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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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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关于实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我市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负责市级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人秘股、预算股、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乡财局、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综合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建股、农业外经股、财政监察室、政府采购办、培训中心。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市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电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各成员迅速行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要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直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由人秘股承接,人秘股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长汇报,并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成员。如相关业务股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人秘股。(市财政局人秘股联系电话:*)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后,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方法等方面。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二)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直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财政支出政策

1、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四)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资金拨付

1、市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乡镇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三)信息

1、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及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市财政部门将本预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