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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挤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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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乘客拥挤之时,老人不慎被人流挤倒摔伤。地铁公司以老人系他人拥挤而摔倒,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地铁公司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的情况下,老人的损害谁来赔偿呢?

案例:2014年12月初的某日早上8时许,62岁的陈阿姨乘坐地铁去儿子家。车缓缓进站之时,阿姨被后方人群拥簇着进入车厢,瞬间被挤倒摔在车厢地上。好在两位中年人急忙扶着陈阿姨才未被人流踩踏。工作人员打了120,陈阿姨被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陈阿姨为右腿小腿骨折,右脚韧带断裂。经住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27000余元。事后,地铁公司以其不是侵权人,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承担责任。陈阿姨一纸诉状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309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地铁公司辩称,原告被拥挤的人流挤入车厢后,当时她与其他乘客争抢座位,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摔伤。被告为原告及时拨打120,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摔伤,既有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之过错,亦有第三人拥挤推倒原告摔伤在地之因素,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分别由侵权第三人、以及原告自己承担责任。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他人推挤是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但据案发地点录像记载,地铁公司在地铁进站、乘客上车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措施,被告构成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瑕疵。综合考虑了原告受伤的原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地铁公司承担20%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并非共同侵权,固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随判决被告某地铁公司按2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5.39元。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地铁公司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当乘车顾客过多时,管理缺位,其管理人员未及时在现场维持上车秩序,构成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瑕疵。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表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而本案,侵权行为主体只有一个,即排队在后、推挤陈阿姨的乘客,而地铁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人,因此,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地铁公司应只能在相应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