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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风险表现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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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总结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三化”特征,揭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中的风险表现,提出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77-03

一、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具有“三化”特征

(一)理财产品范围的扩大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趋势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交易品种逐年增多,商业银行投资理财范围进一步拓展,理财产品销量大幅增长。理财产品由最初投资债券和货币市场的单一保本预期固定收益,延伸到高收益高风险的信贷类等非保本预期浮动收益产品:投资标的从先前的以国债、存款为主,扩大到信贷、票据、股票、大宗商品、基金指数及与保险、信托合作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品种从境内市场扩展到境外市场,同时一些新型理财品种也逐渐成熟,如私募基金理财、假日理财、艺术品投资理财产品等,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二)理财产品研发的系列化

在客户细分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资金流动性需求、风险偏好为目的,以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为标准,创新开发设计出更具有市场特色的系列理财产品,在为投资者带来较好回报的同时,也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按照市场专业分类研发、设计创新了不同特色的多种产品系列:一是以股票、基金、汇率、贵金属等为挂钩标的的理财产品,如招行焦点联动系列,中行中银进取系列,农行“汇利丰”系列、交行得利宝深红4号外币理财产品系列等:二是投资于新股申购,为非保本类产品,如招行的新股申购、中行的中银进取、交行的得利宝新股连环打系列等:三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契机、实现资产国际化配置,该类产品以境外市场的金融资产为投资标的,风险相对较高,如招行海外寻宝系列、交行得利宝深红系列等。

(三)理财产品营销的网络化

伴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广泛应用,主要利用营业柜台网点提供有限服务的传统理财产品营销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商业银行在投资理财服务方面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陆续推出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进一步延伸了个人理财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促进了投资理财品种全球化、网络化程度。除了一些高端产品和风险系数高的产品外,投资者80%的理财都在网上进行。

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风险表现

(一)扩张性风险

由于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范围已扩大到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渗透到金融市场各个领域,再加之各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下抢占营销商机,导致理财产品出现爆发式扩张趋势,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据相关资料统计,2009年全国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5.2万亿,较2005年增长25.3倍。个人理财产品过度创新,容易带来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增加、部分理财产品闲置和理财产品销售率下降等问题,同时商业银行如果与金融机构如信托等年前已签署一定金额的合同,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涉及到股票、债券、外汇、基金、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所有这些产品都要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带来理财产品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如商业银行出售承诺保底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在利率、汇率等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后,由于杠杆效应明显,保底收益的产品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又如外汇理财产品,由于外汇产品价格都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商业银行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在募集期结束后,通过总行来完成平盘交易,在事先约定的公开募集发行期内,这段时间大约有一至二周的时间,如果国际市场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就有可能导致银行自身收益的降低,甚至出现亏损;此外,各行发行的每款个人外汇理财产品都会分别按各个产品与总行进行平盘业务,一旦有客户办理了提前支取(赎回)业务,将直接导致这笔资金成为银行自营业务,从而产生新的风险敞口。

(三)操作风险

按照一般理解,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客户需求和客户资金量来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实际情况是,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商业银行基层网点“理财规划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考核体系以及营销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为客户理财时,营销人员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营销人员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这些不规范的、急功近利的操作方法,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投诉,由此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信誉风险。

(四)经营性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设计上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理财产品附加值低,且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逐渐趋同,仪在收益率和期限上略有差别。同时,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仍以投向风险较小的债券市场以及货币基金、债券基金为主,投资渠道狭窄,影响了理财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旦在经营决策上或在资金投向上出现失误,必然带来经营亏损,出现赔付大于收益。

三、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理财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发展综合经营

由于受到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模式、金融市场发展、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商业银业综合经营水平较低,还无法真正做到从顾客需求出发,理财产品多为并未触及分业经营底线的中间业务产品,且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相关产品同质化严重,非银行理财产品开发进展比较缓慢。未来应积极发展综合经营。此外,各银行应从战略高度重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加强个人理财业务人才培养,尤其是基层网点理财人员的补充和培训,并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规范性,以防范各种风险。银行只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现状和不足,切实提高理财队伍素质,改进服务,才能提升个人理财产品竞争力,从而积极发展综合经营,不断扩大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实现扩大规模与规范管理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推进理财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在银行业务领域,加强对现有产品种类上的横向组合和结构上的纵向深入,实现理财业务的“产品化”。大力发展借助于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个人理财产品,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能力,努力摆脱产品单一“吸储”功能理念。在非银行金融业务领域,对于已进入的业务领域,应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对于尚无法进入的业务领域,应积极探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途径。

(三)提高银行信息披露透明度,营造良好的客

户投资环境

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缺乏科学性、完整性,信息披露不明晰,风险提示不充分,问题的源头在商业银行总行,而直接面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则是基层银行。因此,基层银行逐级向上反映,要求其总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后续服务,降低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各商业银行应重视反馈机制,形成反向改善力,使个人理财产品既有开发一推广一销售的营销路径,也有基层网点一分支机构一总行的改良机制,将客户的有效需求和投诉建议及时反馈,以促进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理财服务水平的提升。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循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监管规定,加强风险提示,以适合不同风险识别能力的客户需要,确保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转变银行业监管方式。提供理财业务发展制度保障

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制度下行之有效的协调监管、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将混业经营效率性与分业监管安全性有效地结合起来。同时。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个人理财产品替代存款的作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规定,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积极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鼓励、支持商业银行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办理财业务。监管机构要对商业银行表外金融产品收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整顿,实现收费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外部监管,对各种与监管要求相悖、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商业银行要加强自身风险防控,完善理财产品管理模式

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不能将储蓄业务和资金信托业务混同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分业经营限制和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信托活动或者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逃避财务与税收管理。二是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应根据理财业务特点,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做到对理财业务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的全面控制,对冲处置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同时,内控合规部门应加强对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主动防控风险。银行应加强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流程管理,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对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等核心法律文件应高度重视,杜绝各种简化交易环节、规避责任的违规行为,在提倡和推广网银交易的同时,不放松对自身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三是建立风险管控专门机构。南风险管理专家组成权威性风险管理委员会,旨在全行系统范围内进行风险控制。但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应替代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窗口,而应侧重从宏观、基础角度把握和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四是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注意防范数据集中所引发的新风险,保证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五是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借鉴国外或外资商业银行的丰富管理经验,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重视理财产品的相关资金并回归资产管理本质,从而摆脱理财部门隶属于金融市场部、前中后台的功能划分不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尴尬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