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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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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去年与婶婶离婚,他5岁的儿子被法院判归婶婶抚养。叔叔起初还能经常去探视自己的儿子。今年叔叔又结婚了,当他再去探视自己的儿子时却受到婶婶的阻挠。婶婶经常告诉儿子,他的爸爸不是好人,以后不要理爸爸,并千方百计地阻止叔叔探望儿子。叔叔非常思念儿子,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七中

张新豪张新豪同学: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者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视权的行使。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①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③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④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⑤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本案中,你的婶婶阻挠你的叔叔行使探视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你的婶婶执意不肯让叔叔行使探望权,你的叔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由法院对你的婶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编辑老师:

我家去年买了一套住房,父亲请装潢公司装修,与装潢公司的汤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我家提供材料,汤某按照我们的要求进行装潢,完工后按合同支付装潢费。汤某接下工程,又找来李某等人进行装修,汤某付他们工资。一天,李某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摔下,大腿骨折,住院花去1-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和我父亲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万元。请问老师,我父亲有赔偿义务吗?

×x中学

左丛山左丛山同学:

你父亲有没有赔偿义务,关键在于确认你父亲、汤某、李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区分的情况,这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②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③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④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就本案而言,汤某和你父亲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汤某和李某之间则不然。李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汤某的控制和支配,汤某则每天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汤某对李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父亲不是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