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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控制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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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各类国家级职业技术、等级认证、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的各类证书,逐渐成为了公民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考试作弊行为也逐步变得层出不穷、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竞争的良好局面的形成,直接关系到每个遵守考场规则的考生切身利益。为此,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简要分析其现实危害,就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控制途径进行梳理,以期不断提升控制效果。

关键词:考试作弊 诚信 法律 控制

【分类号】D922.16

2015年,我国正式通过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在本次修正案当中,关于打击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和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级的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抑或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直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修正案中还首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即所谓的“”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予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考试作弊行为法律控制现状分析

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就考试作弊问题进行过专门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多以其他罪名对作弊者进行处罚,如对作弊器材提供者的处罚,罪名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又如,泄露试题或者使用已经泄露的考题的,则往往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进行定罪量刑。对借职务之便参与到考试作弊案中的,一般按照“罪”、“罪”追究当事人责任。

很多案例中,违法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标准,此时此类案件便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参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往往采取罚款、治安拘留等形式,或仅仅进行一定的批评教育。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现实危害

在考试当中作弊,首先是一个诚信问题。当前我国正在构建诚信社会,个人信誉不仅对于自身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有着深远的影响。其次,考试是学术建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当前我国学术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这无论是对创新强国的建设还是提示国家整体学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没有相应的立法和处罚形式很明显不能够对作弊者进行应有的惩罚,并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

三、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控制途径

在我看来,要想落实好国家考试中的相关作弊行为,严格贯彻此次修正案的法律规定,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宣传工作。法律的本质意义在于减少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而并非是必须处罚一定的数量才算是落实了法律。因此,要在广大考试群体中广泛宣传本次关于国家级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和后果,以多种多样可以为普通考生接受和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对广大考生产生警示作用,使他们清晰地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在思想源头减少犯罪行为。

(二)严格依法惩处。帕斯卡曾经说过:“法律,没有武力就没有威慑力。”法律的实现在于依靠国家强制力得以彰显,没有落实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只有严格落实法律相关规定,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的作弊案件绝不姑息,严格依法审批,并且做到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全程无死角保证公平正义,才能让广大考生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法律就在身边,时时刻刻规范着每一个人的一言一行,深刻认识到若犯法必被抓,使得在考试中不敢作弊。

(三)根据刑法的规定由各学校完善制定校规校纪。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只有从小事做起才能完成最终的大事业。从实际犯罪案例中看,犯罪行为大多起源于一些小错误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在发现问题苗头的初期就对作弊者进行及时的、适度的惩罚有助于作弊者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可以使他们及时悬崖勒马。在学校普通考试中及时对作弊者进行校纪的惩处,可以在学生心中牢固树立起诚信意识和对考场纪律的敬畏之心,使得他们不至于在以后的国家级考试中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后悔终生。

(四)加强在考试中的检查力度。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科技手段不断进步,各种作弊器材与手段不断浮现。内外勾结进行职务犯罪进行作弊的案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教育。现在更多的是一方面由人替考企图蒙混过关,这就需要我们的监考人员细心核对参考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近期照片,并开发人脸识别系统对考生进行识别,杜绝监考人员串通作弊,并做到高精度识别;另一方面针对依靠技术手段进行答案传递的作弊方法,除了加强考场巡视工作,及时发现有可能作弊的可疑人员进行重点观察之外,还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在人体安全承受范围内对考场进行全频段电磁干扰,防止答案传递。同时,在考试开始前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考生将作弊器材和资料带入考场,这样虽然同是作弊行为,但提前发现将构成相关犯罪的未遂犯,在使作弊者得到应有的头5耐时减轻对其的处罚,同时也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综上所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每一个人一点一滴的努力,净化学术环境增强学术核心竞争力需要从根源上防止作弊,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减少直至最终消灭作弊,实现法律的本质内涵,使得广大考生从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直到最终的不想作弊,《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不只是规定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更是设定了我们行为的底线,起到了教化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一规定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值此全面深化改革,国务院大力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势必厘清各部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现在已经取消了一批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随着这一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级考试范围也将不断缩减,这也符合法律慎用的要求。加强打击考试作弊力度的空前加大,将在实践中不断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秀英.考试作弊行为的经济博弈[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张磊.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石磊.论新时期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特点、成因及纠治[J]科技与管理,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