地取得的占有。善意占有人使用或持有物经过法定的期间,即可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3.正当占有和非正当占有。这一分类是根据占有是否出于正当原因。一般来说,没有瑕疵的占有即为正当占有。所谓“瑕疵”指暴力、欺瞒、不确定的占有。相反,暴力的、秘密的、不确定的占有属不正当占有。

二、占有制度的意义

首先,保护占有背后的本权。通常情形下,占有是权利的外部表现。正因为占有与权利之间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占有具有保护本权的功能;其次,维护社会秩序。占有的权利推定免除占有人对其权利存在的举证责任,以占有事实来表明权利的存在,有利于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后,促进交易安全。占有的权利推定赋予占有以表现权利的效力。这样进行交易时,无需考察占有人是否拥有权利,第三人因信任占有的公信力而与占有人进行交易时即受保护,这样利于交易安全。

三、我国现行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

(一)占有制度基本问题界定不清

首先,对占有的概念未规定。占有的概念是研究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占有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其次,占有的分类过于简单。对占有予以科学合理的分类是对其进行正确理解与适用,进而对其予以合理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但我国物权法仅对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作出区分,不利于占有的保护。

(二)占有推定规则未提及

占有推定更是占有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然而,我国物权法对此却未置一词。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未区别对待

物权法第243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没有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权利。按照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惯例,占有人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善意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恶意占有人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不同的,然而我国物权法并未对此区别对待。

(四)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未规定

物权法未规定占有保护上的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时,不利于对占有人权利的保护。

四、我国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是占有制度理论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明晰的定义和性质的界定,势必会造成对占有理解的偏差和实践中认定的困难。

(二)明确占有推定规则

首先,应对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做出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是占有制度的核心之一,也是其制度价值和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其次,对占有的事实推定规则应做出规定。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确认占有的事实推定规则,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在无法确定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时,推定为自主占有;第二,在无法确定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时,推定为善意占有。法条可以这样规定:占有人的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与公开占有。

(三)明确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无论对于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回复请求权人均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请求权。我国应当区分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恶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四)确立自力救济权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已晚。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对于占有的自力救济权,我国物权法并未作出规定,但不少国家的立法例都有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也应该在占有的保护中增加对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