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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摘登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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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土地问题的思路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首先是明晰土地产权,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土地的产生绝大部分是由于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而造成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就是要改变现行整个土地管理法为国家建设使用土地而设计的法律框架。要赋予农村土地更加明晰的产权,改变绝大多数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状。

其次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要在界定土地产权、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土地征用范围,除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强制征收之外,其他项目均由用地方与土地经营者自主协商获得土地使用权。要实行征地多元化补偿,采取土地入股、留用地安置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再次是建立确保地方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的责权利机制。建立资源保护的转移支付制度,使出让建设用地收益在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和保护耕地的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增强地方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的动力。

2.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土地管理

城镇化大潮下,地方政府为了彰显政绩,往往片面追求城镇化速度,“经营城市”成为解决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主体。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从竞争性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改变把土地收益作为城市发展动力的思路,减少地方政府通过“经营土地”获取资金的冲动和诱因。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规划控制、计划调节、通过政策设计调整利益、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让市场成为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3.拓宽土地解决渠道,完善制度

从根本上减少与化解各种土地矛盾与纠纷,就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等各方面的作用,针对的不同特点和性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渠道,使它们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建立从村组镇县自下而上的处理网络,让政府接访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

发挥公告在土地登记中的作用

随着土地权利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土地登记行政诉讼越来越多,土地登记机关被判令赔偿的案例也时有所闻,如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就因登记错误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870万元,创下自《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以来实际执行金额的最高记录。在这起案件中,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很重要的违法事实就是在办理登记时没有履行公告的法定程序。结合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公告在土地登记中的作用,必须对以下三个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1. 土地登记申请时公告

土地登记申请时登记机关要对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审查,这样不仅浪费登记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不切合实际。特别在当代社会,行为频繁,社会信用又不尽理想,登记机关根本无法审查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印章的真伪,这时,要提高登记的准确性、权威性,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告的作用,让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途径了解登记的情况,提出异议等。

2. 土地权属调查时公告

土地权属调查中,相邻土地权利人长期不在家没人签字或无故不签字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一些本没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宗地因签字手续不全而无法登记。这种情况必须改变。相邻土地权利人长期不在家没人签字或无故不签字的,由宗地土地使用者签字盖章,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告,公告期满后进行土地登记,是比较好的方式。

3. 公告的方式、期限和范围

公告的具体方式,主要还是以张贴公告(在拟登记宗地所在村或片区)为主,在新闻媒体上刊载公告只能作为张贴公告的补充。因现代社会通讯发达,交通方便,公告期间统一规定为30天。

土地资产价值数额巨大,一旦因土地登记引发行政诉讼,赔偿额绝不是一个小数目,大的甚至会让登记机关破产。所以,应从充分发挥公告在土地登记中的作用入手,重视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现代地籍的建立健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