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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绿化造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森林资源管理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随着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深入实施,全县林地面积持续增加,林业工作的重心已经从育苗造林转移到资源保护上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部份以木材为原料的林产加工企业陆续向西部和县城转移,我县周边县(市、区)也先后引进几家大型木材消耗企业,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努力把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好、保护好。
二、切实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监管力度。从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两个环节入手,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冻结商品材采伐和销售活动;非商品材(农民自用材)采伐,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复核。一次采伐数量在10株以下(含10株)的由县林业局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次采伐数量在10株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局审批,审批后由乡镇林业干部现场监督严格按批准的地点、树种和数量实施采伐作业,严防批少砍多和擅自变更采伐地点与树种;交通、通讯等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在依法办理征占林地相关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采伐作业;土地开发、新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中,严禁不按规定审批擅自采伐林木,否则,一律按乱砍滥伐林木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县内运输木材,需持《采伐许可证》随货同行,运输出县的木材,持《采伐许可证》到县林业局依法办理运输证和检疫证后方能运输。特别是睦坝、兴旺、南燕、徐家、平头、龙蚕、三坝等乡镇,是我县木材运输出境的主要路段,要按照《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和落实好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活动。运输以木材为原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出县,要严格审查其原料来源,凡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森林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职能职责,对乱砍滥伐林木、滥征乱占林地、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的“三乱”行为和违法运输木材以及人为引发森林火灾等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大流动巡查和突击检查工作力度,始终保持从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高压态势。建立森林资源管理有奖举报制度。对实名举报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运输木材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按罚没收入总额的10%—30%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乡镇查办乱砍滥伐林木所补征的育林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后,全额返还给乡镇用于育林、护林。
四、认真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县目标办分季度对各乡镇森林资源管理发案和查办情况进行挂牌通报,凡连续发生三次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乡镇,其行政首长向县政府述职,若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