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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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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其思想一直在我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这其中尤以“法治思想备受后人推崇。法家“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有三: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量刑适度的法治思想。

关键词:法家;法治;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014-02

千百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我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孔孟将道德看作生命的最高价值,其以德服人的思想更是深深植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不禁发现道德虽然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内在的指导作用,但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更能产生外在强大的约束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而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法家的法治思想越来越具有时代价值。本文将从法家“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特点及其当代价值对这一无论在先秦时代还是在今天都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体系做一简要论证。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

法家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在经济方面,由于当时社会中出现了铁质的生产工具并且在农业生产中大量运用,使得社会原有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从而开垦出了大量私有土地;在政治方面,西周以来建立在宗法制、分封制基础上的权利体系进一步崩溃,固有的统治秩序不断受到新兴地主阶级的挑战,各诸侯国之间征伐不断;文化上人们固有的思想体系也在这种社会动荡之中被打破,一批社会有识之士针对当时的社会问题纷纷著书立说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社会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取得的利益,希望社会进行变革,这其中以战国中期的法家思想家李悝、商鞅为代表先后在魏国和秦国等国进行变法,将法家思想深入贯彻到这些国家的社会之中,以维护地主阶级利益。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通过对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这三个方面的总结充分吸收道、墨等社会大家的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变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家思想,其在以法律方式反对儒家封建礼教思想,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特点

在中国的历史上,法家是以“法治”作为其代表思想的学派。法家为了实现其以法治思想进行社会管理的愿望,通过对法律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法的定义及本质、法的适用对象和法的量刑尺度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些“法治”思想特点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法的定义及本质

首先,法家思想家们认为法律是客观的,是被大众所接受的并体现公正的行为准则。作为行为准则的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喜好而改变,也不会因为一小部分人的愿望所变更,正如《商君书・修权》所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它体现的正是法的客观、普遍、公正的特性。其次,法律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作为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它主要通过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实现的,并且这种约束作用是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要实现其维护统治管理社会的作用,必然要与刑罚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封建社会庞大的军队和种类繁多的刑罚就是对此最好的例证。最后,法律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在法家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其必然要体现社会整体利益才能被百姓所接受。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叫作“公法”,而体现部分人利益的法叫作“私法”。法家制定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存在的,必然在约束人们日常行为时是从社会整体利益方面考虑的,这样既能满足普通百姓的要求又能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私法”因体现一部分人的利益必然被社会所抛弃。

(二)法的适用对象

法家在历史上曾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思想,这些法治思想将法律的适用对象扩展到社会各个阶层中,打击了旧贵族、大夫阶层,这无疑是对于西周时确立的“刑不上大夫”的旧礼制传统的一种突破。法家的这些思想尽管在当时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提高君主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可以说是对旧式的、较为原始的、根据宗法血缘身份关系而确定的“礼”的标准来规范社会的代替,但是我们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平等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古代一直主张以儒家的人治思想来进行社会管理,其“尚贤而非尊法”的思想更是一直在我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特别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固有的等级思想,这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而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特别是对法律的平等意识的认识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相对的法律平等意识的出现对于法家乃至整个古代社会来说都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三)法的量刑尺度

在春秋战国时的诸子百家中法家也是一个特别强调刑罚作用的派别,法家更是以主张“重刑”而闻名,法家的“重刑”说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在赏赐与刑罚上,法家更重视刑罚。法家认为给予赏赐的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人们应该遵循的社会行为。而刑罚在作用上是可以代替赏赐的。另一方面是“重轻罪”上,这可以认为是“重刑”最典型的含义。法家认为,刑罚是对已经出现了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并且大的犯罪往往是从小的犯罪发展起来的。人本身就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是人们无法改变的。因此,预防犯罪只能从刑罚上采取措施。轻罪重罚成了当时法家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从当时统治阶级的角度来看,法家的“重刑”思想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法家的“重刑”主张并不能长久维护社会稳定,当社会的经济等相关方面出现问题时这种“重刑”思想反而会成为引起社会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并且会对于后来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三、法家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法治就是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家法治思想虽形成于战国时期,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这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所在,但是其法家思想的精髓“法治”仍然对我国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价值。

(一)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

21世纪以来法治建设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继续坚持法家的“法者,国之权衡也”的法律思想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立法上,我们要把所制定的法律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制定的法律要客观、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执法上,首先要保证所执行的法律是依据社会整体利益而制定的。其次在执行中要坚持“公”高于“私”的法治思想进行执法活动,做到执法有理有据,公平公正。同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也应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讲我们都要坚持把法家的这种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贯彻下去,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

“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体现出法家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意识,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也没有得到真正保障。我国现阶段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民的福祉,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思想必然成为其重要内容。尽管法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合理性,应该坚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扬法家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必然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这样才能深入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真正起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

(三)量刑适度的法治思想

刑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所不可缺少的手段,适度的量刑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重刑”思想一直在法家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在当时维护统治阶级统治,镇压人民百姓保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长久下去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法律体系大厦的坍塌。并且法家这种“重刑”思想从根本上就模糊了轻罪和重罪之间应有的界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的破坏。作为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我们来说,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时刻警惕法家的这种“重刑”思想的滋长,坚决破除法律工作者头脑中的这种重刑思想意识,注重用规章制度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坚持做到法律工作者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公正化。发挥大众媒体对于法律的监督作用,坚持做到刑罚得当,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坚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四、结语

自两千余年前诞生以来,法家思想就一直在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曾被秦朝(自孝公重用商鞅施行变法后)作为官方的治国思想加以运用,其“法治”思想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到了今天,法家的“法治”思想依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经历了三十余年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后,中国已经具备了成为法治国家的政治、文化基础,而且广大人民群众也希望国家更加现代化、法制化。所以,在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我国更应该从自己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中汲取思想、制度的营养,而法家思想无疑是我们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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