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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海南省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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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政府认定颁证的企业。

按照《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须由企业申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5)实行申报时间经常化,全年可以报送申报材料。

(摘自《海南省农业厅》,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