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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行,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而要完善研究生成本分担制度,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研究生个人分担限度。从人力资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教育供求理论等多维理论视角来看,应综合考量教育成本、教育预期收益、居民收支能力和教育质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方能合理衡定研究生教育成本的学生个人分担限度。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成本;成本分担
O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al Cost Sharing with Multi-theory’s Angles
PENG Zhang-li
(Educational Science College,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Sichuan 637009,China)
【Abstract】Although the system of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al Cost Sharing is promoted to some extent currently, but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which needs to perfect.Thus, we must certain the limit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 individual share reasonablely first.View from the theories of the Manpower Capital Theory, Public Product Theory, Education Cost Sharing Theory, and Education Supply Theory to see, We should synthesize consideration many factors such as education cost, education expectation income ,residents’ receipt and expenditure ability ,and education quality etc., then can settle the student’s individual cost share limit of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reasonablely.
【Key words】Graduate Student;Educational Cost;Cost Sharing
教育成本分担是指将学生教育成本中的公共成本部分实行由各投资主体共同分担的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但在实践中尚面临不少问题,如分担标准不够合理、分担制度缺乏灵活性等等,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研究生个人分担额度问题。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完善。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教育经费紧张问题,而且也是深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为此,本文力图对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以及研究生个人分担额度的合理衡定进行新的探讨。
1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依据
1.1 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理论是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它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来的。舒尔茨认为,资本有两种形式,即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通过投资而形成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素质、技术水平等资本。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教育、医疗保健、劳动者迁移、移民和信息占有等途径形成的。在人力资本形成的各种途径中,教育是一条最重要的途径。教育投资应以市场供求关系为依据,以人力价格的浮动为信号。人力资本理论看到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个人收入的重要作用,极力主张个人为教育投资。后来经济学家贝克尔的研究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他提出:教育不但是一种消费,也是一种投资活动,是增加人的价值含量并影响未来的货币收入和未来消费的投资。[1]人力资本理论揭示了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为教育成本分担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提供了明确的经济学依据。
1.2 公共产品理论
教育产品的性质是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理论依据。教育产品是指通过教育而改变了的人的素质。公共产品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来的,现已经广泛用于经济学研究之中。公共a品理论根据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就是指在消费上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反之,同时具备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则属于私人产品,而在消费上不完全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由此而论,研究生教育产品应当属于准公共产品。因为教育的收益始终具备消费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而通常是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其个人收益在不断递增,社会收益在相对下降。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的个人收益已明显大于社会收益。因此,研究生教育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
根据研究生教育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研究生教育所需经费就不应完全由政府提供,而应由社会和学生及其家庭等各受益主体共同承担。这里的社会包括了受益的其他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1.3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2]是美国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Johnstone)提出的。他指出:高等教育是一项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活动,它会给多个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学生家庭、雇主等)带来收益。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高等教育成本应由学生及家长、代表纳税人的政府以及企业等共同分担。因此,研究生个人应缴纳一定的学费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但大部分成本仍然应由政府承担。约翰斯通认为,教育成本分担可以实行多种形式,如初始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政府补贴、捐赠,等等。但在分担中应坚持利益与能力相对应的原则,受益越大的一方,分担成本就应越多,同时又考虑学生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既要让学生承担必要的教育成本,又要能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对经济贫困的学生,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资助。这些观点为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4 教育供求调节理论
教育需求是指社会和个人有支付能力的教育需要。它包括社会教育需求和个人教育需求两方面,是教育发展的动力之源。教育供给是指一定社会为了培养各种人才而提供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产品。虽然教育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也不管它的调节手段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但始终存在着教育供求与供给问题。供不应求,则教育发展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供大于求,则教育发展过度,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才流失。教育供给与需求是一对矛盾关系,二者在总量或结构上总是不相一致。因此,实现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相对均衡是教育得以正常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反映供求关系的尺度,是调节供求关系、实现供求均衡的杠杆。由于教育市场在一定程度的存在,教育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起着价格在其它市场中所起到的那种作用。因此,要促进教育供求互动、实现供求均衡关键就必须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即找出一个可供操作控制的、能把教育需求与供给有机联系起来的“中介”(教育价格)。教育价格并不等于全部教育成本,而只能是可分担意义上的教育成本的个人负担部分。因此,作为反映供给关系的尺度,政府、企业、个人及其家庭可将教育价格作为教育投资决策的一种参考。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可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最终实现供求均衡。
制定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标准,不像工业产品定价(成本+利润)那样简单,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其中主要有:教育成本、教育预期收益、居民收支能力和教育质量四个方面。
2.1 教育成本
研究生教育成本是制定分担标准时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教育成本有个人教育成本和社会教育成本、直接教育成本和间接教育成本之分,但用于分担的教育成本只能是社会公共教育成本中的直接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公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用、物资等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使用维修费。[3]当然,教育成本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因为不同时空范围的物价水平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别。如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高校之间的教育成本。根据教育成本的核定数额,研究生教育成本学生个人分担额度一般可参照我国现行有关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收费不得超过每年生均教育成本25%的比例来确定其上限。
2.2 教育预期收益
研究生教育投资包括两个方面的收益,即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研究生教育各相关投资主体应根据自身所获得的实际收益的大小来确定自己应该分担的成本份额。而对于不同的专业,各受益方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一样,因而所分担的份额也应区别对待。同时,由于受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研究生教育的预期收益还会发生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对学生分担的份额不断作出调整。
2.3 居民收支能力及其变化
居民收支能力及其变化决定着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支付能力。因此,在确定研究生成本分担标准的时候,一方面,应考虑到社会大多数人的经济状况和平均分担能力。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个体差异,要关助弱者。此外,也还要考虑社会民众收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增长潜力。最后,还可适当参考社会和个人的融资能力。根据居民收支能力,一般可采用国际普遍认可的高校学费占居民人均收入比例约为60%作为个人分担的限额。
制约社会和个人分担能力大小的因素是各自所掌握的财力。一定经济条件下,财力在政府与个人之间的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决定了社会各主体的成本分担能力和份额。经济学研究认为,当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占消费总支出的比例)低于50%的时候,民众家庭购买高等教育的能力就较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巨大差异,个人之间的教育购买能力是不均衡的。高收入者从社会得到的较多,有更大的负担能力,就应承担更多的教育成本。因此,应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制定不同的成本分担政策,为社会提供更多教育资源。
2.4 教育质量
制定研究生成本分担标准时还应该实行按质论价,充分考虑教育服务的实际水平等因素。通常说来,层次高的学校其投入也高,教育质量通常较好,学生的就业前景、预期收益也更好。同一层次学校之间、同一学校内不同专业的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因此,在制定学费收取标准时,在强势专业、一般专业和弱势专业之间还应该体现差别。此外,高校招生规模的大小与管理状况、教职工的待遇水平以及教育特色的不同都会影响到教育成本的大小。因此,在政府所制定的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还应给学校较大的自主定价的权利,通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市场定价对教育供求关系进行微观调节。
3 研究生教育成本之学生分担的额限思考
对于学生个人分担的上下限度问题,如上所述,根据居民的收支能力,国际上一般采用高校学费占居民人均收入比例约为60%作为个人分担的限额。而目前,我国则参照现行有关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收费不得超过每年生均教育成本25%的比例来作为个人分担额度的上限。其实,研究生教育成本个人分担的上限还可以依据经济学上的投资比较利益理论来参照确定。[4]投资比较利益理论指出,人们在作投资决策时,往往不只是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和对比,而且还要考虑到比较利益的问题。如果投资于甲部门的收益小于乙部门,人们就会受利益驱动而把资金投向收益率更大的乙部门。一般而言,可以把一项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状况跟把资金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或社会当期投资的平均收益率进行对比。如果一项投资的收益率大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或银行利率,那么,这项投资就是可行的,否则就不划算。根据投资比较利益理论,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个人额度至少应以受教育者在成本分担后的教育收益率等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或银行利率为其上限。但在现实中,如果考虑到学生的努力和机会成本,实际制定的分担上限对应的收益率应比银行利率高一些。或者也可以说,综合起来,研究生分担教育成本的最高额度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为宜,即①学费占居民人均收入比例必能超过60%;②不得超过每年生均教育成本25%;③受教育者在教育成本分担后的收益率等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或银行利率。
而至于研究生分担教育成本的下限,笔者认为,它可以为零或负数。即可以不进行分担,甚至还给研究生以一定补贴。这一方面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以及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国民的收入水平和可承受的支付能力。如果国民的收入水平和可承受的能力过低,研究生教育成本也就只能实行学生零额分担甚至政府补贴政策了。
【参考文献】
[1]Smith Adam. Analysis of nature and reasons of national wealth Vol(2)[C].Beijing: Commercial Press,1983.
[2]John stone, D. Bruce(1986), Sharing the Costs of Higher Education: 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in the United Kingdom,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France, Sweden, and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the College Board.
[3]李淑霞,海兰.制定研究生收费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分析[J].教育财会研究,2004(4).
[4]靳希斌,郑晓鸿.个人收益―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理论基础[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