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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暗香争国色,见往方知汝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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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到现在,当代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已经经历了整整三十个春秋。在这30年中,它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角色到市场经济体制阶段角色的飞跃,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构架中国家市场监控体系内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从正面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无论对今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还是对目前正在深化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市场体制的必然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的趋利属性总会产生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如果容忍这种行为的存在,势必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破坏,从而葬送市场本身。因此,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所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乃至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都需要一种有形的社会力量对市场的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维护。当然,如果世界仍处于一种相对隔绝的状态,伴随中国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进程,这种社会力量会像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已经经历过的那样逐渐形成。但早在一百多年前,这种格局就已不复存在。而且。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国际化的进程以超越任何时代的速度加剧向前推进。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百废待兴而又不能靠社会进化慢慢形成成熟市场体制的历史局面下,客观上要求有一种现成的、有形的、全国性的、强有力的、富于管理经验和具有超脱性且能代表全社会的社会力量来承担这一历史使命。这里的“现成”是指即时就存在的;“有形”是指拥有一个由相当数量人员组成的正式组织:“全国性”是指这个社会组织的分布必须与市场的分布相一致,覆盖全国;“强有力”是指拥有驾驭市场秩序的能力:“富于监管经验”是指拥有长期监管实践积累的经验:“具有超脱性且能代表全社会”是指这一社会组织不存在利益沾染具备站在全社会角度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条件。显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原来已经存在近三十年的工商行政管理便天然成为承担这一重任最好的管理角色!因此,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成就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地位。不言而喻,以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为自身职能本质的工商行政管理,其富有中国特色的重建便不再是偶然的了。

从本质上说,工商行政管理这种职能行为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这种职能活动并非意味着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直接干涉。由于市场体制模式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作用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其活动的开展不是要通过行政手段直接过问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内部活动。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间接控制体系中的监督管理活动,工商行政管理的作为表现于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从外部对各市场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把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控制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用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理论”加以诠释,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正好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政府的掌舵职能。这也正是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我国很多原来的行政职能被撤消了,保留下来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在尽量减少行政手段比重代之以经济手段的同时,却要恢复和加强专门采用行政手段行使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地位的根本原因。

二、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专门性市场监管职能的体现

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工商行政管理,其职能性质与政府其他带有纵向管理色彩的经济行政管理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就目前划分的国务院所属机构而言。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的管理活动虽然也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对所辖领域的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限于职责范围,这些影响更多地不是强调监督而是针对所辖领域的特殊要求,旨在促进其向优化发展而发挥管理作用的。工商行政管理则不然,它是在协调整个社会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把握最一般的、最基本的准则,用代表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最深刻、最本质利益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经营行为的监督性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产业部门,不同生产环节之间,不同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矛盾总会存在。因此,由地位超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表社会从外部协调和处理各种纵向与横向的经济关系更为合适。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经济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具有规范、监督性质的管理相比较,同样表现出自身的特性。在我国,财政、央行和审计等部门的管理活动都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性质。但这些部门的管理活动均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一方面进行的专业性规范和监督。而工商行政管理则属于专门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其作用领域更加广泛,几乎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职能具有专门性、综合性和广泛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性质层面的工商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运用政权力量,以各项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代表国家使用行政手段专门对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从外部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综合性的监督、控制和协调的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独有的政府管理形式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表明,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的职能。作为对社会商品经济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是这种职能的具体表现,它与实行完全私有制的国家从经济活动外部进行干预的国家管理不同。第一,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一个独立机构的活动对全社会的经济运行秩序进行全局性的管理,属于国家的基本活动:而后者虽然也在某些方面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但这种干预既不是由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来完成,也不是作为一种国家的基本活动而进行的全局性管理。,第二。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由于拥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保障,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控制因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根本利益的一致而表现出极大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但后者所进行的国家干预则由于缺乏这种条件而表现出滞后和力不从心。第三,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其活动的开展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门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个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而后者的国家干预则纯粹是“外部”的干预,并且只有这种“外部的干预”。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独有的工商行政管理与完全私有化国家的行政干预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既表现在管理主体职能机构的设置上,又表现在管理客体活动的运行机制上:既表现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又表现在管理效果的体现上。所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立是社会主义社会自身运动过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为适应现实经济基础客观要求而进行上层建筑领域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重新分工的必然结果。

四、工商行政管理是带有执法性质的管理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还是一种带有执法性质的管理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既要遵照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类方针、政策,还要遵守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机构颁布、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市场主体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市场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市场客体法:《商标法》、《烟草专卖法》等。截至目前,在国家和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共有104部法律和264部行政法规,作为支撑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使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权威性,从而为活动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开展划定了合理的界限和范围,有效避免了行政权力运用的“错位”和“越位”。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过程就是实施法律的过程,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很多方面,如查处违法案件,进行合同签证、仲裁活动等,不仅在性质上与司法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在处理的程序上也与法律程序相似。此外。工商行政管理还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可以对经济领域内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章、违法行为给予教育、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处罚。而且。这种行政处罚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可以强制执行或请法院协助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活动,目前很多与工商行政执法有关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立法机关或国务院的委托制定的。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制定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就有101部,这些发挥着直问监管效能的规范性文件以直接切入问题的方式极大地支撑着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开展。而且,对于正在走向成熟的工商行政管理活动而言,积极参与立法应是其具有战略性影响的重要职责任务。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社会变革,另一方面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其周期越来越短。从而导致管理所面临的新事物、新问题和新的价值理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社会现实。由直接接触管理客体、对实际情况较为熟悉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发展过程中管理的客观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行政规章的制定,对于及时应对管理新问题的解决,避免行政执法的“缺位”实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

再者,对于现有的法律规范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并非单纯被动地予以执行。实际上。行政执法人员在依照已有法律规定从事执法活动的过程中会不断强化对监管客体的认识,反复比较现行法规与客体之间作用的执法效果;由此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素材经验和典型案例结论性见解。这些在管理原始层面中形成的执法认识再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和分析,可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归纳成新的规则养料,从而为现行法规的完善提供科学的依据。所以,积极执法的价值,不仅包括对已存法规执行效果的检验和评价,而且在于为今后法规的完善进行了具有“再创”效能的创造性努力。显然,这一努力对于现行法规而言,具有立法的扬弃作用。

五、工商行政管理是高难管理活动的典范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门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活动,相比其他政府管理活动,由于其监管地区间的差异性、监管界面的广泛性和监管客体的专业性而表现出极高的难度。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分布存在很大差异,由此造成各地区之间市场状况的巨大差别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虽然后者会随着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逐渐趋于和缓(其实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地区间不同市场经营活动内容的差别却永远不会消失。因此,这就要求各地区开展的工商行政管理活动,能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结合本地区市场活动的特点去把握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原则,将全国统一的监管意志演化为符合本地区监管特点的实际行动,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要求各地区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同志不仅应具备直接的行政执法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界面是指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发生的直接工作层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尚处初期阶段,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市场法规的建设虽初具规模。但其水平与成熟还存较大差距;与市场体系和市场法规相对应的政府管理的行政分工也还未达到相对合理与稳定的程度:处于多极状态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市场行为理念的冲突仍在继续;经营者的遵法、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都需要自身的努力和外在环境的营造,特别是由整个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全方位信用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在这样一种现实的社会条件下,以市场监管为己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面临的职责任务十分繁重,为其任务完成所开创的工作面必然十分庞杂(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应该说,在市场监管的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广阔领域内。从城市到农村、从不同产业到不同行业、从常规秩序的维护到突发事件的处理上,无一不渗透着广大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成员们不断克服困难、辛勤劳作和勇于奉献的丹柯精神。

工商行政管理活动高难性的又一突出表现是其监管客体的专业性。众所周知,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市场经营活动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大。随之也引发出大量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的违法活动。近些年来,在品牌竞争、广告宣传、网络经济和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市场违法、违规活动愈演愈烈,从而对市场监管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地尽早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制定符合一定监管客体技术要求特点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还要求监管部门拥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装备,监管人员不仅具备法律素养,而且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素养。

上述这些特殊的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使工商行政管理必须具备其他政府管理活动所不必具有的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素质、物质条件和驾驭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事实证明。工商行政管理的确是处理高难管理问题的典范。

六、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是实践和理论探索的结晶

如果把问题研究的视角从横向转换成纵向,将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置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始终处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前沿。工商行政管理不仅通过自身工作的努力为改革的平稳过渡和进一步向前推进创造了条件,而且也通过改革丰富、发展和完善了自己。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每一重要阶段都留下了工商行政管理清晰可证的历史足迹。

1978至1984年,我国启动了以建立联产承包制重在解决广大农村农业人口温饱问题为先导的改革序幕。这一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通过自身原有监管职能形式的恢复,在沟通城乡结合、扶植乡镇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支持横向联合、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进行了多方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985至1992年,在“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观点的策应下,我国开始了以城市改革为中心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这一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虽然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秩序维护的臼穴。但其转型量变的成果却异常突出。为贯彻国家产权制度变革政策的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在制定市场准入资质标准、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培育初级市场体系和承予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实践探索和基础性的工作,从而为后来彻底的市场体制得以软着陆平稳建立和按市场原则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蓝图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3年至20世纪末,在十五年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我国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质阶段。与此过程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也开始从体制、机制变革过度期秩序维护的量变阶段进入到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质变阶段,开始进行与市场体制相配套的监管职能定位探索。这一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先是通过自身对市场的“管办分离”这样一种带有极强阵痛感的手术使自己从市场的“瓜葛”中解脱出来,完成了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资格审查”:然后进一步实现了自身省以下的垂直管理体制的调整,为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提供了必不可少组织条件;最后,工商行政管理以新的身份、新的体制机制职能理念,不断在市场监管举措创新、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企业信用环境营造方面进行了大量、细致、全方位的,既是史无前例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努力,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全面发展默默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而且也奠定了自己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系统内的地位。

本世纪初至现在,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进一步平稳发展的政府自身的完善也日益紧迫。毫无疑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这种客观事实,也向工商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说。从1992年至上个世纪末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完成了自身职能定位初步探索的话,那么此次提出的问题则是不仅要在感性上说明而且要在理论上厘清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和发展的历史意义,并通过令人信服的实证材料证明其已具备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条件。值得欣喜的是,几年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方针的指引下,经过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者们的辛勤耕耘。工商行政管理不仅已实现了“三个基本建立”,并且正在加紧进行自身工作的“四化”建设,从而为上述目标的完成提供了最好的佐证!工商行政管理以自己取得的辉煌成绩向世人证明了它作为改革开以来实践和理论探索结晶的珍贵价值。

综上所述,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几经磨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这种客观事实本身就说明它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刻的经济根源。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正在经历世界现代史上最大规模的社会转型。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重要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着眼全局的变化,不断通过自身的改革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一如既往地象报春的梅花一样,坚韧、顽强地进行创造性的实践,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