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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相关的保险和公积金,双休日只休一天,“五一”、“十一”、春节这样的黄金周也只休三天,即使有加班费,也是折上又折,更谈不上带薪休假之说。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站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从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试用期、违约金、解约、裁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等多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这对劳动者无疑是个福音,不但使劳动者的“饭碗”更有保障,而且还可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然,新劳动法的立法初衷是美好的,劳动者应拍手称快,但关键还要看其实行的结果。早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很多企业就开始集体躁动,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自愿”辞职、泸州老窖北京公司要求全员以“个人原因”辞职、沃尔玛中国裁员1200人等事件更是在全国上下引起一场沸沸扬扬的口水战。企业这样做的原因,无非是想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前打个球,直接规避《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用工成本增加。
大企业都这样明目张胆,更别说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了。我的一个朋友在一家生产海上作业用具的民营企业上班,工龄已经十二年了,元旦之前却突然接到企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辛辛苦苦为企业工作了十二年,就这样说被辞退就被辞退了,朋友怎么也想不通,找到人事部门,却被告知,她已经超过了厂里规定的45岁的退休年龄,已不适合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真不知道这个春节,她是如何过的,上有80岁的老母,下有正读高三的儿子。想一想,真是人情薄如纸,为了削减企业的经营成本,老板们哪管你的家庭状况。
相对来说,那些依靠正规理念来管理的企业还好一些,没有大举裁员或买断工龄的行为,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为他们带来任何影响。一个在一家位居世界五百强的软件企业上班的朋友说,他最大的感受就是加班太多了,身心俱疲。晚上加班到11点,周末连着加两天班简直就是家常便饭。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给的工资固然比较可观,但加班费却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来计付。企业采用的是弹性考勤制度,上班不用打卡,有事外出不用请假,这听起来好像非常人性化,但作为交换条件,员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以及周末加班是不计算工资的。企业考核员工的硬性指标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项目。项目始终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悬在每个人的头上,谁还有时间休息呀。
春节已经过去了,就在这七天当中,有多少人还在工作岗位上忙碌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节假日加班是平常工资的三倍,他们是否都拿到了足额的加班费呢?谁为他们的超额付出埋单呢?相信我们的企业主并不是“性本恶”,只要法律给予他们正确的引导和约束,《劳动合同法》还是能真正起到构建企业和劳动者和谐关系的作用,让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共同赢得利益,提高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