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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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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在全市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税收督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中华;副组长:姜笑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市财金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县(市)区财政局。税收督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督导市级和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事项。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实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阶段(5月中旬)。市政府将于5月上旬召开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于5月份对辖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宣传到户,政策到人。

(二)培训阶段(5月下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动员会后应组织本辖区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办税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培训;扣缴操作事项培训;为各级财政部门和自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安装《省地税自助办税系统》软件,并对该软件的操作进行培训。

(三)实施阶段(6月)。从6月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全面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财政部门的扣缴工作和做好自行扣缴申报工作。

(四)巩固阶段(10月至12月)。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扣缴和自行扣缴申报的基础上,要进行扣缴情况的自查,有无不扣缴、扣缴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自查情况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自纠。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扣缴申报,指导财政部门按规定扣缴。如有不扣缴、扣缴不准确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

四、扣缴办法

(一)扣缴对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扣缴义务人。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特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为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指该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四)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该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按照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税过程中涉及税收政策、计算方法和扣除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五)纳税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缴款应于法律规定的申报期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六)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支付所得额是否准确、扣缴税款额是否正确等。

(七)扣缴方式。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实际,分类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1.财政部门全额扣缴申报:工资薪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由财政部门发放的,由财政部门计算并代扣代缴每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由财政部门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级财政部门应统一安装《地税自助办税系统》软件,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基础信息和扣缴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扣缴申报。

对自行发放工资的单位,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扣缴申报。所扣税款由各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行政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地税自助办税系统》软件,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基础信息和扣缴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所得、财政部门全额扣缴。

工资部分由财政部门发放,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等其他收入(包括实物等福利性收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各单位应将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等所得明细资料于月初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合并工资一起扣缴申报。所扣税款由财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财政部门不发放工资但与财政部门有经费拨缴关系的单位,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提供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财政部门在经费拨缴时代扣代缴。

(八)清缴方式。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扣缴、年终清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年终应将未申报的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进行计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分级管辖。各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本区域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直各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团城山地税分局负责。个人所得税收入按相应财政级次入库。

(十)支付手续费。税务机关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支付手续费。

五、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的监督审计,将审计情况向各级主管税务部门反馈,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六、税收检查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的税收检查,重点对自行发放工资的单位和工资部分由财政发放,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实物等其他收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全员全额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