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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QQ被盗,女出纳误办指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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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和QQ除了作为社交聊天工具,在职场上,还广泛应用于老板与下属工作时的沟通中。然而现实生活中,这种沟通方式却会引发出人意料的后果。河北省某公司老总的qq被盗后,骗子竟然冒充老总,通过QQ下达财务转账指令,新任女出纳未经核实按指令办理,造成公司损失67万元。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担责? “老板”指令转账,女出纳如数照办

家住河北省承德市的兰玲,原在一家建筑企业从事仓库保管兼材料记账工作,2010年因单位被兼并而下岗。为重新谋得一份稳定的职业,她苦学会计专业,终于在2014年下半年如愿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典当公司找到了工作。典当公司未对兰玲进行任何岗前培训,就直接让她做了出纳会计。

能够进入经济效益较好的典当公司上班,兰玲打心眼儿里高兴。她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工作格外卖力。为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对业务不甚熟悉的她,经常加班加点。而这家公司建有员工QQ群,常常在QQ上交接工作,公司I导有时也在QQ上布置任务。主管会计如果有事外出,也会通过QQ向她交代任务。

2015年3月17日,兰玲早早到了单位,刚刚打开电脑登录QQ,QQ图标就不停地闪动。她一看是公司老总赵伟的QQ头像,心想,赵总正在外地出差,此时在QQ上与她联系,一定有急事。她立即点开QQ窗口向对方打了招呼。“兰玲,最近公司财务运转正常吧?”赵总直呼其名发问。“还行。”兰玲第一次在QQ上直接与赵总对话,感觉有些拘谨。接着赵总跟她聊了几句即将开展的重要业务后,话锋一转向她发出了指令:“刚谈了一单借贷业务,你尽快把款子打给客户。不能耽误。”兰玲虽然进公司时间不长,但深知赵总的办事风格,他一向雷厉风行,下属稍有怠慢,就会发怒甚至严加呵斥。还记得有一次主管会计陈芸也曾在QQ上通知她给正在出差的赵总打过款。她想再请示一下陈芸,可偏偏这天陈芸外出参加会议了联系不上。兰玲心想,赵总第一次直接向她下达工作任务,无论如何要迅速办好,于是她在QQ上说了一句:“赵总放心吧,分分钟就搞定。”接着,她根据QQ上留下的银行卡号,麻利地点开网上银行页面,插入U盾进行操作,于8点59分向户名为杨军的工行账户转入人民币46万元。办理完毕后,兰玲即刻在QQ上发出了“OK”的手势,赵总回复她三个“赞”。受到老板夸奖,兰玲整个上午都喜滋滋的。到了11点23分,兰玲打算早点走,去幼儿园接孩子。可就在她准备关电脑时,QQ图标突然闪动起来,又是赵总找她,对方称:钱已到账,合同变更,速补14万元到杨军的同一个账户。兰玲心想,赵总交代的事,刻不容缓,便立即打电话让丈夫成钢去接孩子,自己通过网上银行为客户办理转账。转账完毕后,她等待着赵总反馈。12点17分,赵总通过QQ回复:“14万元到账,再转7万元到杨军的农行账户。”接着发来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此时,公司网银显示余额不足,兰玲便对赵总解释说,银行对公业务要到下午上班后才能办理。赵总显得很不高兴,强硬地表示:立即汇款,不得延误。

兰玲稍事休息后,开了现金支票,早早候在公司附近的农业银行。下午2点,她第一个取了对公业务的号,在银行柜面转账7万元。至此,兰玲已从公司财务转走67万元,全部到了杨军户名的银行卡上。而在办理以上三笔转账汇款过程中,她既没有与当天外出开会的主管会计沟通,也没有打电话直接与赵总本人核实。

第二天上班后,兰玲向主管会计陈芸说了赵总QQ上指令的事,陈芸感到奇怪,说:“赵总支钱都是先告诉我的呀,你确定是他本人吗?”兰玲一愣,说:“是赵总本人,他直接说出了我名字。”陈芸仍有疑惑,她觉得这不符合赵总的习惯,此事一定另有蹊跷。于是,她立即打电话询问。电话中,赵伟惊呼起来,质问陈芸:“压根儿没有这档子事。兰玲为什么不经过你就擅自转账?”赵伟有两个手机,有工作QQ的手机正放在公文包里,他便立即打开包取出手机,点击QQ,发现已不能像往常一样自动登录,他赶紧输入密码,界面跳出密码已被修改的提示。赵伟恍然大悟,一定是他的QQ被盗了,骗子冒用他的名义发出了转账指令。“赶快去报警!”赵伟厉声责令道。紧接着,吓蒙了的兰玲在主管会计陪同下,向承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办案民警立即展开初步侦查,发现嫌疑人是在外地作的案,而且已于案发当天分多次将兰玲转账的67万元悉数取走。 被骗款泥牛入海,公司索赔起纷争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后,多方寻找线索,因骗子的作案手段极为狡猾,一直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及追回被骗款项,此案虽经公安局挂牌督办,仍为悬案。公司通过查阅兰玲的QQ聊天记录,发现当时聊天页面上已显示提醒:“当前好友不在常用环境登录,如聊到钱财交易,请打电话或视频核实。”

总经理赵伟气愤地认为,兰玲严重失职,才导致被骗的结果,他指令人事经理开出停岗通知,让兰玲暂且待岗,并亲自找兰玲谈话:“出了这事,完全是你的责任,你要对公司的全部损失负责。”语气坚决,不容商量。“我哪里有钱赔呀?”兰玲当场哭了起来。自从工作出错后,她心中一直懊恼不已,神思恍惚,更害怕再次丢了饭碗。于是,她瞒着丈夫从家里拿了2万多元赔给公司,向赵伟哀求道,自己实在赔不起这么大一笔钱,恳请领导尽快安排她上岗。她还主动表示,公司可以每月扣掉她一部分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后来,兰玲的老公成钢发现妻子常常心不在焉,答非所问,心生疑惑,一再追问,兰玲迫不得已说出了原委,并说自己已经把家中仅有的存款赔给了公司。成钢得知前因后果后,直接找到赵伟,要求公司网开一面,退还已赔的钱。赵伟对他一通奚落,两人激烈争吵起来。情急之下,成钢口不择言:“出了这事,归根到底还是你的责任,假如你的QQ没有被盗,根本就不可能有这样的怪事。”他还进行了一系列推理,兰玲作为公司聘用的出纳会计,处理单位的财务往来本是职责所在。虽然因疏忽大意,轻信骗子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却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况且,骗子冒充的确确实实是老总的QQ,她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任务,即使存在过错,根本原因还是老总的QQ被盗造成的。最后他质问赵伟,员工履行职责出现差错,岂有让个人赔偿的道理?

成钢与赵伟撕破了脸皮,再无调和余地。2015年下半年,典当公司一纸诉状,将兰玲及其丈夫成钢双双告到了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典当公司认为,兰玲在履行出纳会计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常规,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资金67万元转账给他人,该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成钢与兰玲是夫妻关系,而兰玲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工作期间,其因工作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兰玲侵权行为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他们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时,兰玲抹着眼泪辩解,入职以来,自己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操作规程,办理相关存取款转账业务。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出现上司通过QQ给员工发号施令的事情。因此,这次是属于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违反工作常规,即使出现工作差错,也是公司管理上的问题。因此,公司要求员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兰玲的丈夫成钢则当庭表示,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矛盾,把家属告上法庭的事,闻所未闻,对方的诉讼请求荒唐至极。

对于典当公司提起的这场诉讼,一审法院的合议庭在评议时存在不同意见,但多数意见认为,兰玲作为公司的出纳会计,在履行职务时虽有过错,但并非个人故意行为。对兰玲的失职行为,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分,但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求其丈夫成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滦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典当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一并由典当公司负担。 终审裁判是非清,公司、员工各担责

女出纳作为有一定工作阅历和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居然轻信QQ上的留言,而不按工作常规办事,造成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法院一审判决后,典当公司总经理赵伟怎么也想不通。他专门请了律师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典当公司认为,作为有过工作经历的一般人员,也应该有一定的防范意识。而兰玲作为出纳会计,负有对单位资金安全保管的责任。同时,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大宗资金的进出必须由财务主管审核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对此,兰玲是明知的。但是,兰玲不仅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且也未履行出纳会计的基本岗位职责,既没有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也未请示和汇报,足以说明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且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确定的。兰玲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发生在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兰玲个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成钢作为其丈夫有义务帮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庭审辩论时,兰玲直言公司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兰玲称,公司领导经常通过QQ给员工下达任务,这次自己接受QQ指令处理财务事项,符合公司在管理方面的操作习惯。故因被骗事件发生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更何况,本案因刑事犯罪引发,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中。截至二审开庭时,公司的最终损失是多少,尚不能确定。自己作为普通职工,不应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负责。庭审中,她的丈夫成钢则提出,这次事件,兰玲因履行职务而受骗上当,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她也是受害者。同时,她的职务行为与家庭无关,自己更不是责任主体。兰玲从家庭共同财产中赔给公司的2万多元,应由公司返还。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整个案情,作了具体分析。兰玲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及未向公司领导核实QQ号的情况下,依据聊天对象冒用公司老总名义通过QQ发出的指令,轻率地将公司的67万元财产转给案外人杨军。在此过程中,兰玲既未与汇款指示人进行电话沟通,也未按系统提示核实对方身份,缺失基本的常识判断,没有认真确认工作任务的准确性,违反了出纳会计的基本操作流程。兰玲由于没有尽到作为出纳会计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并且这一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典当公司作为管理者,在兰玲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而公司在录用兰玲后,直接让其上岗,故公司在监管方面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性质,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兰玲的责任为70%,典当公司的责任为30%。成钢虽为兰玲的丈夫,但因给公司直接造成损失的是兰玲,典当公司要求成钢承担共同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2016年5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兰玲赔偿典当公司44万余元。

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否担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见于劳动部法,即《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职工履行职务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履行职务产生的风险亦归于利益享有者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一概可以向职工主张赔偿,显然规避了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有失公允。然而,如果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负有一定责任,又会放任职工疏于职责,轻视职业义务和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儿戏。因此,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用人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督促职工谨慎履行职责,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本案中,典当公司作为经营者,具有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的重要责任,虽然公司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但其录用兰玲后未进行正式培训就让她直接上岗,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兰玲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未经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擅自给他人转账,具有严重过错,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