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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之一,是工程、货物或服务贸易中尤为重要的一种买卖方式。工程招标与投标实际上是业主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的申请人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是业主将拟建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任务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告知有兴趣承担该工程的有关单位,要求他们按规定的条件投标报价,业主从中优选出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可信赖的承包商,与之签订合同,将该任务交其完成。它是目前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分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项目招标的监督执法。但在一些地方,许多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是被列为重点工程。对于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由谁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专业部门也存在意见分歧。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这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在行业管理中,自然形成各自为政,自己的队伍自己投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这就必然会造成行业垄断。
二、对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够严格
招投标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投标定标,它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然而,当前来说,没有完善的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规章制度等,因此存在着许多问题。(1) 有些建设单位缺乏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对施工招投标制度中涉及到的工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业务不够熟悉,导致在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周全。使得工程清单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地方较多,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容易受到影响;(2)机构人员业务素质不过关,在工作中,在招标文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量身定做,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有的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过分迎合业主意愿,无原则的按业主的要求办事,要求参加投标单位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吓退潜在投标对手。有的甚至为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资质审核不严助长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有为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违规操作,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标底泄露情况时有发生。虽然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受到多重领导,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造成了监督力度缺乏,监督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三、低价中标进入市场,高价结算比比皆是
绝大多数业主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为追求的目标,但目前没有一个成熟外部环境来来保证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实施。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以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威目的,但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且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在实际情况中,承建单位为获取更多的利润,总是想方设法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随意增减变更情况相当普遍。项目变更及增减工程额竞超过30%,个别项目甚至完全背离投标文件及原合同,使得工程投资额大幅飙升。
四、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投标
将一个工程分解为多个标段,使各标段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还有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或者在本系统内招标公告。另一种是想方设法将造价降低至招标限额以下,等确定施工队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据实结算,然而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的拦标价时只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使得依法强制招投标难以落实。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的秩序,是应该受到约束的行为。
五、转包现象严重
转包就是中标人将由其承包的项目转让给其他人,使他人成为中标项目实际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主要有三种形式:中标企业擅自转包、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和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转包或分包手续。大部分是因为利益所趋才导致转包现象。承揽工程项目的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承揽到项目后,就直接转包或分包给各专业施工队或小型企业,自己派出管理人员。小型企业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在无法进入一级市场的情况下,只有参与分包。另一方面,许多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助一些有实力的工程建设单位的“旗号”参与竞标,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的“温床”。无论哪一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有可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达不到施工要求,甚至有些没有足够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市场,最终导致工程质量良莠不齐,并引起偷工减料的现象,是导致豆腐渣工程的重要原因,因此转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直接违背并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我们必须健全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控制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优越性,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才能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