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文章以湖南省靖州县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为例,通过典型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介绍该林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内部治理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治理;股份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7-0060-02

本文以湖南省靖州县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为例,通过典型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详细介绍该林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内部治理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相关理论回顾

19世纪中叶,英国的罗奇代尔先锋合作社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经过100多年的理论和实践创新,这些基本原则几经修订,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三条,即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机构分权与制衡原则(张晓山 1998)。

一般来讲,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内容主要是从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借鉴而来的,主要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即社员大会(决策)、董事会(执行)和监事会(监督),三者遵循分权制衡原则。除此之外,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内容还应包括诸如农户思想认识、“能人”治理水平、内部利益冲突等,这些问题往往也是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部因素。

二、研究区概况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位于湖南省西南边缘,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63.2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9.4%,其中森林面积226.37万亩,森林总蓄积量934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77.77%。

三、案例基本情况

1997年10月,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成立,入股农户12户,人口84人,入股山林4800亩,活立木蓄积20000立方米。林场设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全部为本村三组农户),董事长为刘某(刘某的股份最多,村民认为他自然应该是董事长)。林场股份共分为三种,人口股、劳动股和林地股,其中人口股是一人一股,劳动股是每人劳动一百天是一股,林地股是按农户入社林地的面积折股,首次采伐的原木收益归原农户所有,林场只获得木材加工后的增值部分,重新造林后的收益按3∶7分成(农户3成,林场7成),其中,林场收益部分再按照股份分红。林场对管理人员不设基本工资和其他奖励措施,和普通社员的待遇一样。

林场从组建到2004年为止,规模不断扩大,每年盈利约30万元,最高时达到100万元,2002年每户社员分红大概在10万元左右,农户生产积极性高涨,社员也由原来的12户增加到26户。2004年之后,林场的经营陷入困境,一方面,由于可伐资源的不断减少,加工厂的原料供应不足。当地政府规定,股份合作林场实行自产自销,不得对外收购原料,这样就造成加工厂设备的大量闲置,林场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林场在开展多种经营时出现投资失误,如牛、羊、鹌鹑、牛蛙的养殖和板栗的种植,亏损累计在12万元以上。2004~2005年之间,林场有10户社员相继退股,剩下的16户中大部分已外出打工,林场的经营活动已基本停止。

四、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户的思想认识相对落后

首先,对合作经营存在顾虑。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走过一段弯路,广大农户对合作扩大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仍然记忆犹新,再加上基层管理部门对新型合作组织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户担心合作经营实质上是重新回到集体经营的老路,故而对股份合作林场的发展没有信心。其次,等、靠、要思想严重。普通社员往往把能否争取到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作为评价管理者能力的标准。尤其在股份合作林场的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包括管理者在内,大家都希望政府能出面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自身努力寻求发展出路。第三,民主管理意识淡漠。民主控制是合作组织建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民主大都流于形式。这种现象一方面由于社员自身的管理水平有限和信息获取不充分,但更重要的是没有参与管理的意识。第四,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不充分。对于股份合作林场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管理方式等基本问题,多数社员缺乏基本的认识。

(二)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不规范是影响合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人员政企不分。村干部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实际使合作组织带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致使村干部有可能在政治利益的驱动下做出不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行为。第二,监事会成员安排不合理。例如芳团村三组林场,王某既是出纳又是董事会成员,同时还是监事会成员,这样的安排势必造成财务监管和执行监管方面的漏洞,监事会也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评价的作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明确规定,理事长、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三,对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激励。管理人员在利益分配方面与普通社员基本没有区别,都是劳动100天可以得到一股的分红,此外并无其它利益激励,通过问卷调查也发现,有81.0%的社员认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比较低,与其日常工作量不太相符。这样就严重阻碍了管理者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创新冲动,影响了合作组织发展潜能的挖掘。第四,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的股份有三种:人口股(一人一股)、林地股、劳动股(劳动100天得一股)。我们可以把人口股和林地股看作农户的固定收益,劳动股看作浮动收益,其中,真正能强化社员与股份合作林场的关系的因素是人的劳动,而不是人口数量和林地面积,但是劳动股在利益分配中的比例却不高,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口多、林地大的农户缺乏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

(三)能人治理水平欠缺

所谓能人就是指合作组织的管理者,他们虽然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然而大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在经营管理方面就有所欠缺,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风险意识较差。从芳团村三组股份合作林场的发展过程来看,虽然只经过短短的几年时间,该林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且由于收益增加的刺激,管理者一心想把“摊子”铺大,却忽视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变化的风险,一个是政策变化的风险。由于林业本身的特性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致使林业经营具有很强的政策约束性,政策的变化波动都会给林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地方性林业政策,波动大,调整频繁,一旦出现不利的变化,都有可能给合作组织带来致命的打击。其次,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林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林业合作组织不能过分追求眼前利益,但是多数管理者往往没有长远的眼光,急于要求在3~5年内得到丰厚的收益,缺乏长期的规划,致使合作组织发展后劲不足。第三,管理观念落后。这主要体现在对制度的执行力上,由于总是不自觉地把人凌驾于制度之上,致使大部分管理规章不能真正起到对人的约束作用,其直接表现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在极个别人手中,民主往往流于形式,监事会也不能起到监督作用。

(四)内部利益冲突严重

在林业股份合作林场内部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宗族内外的利益冲突。由于农村小聚居的生活方式,造成了农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存在一定的地缘或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虽然在社员发动和组织上给合作社的组建带来了便利,然而却形成了以宗族势力为代表的小集团利益。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宗族内和宗族外的利益冲突,宗族内的社员往往依靠大家族的背景侵害宗族外社员的利益,或者逐渐排挤宗族外社员在管理层的地位。二是一般社员间的利益冲突。社员在折股入社时,有的是只看林地面积,不看资源好坏,使得林地资源好、面积小的社员与林地资源差、面积大的社员产生利益冲突,即使入社时按照资源好坏和多少来折股入社,由于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存在折股不公平的现象,这样就造成一般社员之间因折股问题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五、林业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稳定山林产权,加强宣传和培训

合作扩大化和化的消极影响还广泛存在,尤其在广大农村,由于林农的文化素质还普遍偏低,对于新型合作组织的了解还十分模糊,再加上我国林权制度的多变性,使广大社员心生诸多后顾之忧,这样不但加大了内部治理的成本,还给林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带来许多隐患,因此,继续深化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稳定林权是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农户思想,为林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保障。

(二)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

首先,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人员组织安排,避免政企不分,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并严格执行任免制度。其次,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时,同一大家族中如果有人担任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人员,则该家族中的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中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之一;二是经济上的独立性。为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职能,应划拨部分资金供监事会独立支配,以避免在经济上受制于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第三,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林业合作组织普遍具有发展资金不足的特点,吸纳社会资本不仅可以弥补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非农社员的加入,还可以带来更多的市场信息和管理知识,对提高林业合作组织的整体经营水平,增强社员的民主管理意识,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内部管理都有很大帮助。

(三)改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内部利益冲突,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性

首先,在林业合作组织设立之初,要明确折股入社的原则,可以采取按林地资源折股和资金入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应多鼓励资金入股,从而加强社员的“向心力”,切忌简单地按林地面积折股入社。其次,社员报酬应适当加大劳动股的比例,奖励劳动,以此体现林业合作组织劳动联合的本质。同时,还应加大对社员的惠顾返利,强化社员与林业合作组织的利益关系。第三,对管理层设立一定的绩效工资或者增加部分管理股,增加对管理层的物质激励,同时,在决策时给予能人适当的“专断权”,激发能人在投资、决策、治社方面的主动性,充分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张晓山.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有关的几个问题[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2).

[3]晋入勤.论合作社内部治理之构造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借鉴[J].管理观察,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