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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退市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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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600656.SH)作为曾经的老八股之一,经历了九次更名和六次ST,多次面临退市的风险。3月26日,*ST博元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因触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退市标准,上交所于3月31日起,对*ST博元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风险警示板满30个交易日后,*ST博元已于5月15日起停牌,上交所将于之后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ST博元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

业内人士称,尽管这么多年*ST博元一路走来遇到了各种曲折的退市之路,但一直都是有惊无险,成为资本市场不折不扣的“不死鸟”传说。面对2014年11月16日,沪深两市推出最新修订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ST博元会成为新规之后的第一个“违法强退”的上市公司吗?

实际上,因“法不溯及既往”,《退市意见》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而此次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查出的关于*ST博元两大违法行为,都发生在《退市意见》出台之前,因此*ST博元不适用《退市意见》中强制退市的规定。虽然不适用强制退市的规定,但不影响*ST博元因重大违法而被证监会做出要求暂停上市的决定。

退市不影响维权

上交所表示,*ST博元退市机制启动以来,上交所严格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尤其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着重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二是加强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监管,维护交易秩序。据统计,2015年3月31日至5月14日的31个交易日,*ST博元共披露各类风险提示公告22份。

上交所除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包括在官网上每日公司股票交易信息,提示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先后三次对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临时停牌措施;对违规超买的投资者以及未做好客户交易合规管理的证券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等。

此次监管机构的迅速反应和严厉处罚,受到业界人士肯定。但公开信息显示,*ST博元3月3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来,存在股票交易投机炒作现象。从4月17日开始,该公司股价连续8日涨停,股价从最低的4.92元开始不断攀升,4月28日最高收报7.32元。

而在4月30日,*ST博元披露了2014年年报,称“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此,*ST博元还收到了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问询函。

5月4日,*ST博元公告显示,公司新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我们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公司资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ST博元之所以会做出“不保证真实”的声明,是由三大原因导致,分别是: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1月23日及之后才开始履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且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员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

对于上述“不保证真实”性的年报,*ST博元公告声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证监会认定*ST博元信披违规并做出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做出刑事判决,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ST博元是否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的诉讼维权。

不适用强制退市

2014年6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ST博元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证监会稽查局在《关于通报*ST博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函》中指出,*ST博元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

为掩盖事实,*ST博元2011-2013年年报中,分别虚增资产达3.47亿元、3.64亿元、3.78亿元;虚增同期负债1223万元、876.26万元、1017万元。*ST博元2010年年报披露的净资产为-3.62亿元,追溯调整后,*ST博元连续4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均为负值。

*ST博元的违法行为都是发生在《退市意见》实施之前,因“法不溯及既往”,《退市意见》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因此,*ST博元不适用强制退市的规则。

由于A股市场始终没有摆脱融资的定位,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短缺资源。于是A股市场始终面临“上市难”的问题,而“上市难”又引发了“退市难”。退市制度一直是A股市场制度建设中比较薄弱的环节,而强制退市更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强制退市制度每一小步的前进,对于A股制度环境的完善而言都将是一大步,这将有助于降低和消除“壳资源”的寻租价值,从而防止市场对垃圾股票壳资源的恶意炒作。

虽然能够逃脱强制退市,但*ST博元无法避免被暂停上市。根据《退市意见》,若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未来,留给*ST博元的选择并不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在上交所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公司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一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不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且证监会未做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且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其他暂停或终止上市情形。

理论上看,*ST博元在被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仍有一线生机,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必须满足四方面条件方可恢复上市: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实际上,*ST博元要想申请恢复上市,其最大难点在于能否赔偿投资者。此前万福生科(300268.SZ)、海联讯(300277.SZ)造假上市案中,其补偿投资者的资金都未超过两亿元。考虑到今后股份套现的巨大利益,上市公司方面补偿投资者的可能性非常大,实现重新上市的可能性大增。如果能够妥善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ST博元因重大违法行为“阔别”股市一段时间后,或许也能像万福生科一样再次“返身”于资本市场中。

至于*ST博元能否回归A股市场的答案恐怕要在一年后才能正式揭晓,而手持股票的投资者最担心的是,一旦公司恢复上市无望,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其实,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市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跟其调查进度有关,可能得等几个月,或者是一年半载。也有可能是证监会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结束后,法院做出有效的司法判决后才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如果*ST博元因信披违规被正式处罚,投资者可以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目前类似案件已有详细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