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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险实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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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发[]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引导适龄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

第三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和居(村)委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基金的筹集和监管

第五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配套。以最低缴费档次为基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1000元),市财政增加5元的补贴,增设的1200元缴费补贴80元,1400元缴费补贴85元。

第六条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残Ⅰ级、残Ⅱ级),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新农保中心和市财政局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规定要求操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第九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条鼓励中青年参保人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对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每年应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和审查认定,对参保人领取期间死亡的应及时报告,督促其直系亲属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经办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牵头、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市农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档、待遇核定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并对各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协调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十五条市、乡(镇)办事处农保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省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推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完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市、乡(镇)办事处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居(村)委会要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基层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致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