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我省机构改革工作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工作原则
(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旨在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与"做强、做大、做优、做美"苏州中心城市的战略要求相适应,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二)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明、公正、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原则,逐步实现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心下移;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有序协调,改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质量。
二、试点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我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区两级同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文件,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主要集中行使以下行政执法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上述批准范围内,我市开展试点工作所集中的具体行政处罚权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作出明确界定,试点工作中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行使执法职能。
三、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市、区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市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组织协调、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及考核奖惩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市执法局为正处级建制,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执法局为正科级建制,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区两级执法局均下设执法队伍,全市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暂定420人,均为全民事业编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编制来自两方面:一是从原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及规划监察大队划归部分编制;二是由市编委统一安排解决不足部分。
(四)市执法局下设机动督查大队和直属执法大队,均为正科级建制,编制暂定70人,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机动督查大队负责对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督查,并可随机进行执法。直属执法大队负责开展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火车站地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地区的执法活动。
(五)各区执法局设若干中队,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队伍编制各暂定70人,虎丘区编制暂定30人、吴中区编制暂定50人,相城区编制暂定20人,均以区执法局名义执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市管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执法活动;新区和工业园区队伍编制各暂定20人,均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开展新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执法中队分区域开展执法活动,不直接设在街道。
(六)对区执法局实行双重管理:
1.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区执法局人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的管理;
2.市执法局负责区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
3.区执法局负责人由区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并充分听取市执法局意见后,由区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经费供给
(一)全市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其中,市执法局直属队伍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今后的装备添更和日常维护费用等由市财政核拨,区执法队伍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今后的装备添更和日常维护费用等由区财政核拨,对平江、金阊、沧浪、虎丘四个区由市财政补贴50%。市、区执法局新组建队伍一次性开办费包括装备费由市财政按实际需求核拨。其他专项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其中用于对全市执法队伍考评的奖励专项经费由市执法局专项申请解决,并由市执法局统一掌握使用。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设立统一帐户,市、区两级执法队伍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市、区两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各区所缴款项按规定返回区财政。严禁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的精神,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后,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交指定银行。
(四)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时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督。
五、队伍组建和监督管理
(一)市、区两级新招聘的行政执法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条件,由市统一组织公开招聘,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统一安排。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对原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执法人员、长期从事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主要骨干以及市人事部门统一安置的转业军官,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局制订具体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统一招聘和聘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联合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强化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接受军事训练,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管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着装(制式由市政府和省法制办确定),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五)严格加强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执法报告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层级监督。
(六)市、区两级执法局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办事期限和工作标准等,并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强化社会监督。
(七)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末位淘汰制,每年考核,对不胜任执法工作的予以解聘。
六、执法程序和复议管辖
(一)市、区两级执法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市、区两级均建立行政执法案件预审制度,对《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案件实行每案必审。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申请人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依法受理。
七、配套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定期召集市执法局及规划、市政、水利、环保、绿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部门联系制度。为保证行政处罚职能的有效行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配合。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市执法局处理,执法局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市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相关部门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有权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执法局备案。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及筹备班子。市成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书记、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区、新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法制办、体改办、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和绿化局、工商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重点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成立筹备工作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内),具体组织和实施各项筹备工作。
(二)出台试点工作规章。由市政府制订颁布《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机制,保障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三)时间步骤安排。2001年9月份完成执法人员的招聘和聘用工作,基本配齐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及其下设和直属队伍正式成立挂牌。10月份完成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配齐各项执法装备,正式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