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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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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就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接着提出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完善,最后针对于此,分析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中的法律责任。旨在通过于此,全面提升我国公司瑕疵制度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完善;法律责任;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对于公司设置瑕疵设立制度的呼声变得越来越高。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建立却不完善,提到此内容的条文仅此一条,关于其的规定也很简单,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在以后的发展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以保证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瑕疵设立适用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中在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上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其公司瑕疵设立适用的范围不广就是其中的一个问题。现如今,很多的公司对于瑕疵设立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对于注册资金的虚报、对于公司提供虚假的材料和一些其他明显的欺诈行为等,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则鲜有涉及。这些过于狭窄的适用范围让公司在具体运作的时候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例如,对于公司章程的缺失、对于公司未按规定召开创立大会等都未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目前公司的瑕疵设立制度中也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这就间接的使得一旦发生了相应的事件后,很难再司法层面上给予其定性。同时也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二)法律责任规定不当,责任分配不明确

目前公司法中对于瑕疵设立制度还存在着法律责任不明晰,权责分配不当等现象。目前的法律中,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较为具体,但是对于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则显得较为的宽泛和不具体,因此不具有实用性。《公司法》中仅仅在215条上对公司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其对于民事责任主体规定仅仅设定为公司,而对于公司中股东和其他责任人则未有明确的民事责任规定。

二、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一)起动程序和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瑕疵设定制度的完善可以在起动程度上和法律效力上进行相关操作。首先,公司的起动程序分为以下几种。其一为司法程序。其主要是对于有限公司设立中主观上存在的瑕疵。在公司设立中存在的客观性瑕疵的前提下,股东、董事等可以向法院提出无效诉讼。其能够让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二为行政诉讼。公司在设立中存在客观性的瑕疵后,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后进行撤销登记等。其次为法律效力。这里由包括有溯及力的问题和对世力问题这两方面。

(二)瑕疵的弥补和裁量的慎重

我国在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上,对于瑕疵的弥补和裁量的慎重也非常关键。其主要应该包括的内容:一为对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的主观瑕疵。二为对章程欠缺记载事项、盖章和内容违法等。

三、我国公司瑕疵设立中的法律责任

(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中的法律责任首先表现在设定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首先,设定中立公司法律地位的最终确定。通过按照各种法律的条文及规定,分别确定其与成立公司的关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认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其次,我国在进行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责任确定中还应该沿袭发达国家的法律基本概念,对其的内容加以扬弃,吸取适合自己使用的部分进行发展。最后,通过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让设立中公司拥有一定的法律权利,让公司在更加自由但又规范性的范围中参与其愿意参加的各种活动。

(二)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

我国在公司瑕疵设立中的法律责任还表现在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上面。其设立中公司民事能力的形成过程本就比较复杂,其具体包括有进行合伙人的召集、制定公司的章程制度、公司确定股份的认缴金额和比例和最终设定公司这几个具体环节。同时,目前的《公司法》中对于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并未加以详细的描述,而采取的都是笼统性的描述,不具有实践性。因此,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时候,可以就瑕疵设立的具体时间、具体发起人、股东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对因责任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予明确的民事责任的确定。

很显然,这些都是在以后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上必须进行解释和补充的重要内容。相反,缺少了这些内容的《公司法》是不完善的公司法,其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也是不太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

结束语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以往不科学、不完善的瑕疵设立制度早已经不能满足时展的需求了。因此,在新时期下,如何让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变得更加的完善,以及让各个法律责任都得以明确是每个业界人士应该认真思考且必须为之努力的方向。(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参考文献:

[1] 田倩倩.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3(01).

[2] 焦艳红.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1).

[3] 饶桂芳.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D].武汉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