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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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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纳税筹划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它站在企业发展的高度,在符合税收法规前提下,追求企业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建筑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自身和国家的宏观调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竞争也愈加激烈,减轻税赋逐渐成为降低建筑企业总体成本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做好纳税筹划对其竞争力的提高颇具益处。就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借款费用;土地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29-02

一、纳税筹划及原则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

1.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想法,但是一定要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2.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各种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二、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实务研究

1.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1)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五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换言之,即将固定资产的认定时点尽量子以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期间延长,增加资产价值,供日后多提列折旧,以期减轻税收负担。(2)当企业处于盈余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从而减轻税收负担。(3)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即应取得合法凭证。例如支付金融机构利息的合法凭证是金融业的利息清单,支付其他债权人利息的是收息者的收据;借入款项应于账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其利息支出才能准予认定。否则如查无此人,或虚列债权,则以虚报费用、漏报所得处理;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如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利息或其差额,将被税务稽查机关认为非营业所需且是不合理的支出,而被调整剔除,宜特别注意。(4)独资及合伙人,支付其配偶的利息,宜采取分别财产制并依法登记,才能列报利息费用,减轻税收负担。(5)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例如民间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其超过部分利息不予认定,故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对象贷款,避免被调整剔除。(6)关联企业相互融资,彼此适用所得税税率相同时,双方可以不计收付利息,得到无息贷款的好处,这样不仅营运资金得以灵活运用,还可以避免课征营业税(金融保险业)。

2.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3.关于“三费”的筹划。“三费”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导致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加重了税负。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筹划:(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三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作为基础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次营业收入,在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2)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据实在税前全额扣除。同时,也绝对不可以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行为。(3)合理转换“三费”。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提前做好预算,以利于二者间的合理转换,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4.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5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 000-11 500)÷11 500×100%=30.43%。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 000-11 500)×30%=1 050(万元)(2)如果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0 000-8 500)÷8 500×100%=17.6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5 000-3 000)÷3 000×100%=66.67%。适用4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 000-3 000)×40%-3000×5%=650(万元)。分开核算合计共交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 050万元少交400万元。

5.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纳税筹划。固定资产购置额的高低,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既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份额,也影响折旧费的摊销。例如,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提供的施工设备价格,直接影响摊入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开发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原值,意味着加大折旧费,必然增加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少成本。当固定资产的购置涉及关联方之间可折旧资产的转让时,由于各国(地区)对资本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或将利润转化为资本收益。在施工设备租赁领域中,由于各国(地区)对国际租赁业务中应由哪一方计提折旧,哪一方可以扣除费用,以及由谁承担风险等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设法利用这些差异达到避税的目的。租赁费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收入和成本。在以上诸方面的转让定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总、分)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率高低、控股比例和公司集团战略目标等诸多因素。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CPA考试委员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 霍晓蓉.中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6).

[3] 周天俊.浅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处理方法[J].知识经济,2013,(7).

收稿日期:2013-06-18

作者简介:陈金花(1975-),女,云南昆明人,会计师,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