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市采购评审规程暂行规定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市采购评审规程暂行规定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对方案认证、供应商资格审查、项目进度评估、项目验收等进行评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政府采购业务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评审工作由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采购机构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六)配合采购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七)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五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购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评委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八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采购人、采购机构推荐的专家录入专家库,再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评审前确定,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标文件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资格性检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还应当进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根据采购需要,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公证人员或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的,获悉情况后应主动申请退出。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评审活动结束,评审委员会应当出具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项目基本情况;

2、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7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单位的建议。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应当由采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的采购,可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评审现场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某评委的评审意见与大多数评委意见明显相异的,监督人可提请其作详细说明;

(二)对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应及时制止。

(三)根据评委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对其评审表现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