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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信用证结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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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广泛应用并不意味着最安全,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是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和种类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软条款;欺诈;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即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在理论上这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然而,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以及单据交易的特点增加了风险防范难度。因此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我国外贸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信用证结算欺诈的原由

首先是信用证自身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信用证必须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部分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较低,其防范意识差。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往往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普通的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

最后,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作为银行它是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这样就给了诈骗者有了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极大可能。

二、信用证结算常见的风险种类

1、信用证开立过程及其自身条款风险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2)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特殊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或进口商的履约行为。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装运信息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3)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如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买方这样做的原因一来想延缓办证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单延迟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以致于影响我方收汇。

2、信用证操作风险

(1)由于出口方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单证不符,单单不一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进口商要求直接将正本提单直接寄往其手中。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3、提货担保风险

提货担保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买方急需提货,但运货单据尚未收妥而由银行担保向承运人提货的作法。提货担保有利于进口商尽快将鲜活、易变质商品投放市场,加快资金周转,但纠纷常出现在买卖双方、担保银行与承运人、银行与买方之间。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对策

1.认真审核开证行资信。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这一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拒绝接受预付佣金、约金的条款,以防失去预付佣金和约金,尽可能对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货的办法分散风险。在签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尽可能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同时开户银行必须仔细审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校对密押和印签,一发现印签不符马上对外查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发货。

2.尽量避免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因为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所以避免信用证软条款的前提是,出口商应该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其中包括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适当信用证的有效期,信用证的开到时间以及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必须与合同相符的内容等。由于信用证中若出现软条款,受益人制单结汇受买方的制约,对受益人十分不利。如果外贸公司在审证时,一经发现软条款便应立即通知对方,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或修改该条款。如对于“客检证明”,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

3.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由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就会保证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强化外贸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外贸业务员素质

加强外贸涉岗人员的外贸知识和外语学习。企业管理者要让员工明确各个环节中自己的职责,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要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贸易行为。在制单时加强单证员的操作技能,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确保证同(信用证与合同)、单证、单单、单货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结汇。这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5.密切关注货物的动向,防止担保提货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应尽量避免货物在担保情况下被提走。因为担保提货中,虽然货物已转移到了开证申请人手中,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货物移交。提货担保书中对提单的承诺并不构成对单证不符时无条件接受的承诺。如果提货人不履行交单义务,其后果是他对承运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并非对议付行承诺无条件接受单据,所以最终损失的可能就是出口商。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着重预防,使进出口贸易得以顺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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