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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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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义绝制度是中国古代的强制离婚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思想和伦理性。其强调婚姻的基础为“义”,一旦夫妇之义遭到破坏,婚姻就要断绝。本文首先从中国法律起源的神权因素来探讨义绝,接着从世俗的角度来分析义绝,后从春秋时期的各家思想对统治思想的影响来分析,最后对义绝制度产生原因做浅显思考以对当今立法给出建议。义绝制度是神权世俗化过程中的产物,神权对义绝的影响是最为根本的,所以关于从神权对义绝制度产生的影响是本文的重点。

引言

由于中国人独特的思想方式,使得中国的历史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中国人重视历史,从帝王到平民都喜欢以史为镜,以史为鉴。每一个朝代的统治思想和统治方式都极高的沿袭了它以前的朝代,所以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能延续千年,先秦时期的思想、礼制和法度在人们的生活中根深蒂固久久不息。换一句话说,就是由于古人重视老祖宗,所以对祖宗留下来的东西极尽保护之能,每一种看似是“新事物”的事物的产生都没有跳出它以前的历史。比如今天所要讨论的“义绝”制度,它虽然出现在汉朝并依现有资料在唐朝入律,但是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不仅受汉唐时期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先秦时的思想、制度、礼法的影响更深。

学界对义绝制度已有比较深入详细的研究,比如曾代伟的《蒙元“义绝”考略》对蒙元时期的义绝制度做了比较细致的考察,刘玉堂的《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也有相关论述。但比较遗憾的是大多数学者都只是从史学的角度对义绝制度进行研究,多论述的是义绝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而鲜有人思索义绝制度产生的原因。虽然有个别学者也论述过义绝产生的原因,但是都是简述论之或是只论述其中的世俗因素,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如崔兰琴的《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虽然有提到家族对义绝的影响,但是其忽视了对义绝有深重影响的神权因素。有鉴于以上状况,本文旨在于探讨义绝制度产生的原因,结合前人的考察研究,欲对义绝产生原因做全面深入的论述。

一、 义绝的起源发展与内涵

义绝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离婚制度,自唐入律,直至清,延续千余年。要弄清一种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必须了解这个制度,所以在此有必要先弄清“义绝”的发展脉络。

根据现有的史料,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义绝”最早出现在汉代,汉刘向所撰《列女传》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而《汉书》中则明确提到与“义绝”有关的话语,“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虒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用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时,虒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虒始等,或更嫁,义已决,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1]在这段对话中“义绝”之义虽然与我们先在所研究的“义绝”制度意义相差甚远,但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在与否已于“义”关联。

汉班固撰《白虎通义·嫁娶》:“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此时“义绝”开始与法律、伦理相联系,即具有现今义绝之义。[2]

依现有资料,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是否将义绝制度化已不可考,只能确定在唐律中有义绝的条文。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义绝”。唐律规定:夫妻合义,义绝则离”,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3]“义绝”制度此时才真正确立下来,并为后来各朝各代所继承。

至明清,将夫妻之间的相殴列入义绝,但放宽至“可离可不离”,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夫妻关系反而会因为夫或妻之直系血亲之间的残杀行为而解除。义绝不仅是已婚妇女离异的条件,而且订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4]唐朝到明清的义绝规定有部分变化,这种变化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崔兰琴博士对此也有了比较完善的论述,再者我个人认为追究某一事物的原因,应当向前史看而非向后史看,故而不作论述,重点在于唐以前的思想、体制和法礼。

也正是由于唐律对义绝有明确而完备的法律条文,所以现在大对数学者在研究义绝时,都是唐朝为典范,并且总结了义绝的含义,即是指夫妻双方及其亲属间发生殴、杀、奸非等行为,或夫妻一方以这种行为对待对方一定范围内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应当解除,经官府认定双方已经情义尽绝,而强制其离婚的一种制度。由此也可以看出,一绝其实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当事人触犯刑法后附带的一种民事后果。

二、 义绝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 神权对义绝的影响

1、神权起源、祭祀与统治思想

说是神权,其实我更愿意把它说成中国传统的古老的宗教对社会对法律的影响。说到义绝,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婚姻的缔结,提到婚姻的缔结就不可不说说西周的婚姻制度,进而就要联系到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

神权思想在夏代时就有,“有夏服天命”[5],殷商时得到王室的重视,使得占卜成为王室言行的依据,“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6]。到西周时占卜就不再仅限于王室而是在民间广泛流传,并得到尊重。统治者认为他们是代天而行,是根据上天的旨意来统治人民的,如商汤讨伐夏桀即号称尊天命而伐夏,“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商朝统治者还提出,“天帝”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是“天帝”的子孙,所以他们能够受命于天,即君权神授“授命之君,天意之所予”。西周时统治者总了前朝盛衰经验,将“天”与“民”结合在一起,提出“以德配天”的观念,认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能使人民归顺的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后世君王将自己成为“天子”,意思是自己是天的儿子,自己的权利是天赋予的,这其实也是对商天命神权思想的继承。

西周时祖宗越发得到重视,加上占卜的盛行,神权的思想开始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征战、命官、立储、生育、营建。《左传》记载桓公时: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凰,和鸣锵锵。有嬀为後,将于育姜。五世其昌,並於正卿。八世之后後,莫之與京。’”婚姻缔结的目的之一在于“上以事宗庙”,祭祀祖先以求的祖先对整个家族的保护,倘若这个家族没有人祭祀祖先意味着这个家族的人做错事,这是上天对他们的惩罚。祭祀祖先一开始就与宗教、血缘相联系,人对超自然现象进行崇拜时起就带有宗教色彩,当人对自己祖先认同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就把对祖先的膜拜作为群体活动的重要形式,同时祭祀活动也是对氏族宗教血缘的认同。

在春秋时期,祭祀文化虽然逐渐向礼乐文化发展,神学有所式微,但是其在生活中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神权思想在融入更多的人文因素后,鬼神观念亦随之发生变化,不但渗入的道德因素将崇德与事神连接在一起,从祭祀的社会功能来予以肯定神的作用,出现占卜与礼相结合的状态。古时占卜频繁使用的是《周易》,而《周易》正是将婚姻的人伦 秩序与法律思维结合之始,倡导长幼有伦、内外有别、亲属有序、上下各安其分,后来为孔子吸纳,成为儒家“礼治”的内容。到汉代以后,统治者都信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并且祭祀活动成为朝廷每年都必须隆重举行的国家大事。

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存在的,故而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则就深入法律条文之中,所以义绝制度虽然是法律中很细小的一部分,它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统治者的影响。不管是从统治者的治国精神,还是婚姻的缔结,还是家族的祭祀活动,都与义绝有着很大的联系。前面已经论述统治者是尊天命而行事,那么被统治者就越发的要尊天命。统治者是尊天命而制定法律,义绝入律也是符合天意的,臣民遵守法律就更是遵循天命,所以结婚要符合天意,祭祀要符合天意,离婚也要符合天意。一对男女能够结合是天意,夫妻被强制离婚,既是朝廷尊天命而行事,又是夫妻关系的存在不符合天意,尤其是在祭祀上,义绝行为不符合天意,就应该剥夺其祭祀的资格。天意自始在所有人心中都是神圣不可侵犯与亵渎的神秘力量,人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天意来,所以结婚是要听天意的,发生触犯天意的事如义绝,被强制离婚既是因于上天的惩罚,又是因为这种关系不再符合天意的完美要求。

2、神权与婚姻缔结

结婚与离婚同属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二者的特殊关系,使得两者在成因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尤其是在思想上的影响。

常言道:“天造一双,地造一对。”在婚姻缔结的程序中,也时时受到神权的影响,“六礼”之中问命、纳吉和请期皆要占卜。“问名”, 《仪礼·士昏礼》:“宾执雁, 请问名。”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此次程序中有婚姻礼俗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占卜活动。女家接受了纳采的礼物,就表示初步同意结亲,接下来,男家要托人携礼物前往女家“问名”,即问清女子名氏、排行、出生年、月、日、时,即过去所谓的生辰八字,以便回去占卜吉凶,即迷信所说的“批八字”。古人有五行相生相克之说,又有十二属相相合相冲之说,“批八字”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生辰不和、属相相冲,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时,这桩婚事多半是不成的。后来婚姻主要是为了延续子嗣,问名也没有省去,只不过卜的重点是问旺家旺夫之事。 “纳吉”,《仪礼·士昏礼》:“纳吉用雁, 如纳采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礼仪。问名之后,经过占卜、“批八字”等一系列活动,如果认为各方面都合适,即所谓“吉兆”,男方就要备礼物派人通知女方。“请期”,《 仪礼·士昏礼》:“ 请期用雁, 主人辞, 宾许告期。如纳征礼。”郑玄注“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男家送聘礼后就要和女方确定迎亲的具体日期,确定日期后要准备礼物请媒人通报女方。成婚的日期不是随便确定的,要像“问名”时一样进行婚姻礼俗中的第二次正式的重要的占卜活动。这次要解决的是选择适当的迎娶吉日,举行合婚仪式的最佳时辰,以及合适的迎亲、送亲的人选。占卜的中心仍旧是“八字”与“属相”。中国人比较喜欢双数,故一般以双月双日为吉期,嫁娶的月份和时辰一定不能犯男女双方的属相忌讳,否则“犯月”则不吉利。[7]由此可以看出,一对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命,上天同意也就是“八字相合”则可以结婚,倘若八字不合则不能结婚。六礼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该为四礼,但是这之间的占卜问吉凶不仅没有丢掉反而越发的到重视。

从婚姻的目的和程序,我们不难发现神权的重大影响,结婚是一件重大而神圣的事情,讲究的是“天作之合”,那么对待离婚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更加谨慎、慎重。故时离婚有三种类型,“七出”、和离和“义绝”,这里我们只讨论义绝。事实上古人对于离婚确实是非常慎重的,一般不会轻易离婚,毕竟两个人能够结婚、两个家族能够结亲这是上天的旨意,所以只有发生有损天意的事情时,才会离婚。(受佛教的影响,缘分、因果轮回也是人们结婚或离异的原因;道教崇尚顺从自然,不违人性,个人自由与发展)根据律条的规定,当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行为触犯刑罚是才会产生义绝即被官府强制离婚,这触犯刑罚的行为就是触犯了天意的。结婚时天意虽是靠夫妻联系实际上是两个家族的友爱和睦,所以即使夫妻二人无错也天理难容,因为这个天意是一种非常完美和纯粹的情感,是家族之间的而不是夫妻之间的,天意存在既是指这对男女适宜结为夫妇,更意味着他们所代表的家族能够和睦相处,可是当两个家族发生利益相损,天意有了瑕疵而不再完美,这个上天赋予的“义”就不存在了,为了解决两个家族的矛盾就需要有官府介入。官府的介入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天子乃代天行事,即有人违反天意,那上位者就必须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规定义绝的刑也就是法其本身的产生也是和神权有着莫大的联系,虽说刑起于兵,却无时不与神权相联系,“惟恭行天之罚”[8] “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9]征战是上天的旨意,征战所采用的惩罚方法也就必须符合天意,而这方法就逐渐成为法。君王本身就自称为天之子孙,那么为了维护统治而制定的法也就是天的旨意,而法规定的内容则更是要符合天理。所以不管是从婚姻成立还是从规定义绝的法来看,这都是顺应天意的。

3、董仲舒的阴阳之说与“三纲”

董仲舒结合法家、儒家和道家的阴阳五行学说提出的对后世影响颇深的官方哲学“天人感应”也是神学、儒家和法的产物。董仲舒认为“天”与人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为天之所生,君主是天之子,受命于天,臣民是地,授命于天子。“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10] “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受命于天亦可。”[11]董仲舒认为阴阳是“天”的意志,阳与德是相同的,阴与刑是相通的,阳德居主导地位,阴刑居于辅助地位, “夏入守虚地于下,冬出守虚位于上者阴也。阳出实入实,阴出空入空,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也。”“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主也。”[12] “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配天。”[13]董仲舒把阴阳与社会关系联系起来,认为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从政治的角度将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确定尊卑。“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阴之中,亦相为阴,阳之中,亦相为阳。诸在上者皆为其下阳;诸在下者各为其上阴。阴犹沉也。何名何有,皆并于一阳……”[14]“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15]这就是对后世印象颇深的“三纲思想”。

董仲舒的这些思想也是神权思想的重要内容,自其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这种阴阳之说就深入人心,从唐律中义绝的规定,稍一分析即可发现依阴阳而来的男尊女卑、君为臣纲和子以父为纲的思想,如妻欲害夫则触犯义绝,而对夫则无规定;再如夫妻之间殴杀对方亲属的范围中,妻不能殴杀的范围明显要比夫大得多,这也就是阳主阴辅。义绝制度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就是阴阳学说,阳为主,君、父、夫皆为阳,则夫妻之间重要的是夫,个人要服从于家族,而家族要以国家意志而行事;阴为辅合于阳,故夫也要照顾妻,家族要维护成员利益,君主要关注臣民。因而夫妻被强制离婚,是夫妻双方及其家属的行为违反统治者倡导的“三纲思想”,其行为不利于阴阳协调发展,阴阳不调则是有违天意,不顺天意则社稷不稳,而统治者身为天之子则是要努力社会稳定,使阴阳相协和, 而男女关系恰恰是阴阳关系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表现,所以官府强制夫妻离婚就是出于协调阴阳、安定社稷、顺应天意而为的。

4、神权与礼

另外,在中国古代根深蒂固的“礼”也是和神权必不可分的,“礼”最初形成也是得益于祭祀活动。《礼记·礼运篇》:“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贯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16]在祭神祀祖、祈福求佑活动中,有关祭祀的方式、程序,祭祀者的身份、等级等要求逐渐固定,形成“礼”的规范。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于是礼由祀神进而“引申为凡礼仪之称”,把祭祀天地祖宗鬼神的“祀”与对外征战的“戎”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活动,“国之大事,惟祀与戎”。[17]周公时礼融入“尊尊”、“亲亲”思想,礼与神、刑开始合一,后来随着“礼”为儒家思想所继承发扬,把礼与天地相连,从天的角度来论说以礼治国符合天道,《礼记·礼运》“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夫礼,先王承天之道,以治人之道。”[18]意义和内容得到深化和扩大,礼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日益举足轻重,尤其是在汉朝“独尊儒术”以后,这个自始就与神权密切相关的礼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发深重,而义绝制度作为礼教思想的产物也就不可避免的再次受到神权的影响。含有神权思想的礼作为臣民的行为准则而在臣民头脑中根深蒂固,义绝制度的产生既是礼的要求,又是为了维护礼而存在,因为不管是义绝制度的内容,还是义绝制度背后的思想,都是与礼有着紧密联系。而礼又离不开神权,这也就说明义绝制度是合乎天意的,至于传统思想对义绝制度的影响,在下文中将有补充论述。

(二) 宗族和血缘对义绝的影响

宗族和血缘的对婚姻制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结婚是为了延续后代,保存血缘和壮大家族。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族人在家族中与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利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血缘关系中所占的地位。西周时期依政治、血缘的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治体制,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社会。这种宗法制度在婚姻制度上的影响就是,婚姻的目的是联结两姓宗族,进而扩大对外联络,壮大宗族力量,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社会的认可,这也是后世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制度。这种宗法性的婚姻家庭制度为秦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和采纳。在秦时是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到汉朝后,又受到道家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夫权的地位再次被提高,依照董仲舒的“三纲”说,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妻子的存在是为了夫家的利益,一旦妻子的言行对夫家利益有损,为了维护夫权则就要面临被休弃的危险。婚姻缔结的目的在绝大程度上强调的是两个家族利益的结合和血缘的延续,尤其是对夫家的利益,这个利益不是指对丈夫,而是丈夫的整个家族,这也解释了婚姻为什么要有“父母之命”,取妇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家族的事,家族利益始终是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

婚姻缔结所关心的不是男女感情,而是男女结合能够达到天意所要求的和,也就是双方家族的和谐。前文在论述神权时也提到,婚姻是为了实现那种完美的情感,为了维护各自家族的和谐,可是人都是感性的。当我们满意一个人时,连带着喜爱尊敬他的家族,可是我们忽略了“爱屋及乌”的反面即是“恨屋及乌”,当我们与一个人发生矛盾时,我们就不希望自己的亲人、朋友与这个人有任何友好关系,甚至于我们希望他们如自己一样憎恶这个人。义绝制度正是基于这种人类最基本的情感要求而产生,婚姻是因于两个家族的和而夫妻关系才能存续,相反也是因于两个家族的不和而失去存续的基础。发生殴杀事件后,人类最基本的反映就是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再与殴杀自己亲人的家族有任何关系,如果家族里有人与对方家族有关系,则会引起自身家族成员的内讧,这样家族关系就会失和,所以义绝中才会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规定,如夫伤杀妻的血亲和妻伤夫的血亲以及夫妻双方的亲属自相杀伤而官府就强制夫妻离异。另外官府介入夫妻关系也是出于解决家族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一个家族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组成单位,君主关注的是家族而不是单个人,家族与家族之间存在不和谐的因素,而臣民的存在是为了解君主之忧,所以当出现很有可能影响国家和谐的事由时,臣民就必须铲除这种不和谐,这时官府以伸张正义的角色处理两个家族的不和,显然不可避免的就介入了夫妻关系。

同结婚一样,离婚不仅仅是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解除两个家族姻亲关系的行为,故而得到人们的重视,在礼、律上即有所反应。唐令规定,出妻不必经官府判决,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仅夫及双方父母、伯姨署名,而且须有邻人作证并一同署名。[19]义绝虽是官府令夫妻离异,但其实质与“七出”、和离并无不同,都是建立在纲纪和人伦之上的。古人是以血缘来区分亲属亲疏关系的,女子出嫁从夫,故夫妻之间,最重要也是首先要考虑的是妻能给夫家带来多带的利益,然后才是对自己家族的影响,所以我们不难从有关义绝的规定中发现,法律主要维护的是夫家的利益,对妻子及其家族伤害夫家的规定比较多,对妻子的约束比较严格,这也是受阴阳之说的影响而产生的结果。夫妻之义是适宜,这要求夫妻关系在血缘上也是完美的,也就是说他们的子嗣是基于纯粹的无瑕疵的血缘而存在,所以当发生夫与妻或妻与夫之亲通奸时,就会破坏以血缘定亲疏的纲纪,也会使血缘关系发生混乱,血缘关系不再纯粹,这个义就不再适宜。另外,义除了是指天意,也是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而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连接点,义绝就是指夫妻之间失去了这个连接点,伤害了两个家族的亲和和家族伦常。所以当发生了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夫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通奸等行为时,不仅严重损害了两个家族的和睦,而且严重违反礼教,伤伤害了血缘的纯净,民众不能接受,律法也不能容忍,统治者为了维护其在民众心中一直树立的形象,就需要的介入夫妻关系,强制彼此脱离对方的家族,也就是义绝。

(三) 传统思想对义绝的影响

除去神权和宗族血缘对婚姻家庭制度有深远影响外,中国传统思想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1、礼制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礼最初是盛放祭品的器具,后逐渐演变为祭祀活动的仪式规范,到西周时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实行的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为基本原则的“礼制”,经孔子发展总结提出“为国以礼”的主张,“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20]还提出“取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这时的礼已含有法律的性质并与天相结合。

孔子特别推崇周礼,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名”、“男尊女卑,幼不私财”等思想,依据嫡庶、长幼、亲疏等关系确定贵贱、大小、上下的等级区别,按名分确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后经孟子、荀子等儒家思想者对剥削阶级的等级制度的维护和推动,提出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的“五伦”关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1]到汉朝,董仲舒在结合法家和儒家的学说基础上融合阴阳学说提出“三纲”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从法律上对君权、父权、夫权进行全面的维护。[22]到了唐朝,受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影响,其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便是“一准乎礼”,总的原则便是贯彻三纲思想,在律文中有“夫者,妻之天也。”“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当礼与法高度统一,立法不分,违法即是违礼,违礼则法不容,此时义绝行为能够被法律所吸纳也就不足为怪了。

正是要维护父权,所以不允许伤害家族和睦的情形存在,妻殴杀夫之亲属,夫殴杀妻之亲属,夫妻亲属互殴,都是礼所要禁止的;要维护夫权,妻要以夫为天,所以妻欲害夫的主观意图也不容许存在;要实现“尊尊”“长于有序”,所以违反伦理秩序必须被禁止,夫与妻或妻与夫缌麻以上亲奸都是礼法所不齿的。儒家思想的礼作为社会统治的主流思想,是统治者一直推崇与贯彻执行的行为准则,义绝行为违反礼制违反纲常就会被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所禁止所以说儒家思想为义绝制度的产生做足了思想准备。另外,由于礼与神权密不可分,故而里也是要符合天意的,礼的思想也是揣测天意而来。义绝之义既是要符合天意,那么也就要符合统治者倡导的礼,统治者的思想要 遵循礼,也就要顺应天意,义绝制度的产生即使由于天意的需求,也是受礼治思想的影响。

2、法家思想与义绝

儒家主张的是“人治”,法家主张法治,但是两家并不是决然的对立,本质上是相通的。法家的“法治”是强调法在统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而儒家则是更侧重于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正是由于法家重法,所以提出“事断于法”等思想,

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韩非认为法师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24]另外,韩非从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出发,将君臣、父子、夫妻的关系归纳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常说汉承秦制,秦重法,故汉也重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经董仲舒的吸纳和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影响,法和礼逐渐被置于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二者的关系也变成了法维护礼,礼是执法的依据。义绝不是独立的制度,它是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后果,就礼与刑的关系看这也是合情合理的,礼所不允许的也是刑所要禁止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的约束力要依靠性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刑的使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加以指导,礼与刑就好比现今所说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5]所以在法律儒家化结束的唐朝,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臣民的任何言行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而法律又是由官府指定的,所以义绝被编入律文之中,成为家族处理家族事务的依据和标准,这也就是“事断于法”。此外,对于两个家族之间发生殴伤死亡事件,引发相关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也是人基本情感的需要,也正是这种情感需求会使人们本能的做出一些行为,为了让这些行为合法有依据,法律就必须加以规定,所以作为人行为准则的律也就吸入了义绝。

3、道家(黄老思想)与义绝

义绝最早出现于《白虎通》一书中,该书充斥着神学思想,与战国时期的黄老思想也关系密切。《白虎通》树立的核心法则是“三纲六纪”,是从法天地阴阳中得来,解决的问题也都是黄老思想所讨论的。

在战国时黄老思想与道家思想是有很大区别的,黄老思想的关键在于“推天道以明人事”,而道家在于摒斥儒墨,无为无法,但二者并非完全独立,在阴阳之说上二者是一致的。阴阳学说首当源于庄周,次老子,次《易传》。[26]《老子》:“万物抱阴负阳,冲气以为和。”其实古人在纳彩时以大雁作为礼物,也是根据阴阳之说而形成的习惯。道家也认为世俗的伦理道德在治理国家上有作用,讲究忠义孝悌,“道用时,臣忠子孝”,“道用时,家家慈孝”,“会不能忠孝之诚感天,民治身不能仙寿,佐君不能至太平。”’正是这种各家都倡导的忠孝在国家和家族的管理之中发挥着进出思想作用,忠君忠于家族,为家族利益是从;而孝的要求则是子孙为父命是从,妻女严守夫命。义绝行为严重损伤家族利益,是不忠不孝之为,对于居高位者必将禁止不忠之行,与家族之长必不容不孝之行。汉初黄老思想即道家学说盛行,汉武帝时儒家学说又得到重视,董仲舒结合了阴阳学说的“三纲”由此开始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忠孝更是成为治国根本思想,从上到下无一不言忠孝二字,于是忠孝成为考核官员政绩德行的重要标准,这对于家族来说,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及其相关的成员之间能够和谐相处是非常重要的。义绝入律正是对家族伦理的维护,义绝的存在就是为了对家族中不和谐因素予以惩戒,有警示与教育的双重作用。关于统治者主流思想和家族和睦与义绝制度的产生的关系,前文已有论述,故此处不再叙述,此处只论述黄老思想被道教神化后对义绝的影响。

道教出现时即与世俗的伦理纲常联系在一起,将忠义孝悌吸入教义之中,认为阴阳不调上天就会降罪,而男女婚姻更是秉承了天地阴阳的属性。南朝梁武帝大同五年,连天大旱,问原因,大臣分析原因之一,旷男怨女多,阴阳失调,感应上天所致,于是皇帝以七事祈雨,第六事即“会男女,恤怨旷”。唐朝与黄老思想相连的道教受到重视,被视为国教,使其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越发得到重视。义绝恰恰就是协调男女关系的一种制度,义绝行为既违反忠孝礼义不能为世俗所容忍,又要消除夫妻关系之间存在的怨气,使阴阳相调避免天怒。不管是夫妻之间的相害,还是夫妻亲属之间的相害,都会在夫妻之间产生怨气,两个和家族之间产生怨念,这不符合忠义慈孝,符合阴阳规律,要消除天的惩罚,那就必须断绝夫妻关系,恢复天要求的和,也就有了义绝。

三、对义绝制度产生原因的浅思

(一)道德、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法理学上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各个法学派争论不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与道德有着极高的亲密关系。法(正义的法)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与道德是一致的,都是要社会安定团结、人人之间有序互爱,中国古代礼(道德)与法充分的融合性正是说明了这一点。道德是法律产生的精神所在,法律维护的也是道德所倡导的精神原理,二者在社会治理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从义绝制度中,我们不难发现,律禁止义绝行为就是为了维护礼所主张的“亲亲”和“男女有别”关系。

先秦时期的思想家们就已经发现了“德”和“礼”在国家中的作用。孔子非常重视礼,主张礼治,强调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但是从“礼含有法律性质”出发,孔子是重视法的,然孔子在统治方法上又主张德治,“以德服人”,只是在二者关系上,孔子是重德轻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管仲在主张“依法治国”的同时,又重礼。如《左传·僖公七年》记载,他对齐桓公说:“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管仲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既重礼又重法,“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所以,在当今社会,要实现社会和谐,我们也要做到法律与道德并重,毕竟法律并不能决绝所有问题,有一些问题有道德来解决会更合理;当然也不能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是高度统一的,这对人的要求之过于苛刻的,因为指使人对自己道德素养的理想追求,不是人人都能达到的。

2、宗教与法律

在现代人的思想里缺少信仰,我认为信仰对于人的道德培养和言行规范有很大影响,可是我们却在五四以后慢慢把自己的信仰给丢失了。说起中国的古代史,很对人都很不屑,其实他们比我们幸福,他们有精神寄托,而我们越来越空虚的精神世界却在大海里飘荡无处靠岸。他们信奉祖先,崇尚佛教和道教,在现在看来显得有点愚昧,但是他们始终有希望,他们知道自己的目标是什么,也正是由于他们的信仰,整个家族整个国家才会有一种无形而强大的凝聚力,义绝制度的产生正是这种凝聚力存在的最好证明。另外,我认为一个国家要安定和谐,不仅是要靠法律和道德,还需要宗教,就如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一书中所说:“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宗教对法律对道德有着其独特的作用,在古印度《古兰经》,在西方的基督教,我们也不难发现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不要忘了我们自己的宗教,比如我们对祖先的信仰。现在我们多强调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宗教的巨大力量,在历史上, 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在法起源与发展的初期,宗教对于法是有非常大影响的,有的国家甚至把宗教文典教义直接当做法,印度的《古兰经》即使如此。义绝制度之所以产生并存续千年,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神学思想与世俗观念紧密结合,渗入民众的血肉骨髓之中,因为信奉这些伦理纲常,所以能够容忍自己的利益被家族和国家的利益所剥夺。

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存在,都有其社会根基,都有其独特的效用,我们在选择时绝不可以“一叶障目”。义绝虽然是封建思想的产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背后所蕴含的有益因素,对于道德与法律的优秀结合,对于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义绝给我们的启示有很多,需要继续研究讨论,在此不赘述。

(二)对现今婚姻制度弊端的反思

现今社会,一对男女缔结婚姻主要考虑的是彼此之间的感情,而很少在考虑双方的家族,少了好多的道德伦理的束缚之后,婚姻好像少了一副沉重的枷锁,可是随之带来了一些列社会问题,比如少了家庭的压力只考虑感情是的离婚率很高,人的道德底线也受到挑战,子女不愿赡养父母的想象也越来越多。古代作为治国之重心的“孝”,在如今的法律之中只剩下寥寥几条法律条文,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个人的道德底线,法律的作用很少。加上受人本观念的影响,很多原本不应该是问题的问题日益严重,如父母离异的孩子在父母都不愿意抚养时,法律能够解决的只能是经济问题,孩子的精神需求却得不到回复;老人将孩子养大成人后,孩子将父母赶出家门而不愿赡养,在这个越来越成为陌生人社会的时代,如果老人自己不将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那么多的是冷眼旁观。“义绝”制度虽然其根本思想在如今很陈旧,但是它所带来的一些有益的社会影响却值得我们考虑,如果把夫妻之间的某些行为也用法律加以禁止,增加夫妻的家庭责任感,我想有些问题可能会比现在解决的要好。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遗弃罪、虐待罪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罪,其所能起到的社会作用太小了,受家丑不外扬思想的影响,很多人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是并不愿意依靠法律来解决,而且法律很多时候只能满足一个人物质上的需求,对于人生活更为迫切的精神需求却无能为力。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认定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这十分难把握的,倘若我们效仿古人,把一些伦理纲常也纳入离婚的范畴,提高人们对婚姻的期待与德行要求,当婚姻不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时,人们对待婚姻是不是会更慎重,离婚率可能就不会这样高。把德行的考察纳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考量因素,不仅更容易把握也更容易接受,而且在这个日益冷漠和自私的社会中,提倡提大爱可能就更容易现实,孔子的“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或许就不是那么难以实现。

结语

义绝制度虽然是在唐朝入律,但是引起其产生的思想夏商周时就已存在,到汉朝其成型的条件已然成熟。夏商时的神权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学说,世俗的人文精神,都对义绝的产生有重大影响,而其中,神权又是各种思想和社会观念得以产生或发展的基础,所以神权对义绝制度的形成起其他因素不可超越的。

天自古以来就处于神圣的地位,任何人都不可以破坏,上至君主,下至平民,都要按天意而行事。天意的完美、纯粹、神圣,在婚姻上的反应就社会关系的和谐,也正是这种家族和谐的要求,才使得婚姻不能有一点瑕疵,而义绝制度就正是为了解决夫妻关系中存在的污点,天意能够继续完美存在。婚姻是“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家族的和与不和是天意决定的,祭祀是为了推测天意,延续子嗣是为了继续顺天意,所以以忠义孝悌思想为核心的律法从深层次讲也是依天意而行事。礼治或者说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统治当中占有核心地位,于是我们常常着眼于此,而忽略神权,其实神权与礼有着很微妙的关系,单就阴阳学说来看,任何一种学说所希望实现的社会关系都是分等级并有序的,男主女辅,个人服从于家族,臣民听命于君主。所以,在古代义绝作为一种强制离婚制度,能够产生并存在于法律之中是完全合理的。

注释:

[1] 转引自曾代伟:《蒙元“义绝”考略》,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__年第11期。

[2] 转引自曾代伟:《蒙元“义绝”考略》,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__年第11期。

[3]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88页。

[4] 闫新燕:《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变迁概论》,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__年第23期。

[5] 《尚书·召诰》。

[6] 《礼记·表记》。

[7] 莫振良:《传统婚姻有“六礼”》,载张雪杉、张春生主编:《中国传统礼俗》,百花文艺出版社20__年版,第88页。

[8] 《尚书·牧誓》。

[9] 《尚书·多士》。

[10] 转引自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42页。

[11] 转引自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52页。

[12] 转引自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33页。

[13] 转引自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56页。

[14] 转引自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51页。

[15] 转引自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51页。

[16]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3页。

[17]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页。

[18]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5页。

[19] 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37页。

[20] 《论语·里仁》。

[21] 《孟子·滕文公上》。

[22]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88页。

[23] 《韩非子·问辩》。

[24] 《韩非子·心度》。

[25] 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6页。

[26] 钱穆:《庄老通辨》,三联书店20__年版,第43页。(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