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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碳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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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应国内现实需要和国际呼吁,我国建立碳减排机制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本文就是讨论我国可能实行的碳税机制,通过分析国外碳税的经验和成果,来谈谈我国实行碳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碳税,国际借鉴,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进一步加剧,气候问题及其所产生的各种生态影响,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之一。气候变暖主要是由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所致,为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征收碳税就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实施碳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减排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碳的排放终究是向全球大气排放,使用的是全球的“公共资源”,造成的是全球影响。我国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自然也要承担起这一责任和义务,这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长远来看,碳减排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变革的主要拉力,并加速推动了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础之上的工业文明向现代生态文明的转变。这不仅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策,也是我国与世界各国互惠互利的过程,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我国决心走低碳经济道路的背景下,碳税被顺应时势的提出。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CO2)排放而征收的税。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

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我认为碳税机制的可行性在于以下几点:

1. 碳税是一个税种,仍属于税收范畴,碳税的征管依然适用一般税收的方法和程序。相较于碳排放交易而言,碳税政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易于管理,实施和征管成本也较小。

2. 碳税作为一种税收,除了其碳减排的主要作用,它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此外,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分配给穷人和碳减排效果优良的企业,以达到社会再分配和奖励的目的,从另一方面促进碳减排,并且不至于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太大影响。

3. 碳税机制对于碳减排的影响是直接的,可预测的并且易于掌控的。因为碳税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或影响产品市场价格,而且税收的税率、纳税人群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并便于政府操纵,对于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导向性足够明确,从而影响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决策,达到碳减排的目的,对社会经济也能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从长期来看,碳税作为碳减排的一种手段,会促进生产企业技术革命,降低甚至完全不排放二氧化碳,达到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前,碳税已在芬兰、瑞典、丹麦、荷兰、意大利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了运用。

二、国际碳税征收的先进经验与成果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

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瑞典做具体分析。

瑞典的碳税是从1991年开始征收,目的是在2000年时将CO2排放水平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在最初,对私人家庭和工业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税收计划进行了重大调整以保证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工业部门的碳税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私人家庭的税率增加到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进一步减免措施。1994年以后,实行了税率指数化,使真实税率保持不变。在1995年,一般碳税率为340瑞典克朗/ 吨CO2,工业部门为83瑞典克朗/ 吨CO2。1997年瑞典国家环保局提交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家报告中提出,与假定仍然维持1990年以前的政策情景下的排放量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的90%的减少来源于碳税。

不仅是瑞典,英国、德国、卢森堡、芬兰和法国实行碳税政策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各自的减排目标。碳税之所以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碳税机制本身就有几点积极的效应。

⑴碳税具有经济增长效应。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

面,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税可增加政府收入,扩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从时间角度考察,短期内碳税会影响相关产品的价格,抑制消费需求,从而抑制经济增长;但从中长期来看,碳税将促进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⑵碳税具有能源消费效应。碳税将对一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碳税使能源价格更高,使其成为一种更昂贵的生产要素,这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由此企业会减少生产。与此同时,企业还会采取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采用替代能源,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燃油等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还比较高时,碳税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强度,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变。

除上述原因,各国实行碳税还辅以多种政策来弥补碳税的不足,更好地发挥碳税机制的调控作用。笔者在阅读了国内外相关文章和报道后,结合自己的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⑴国外碳税的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

⑵国外碳税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我国碳税选择对生产者征税还是对消费者征税,还要具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绝大多数企业不仅没有节能减排的技术,甚至没有节能减排的意识。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当地长远的发展。所以我国应在碳税开征初期对上游征税,加快转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促使高消耗、高污染企业转型,淘汰落后的产业。再慢慢转向对“下游”征税,将节能减排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成熟的碳税体制。

⑶国外碳税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

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然而,碳税如果在我国实行,还有可能面临许多问题。

三、我国可能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同与国外都有着碳减排的需求,但我国也有着与国外不同的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在碳减排以及碳税机制下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碳税具有减排效应。不同税率下CO2减排率诺德豪斯(Nordhaus)就众多学者对碳税减排效应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尽管这些研究基于不同的国家及具体的情况,但研究结论似乎相当一致。即随着税率的提高吗,减排效应不断增加。随着碳减排幅度的提高,税率不得不大幅上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多属于奢侈排放而中国的碳排放多属于生存排放和发展排放。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税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化对生产的影响较小,碳减排效应不够显著。

碳税具有碳税效应。碳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征收碳税不仅应考虑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率,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抑制经济增长,中长期将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将扩大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剧社会不公。

我国过度依赖传统产业,企业转型面临困难。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绝大多数企业不仅没有节能减排的技术,甚至没有节能减排的意识,大多数产业还在使用较落后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当地长远的发展。如果没有政策铺路与一系列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例如一个“五年计划”来完成我国能源机制改革和企业转型,碳税还只能是纸上谈兵。

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减排政策,在目前我国多数能源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制下,碳税的作用有限。要运用税收手段促进 CO2的减排,其前提是改变我国能源的定价机制。然而改变能源定价机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有待于能源领域竞争主体的培育和竞争市场的建立,因此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对策与解决方法

针对以上我国可能出现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1、在设计碳税税率时应考虑循序渐进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

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2、应完善相应的减免税机制和税收返还机制

碳税的根本目标是碳减排,而不是增加税收。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地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可以对征收碳税的企业和个人减免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分配给穷人和碳减排效果优良的企业,以达到奖励的目的,从另一方面促进碳减排,并且不至于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太大影响。对于高能耗且不得不发展的行业,政府可以在减免税和返还税款的同时,寻求技术上的革新和新能源的替代,增加经济发展潜力和可持续力,实现碳减排目标。

3、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

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4、我国实行碳税还要做好铺垫

我国的碳减排并不只是简单的完成碳减排目标,还涉及到我国多方面的改革。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与能源定价机制等都面临着与社会发展日益矛盾的局面,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和遏制环境恶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必须在碳减排上下定决心并长期坚持下去,将碳减排作为国家战略目标。

针对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问题,我国还应做到政策铺路与一系列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例如一到两个“五年计划”来完成我国能源机制改革和企业转型, 来适应碳税等碳减排举措的到来。

我国目前大部分能源价格由政府定价,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较国际偏低。我国应取消对能源的补贴,为碳税的实施做好铺垫。

5、成立国家级的碳基金

例如英国2001年成立了政府投资,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碳基金,可以将收缴上来的碳税专款专用,用以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科技研发和投资。

6、我国还可以寻求国际合作,在碳税的基础上寻求别的碳减排经验、措施和技术

针对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碳税的碳减排效应不明显的问题,我国还可以寻求国际合作,在技术等其他方面弥补碳税不足。比如与瑞典的合作。

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曾表示,中瑞合作最大的可能性在于最好的适用的技术的运用上面,比如三层窗玻璃来直接保暖或者隔热,推广集中供热,倡导热电联产。根据我们的经验,节能减排创新的第一步是采用所谓的最佳可用技术。

瑞典一些企业与中国的交流中带来了在不同领域使用的具体节能环保技术、经验,比如一家企业开发出很好的通风方面的技术设备,比如酒店冬天的供热系统,产生的热空气能够循环流通,以达到节能目的。另外还有企业专门做沼气利用,也有企业在空气处理、水处理方面很有经验。

在污水处理这方面,我们可以使它系统化,比如说通过污水的处理,来搜集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类似这样的能源,可以再利用于交通运输,这是可以获得的技术。瑞典已经具有了这种能力、技术,我们将这些系统结合到城市规划当中。

中瑞合作可能性非常多。比如风能,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中瑞两国已经开发一些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瑞典在中国投资于风能就是通过这个机制来做的,这个市场现在也在越做越大。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希望在这一领域有更多项目。

一方面瑞典是在中国投资,另一方面,瑞典也在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瑞典在其他领域也能支持中国的发展,并希望以同样方式进一

步帮助中国。特别是在后京都议定书之后,在哥本哈根形成新的协议,上述这些可能性会进一步放开,将会为两国发展展开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

碳税虽然有着诸多优点,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可能对社会的每一方面都起到促进作用,碳减排仅仅靠碳税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认识到发展科学技术与科学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淘汰落后的产业,修改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让我国的经济发展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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