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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下形势谈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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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竞争的产生发展

国际税收竞争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广义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所采取的各种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如改革税收制度、提高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改善税收征纳关系等),这种经济行为会引导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等资源的流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中义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所采取的影响政府间的分配税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狭义的税收竞争是指影响政府间的分配税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国际税收竞争从空间上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从效果上可分为有益税收竞争和有害税收竞争;从性质上可分为制度内的合法竞争和制度外的非法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政府之间而展开的税收竞争,这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形态。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为某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另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近些年以资本输出国为代表的国家发起的向有害税收竞争开战的全球运动使国际税收竞争重新被关注。欧盟于1997年在其内部发起了抵制有害税收措施的行动,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发起了类似行动。两项行动的矛头都直指国家的税制,其目标是迫使相关国家改变其税制中“有害”的成分。进入21世纪后,OECD国家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跨国税务管理上进行了新的合作,国际税收竞争也有了新的动向和发展趋势。

二、国际反税收竞争的发展新动向

国际税收协调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际税收竞争的最终发展方向。关于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与方式主要包括:第一,单边的国内行动,这是由国家按照国际惯例主动建立和修订国际涉外所得税法,单边的税收协定能直接消除重复征税。一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管辖权的约束、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等问题上应当尽量符合国际惯例,尽可能地减少恶性税制以及逃避税行为带来的税源和税基的流失。第二,双边或是多边国际税收协定,这是由国家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各国税收制度之间相互冲突引起的国际双重课税和国际逃避税等问题。《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经过历次修订已成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依据。第三,参与国际组织和一体化的经济集团,就有关税收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最常规的渠道和途径。

三、国际税收竞争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如何调整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我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时,注意国际税收协调的制约。我们希望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占据有利优势,从国际税收竞争中获取收益,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然而国际税收协调是比较复杂和漫长的,它既要维护各国选择其税收政策的自由,又要使其遵守国际准则。这就要求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时候,充分考虑竞争与协调之间的关系,谨慎使用,才能获得竞争中的优势。

第二,平衡好税收优惠与税收协调的格局。税收协调包括明示的税收协调和默示的税收协调。所谓明示的税收协调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达成以不低于某个税率进行征税的协议,如欧盟成员国同意执行15%以上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在明示的税收协调制度下只能采取地下交易来降低税收负担;所谓默示税收协调,指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对其居民的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以至于纳税人无法通过将其投资、储蓄、劳务及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来降低其税负的行为。所以要把握好运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程度,以期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在现阶段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1)调整产业性优惠政策,对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取消对一般加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税收优惠。(2)调整区域性优惠政策,对中西部环境较好的地区可予以重点扶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内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开发。(3)规范税收优惠的方式,实现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化,采取优惠税率、定期减免、弥补亏损、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延迟纳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建立一套事前优惠加强引导、事中优惠降低风险、事后优惠利益激励的税收优惠体系。

总之,完善我国税收优惠体系,应当密切关注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发展的新趋向,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要求,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中的竞争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