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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及其利益冲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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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山西T县为例探讨了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及其内在利益冲突。调查发现,作为旅游参与主体的地方政府、外来投资商、当地村民经过自主运作,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在这些模式中,当地村民的利益时常受到损害,致使旅游开发面临各种冲突。促进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机制,积极保护弱势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利益冲突

一、前言

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一些学者将其关注重点放到了乡村旅游开发的模式上,希望通过对现有模式的分析和总结,探索出具有规律性的发展模式,并基于实践基础对各地乡村旅游发展趋势和模式进行预测和建构,旨在为我国乡村旅游开发提供指导和帮助。但是,通过对当前文献的梳理发现,大多数学者对乡村旅游开发模式的研究仅停留于初步描述、介绍阶段,缺乏对各种发展模式的运作过程及内在矛盾与冲突的深层次分析。鉴于此,本文基于三个不同模式的开发案例,重点分析开发模式对乡村旅游的影响机制及其内在利益冲突,以期对当前乡村旅游开发活动有个全面的认识。

二、山西T县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及利益冲突

(一)T县基本情况介绍:

T县位于山西省中部,依山面水,交通便利,面积609平方公里,辖四镇九乡,总人口2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万。全县有国家级旅游示范点2个,省级1个,市级2个,县级农业旅游示范点30个。目前,T县农业旅游已经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2010年全县观光农业旅游人数达到了60万人次,旅游收入达6500万,带动农户3万人,极大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T县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及内在冲突

1.地方政府主导型

案列一:龙山景区位于T县西南部,距县城20公里,植被茂密,风景秀美。2009年T县政府主导成立龙山景区开发公司和景区管理局两个机构,对龙山景区进行统一规划和经营管理。次年3月,T县政府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征收村民土地600亩进行景区扩建。在政府 的支持下,龙山景区于2010年被评为3A级景区。

在案例一中,政府主导了旅游开发的全过程。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开发活动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公司化的运作机制也为旅游开发带来了更多的活力,加快了旅游开发的进程。依靠这种模式,景区旅游不断繁荣,票价不断上涨,现已达到每人90元。经过政府征地,景区规模不断扩大,游客数量和营业收入也持续增加。2012年暑期,景区创纪录的接待游客38735人次,营业收入达531万元。然而,在旅游开发稳步推进的同时,一些暗含的冲突却引起了外界的关注。冲突的双方分别是当地村民和地方政府,其矛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润分配;二是补偿分配。

利润分配,这里主要是指景区的收入分配。景区于2010年5月开始收取门票,票价为每人40元。为了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公司承诺将门票收入的15%返给村里,作为收入分红。随着景区的繁荣,票价一路上涨,但门票收入分红却维持在刚开始的水平,这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

其次是补偿分配的矛盾。为了扩大景区规模,当地政府加大了征地力度。我国法律规定,征地需要对农民作出现金补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常常被压低,引发了实地农民的生存危机,由此也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

乡村旅游开发的初衷是带领百姓致富,村民作为旅游发展的主体,理应是主要受益者。但在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中,农民在利益分配的博弈中却时常处于不利地位。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激起了村民对政府和旅游公司的不满和愤怒,引发了如堵路、堵门等反抗活动。这些活动进一步恶化了村民与政府间的关系,同时也威胁到旅游的开发与持续发展。

(三)农民自主经营型

案例二:峪沟古村位于T县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村落。此地历史遗存丰富,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2007年5月古村作为景区正式对外开放后,村内不少农户做起了农家乐,一些有条件的农户还提供住宿和娱乐服务,完善了村落旅游的功能,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前来。

在上述案例中,村民依托古村资源发展旅游,最大限度的避免外部力量的竞争,进而成为旅游开发的主要获益者。村落型的农家乐经营模式形成了集聚效应和口碑效应,促进了当地旅游的发展。但因其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所以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冲突与矛盾。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冲突是收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恶性竞争。调查发现,全村现有农家乐21家,其中11家集中分布在村口处,其余的散落在古村内部。位于村口的农家乐由于交通便利,生意较好,年收入在15万元左右;而村内部的农家乐,客源相对较少,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这就导致了各农户之间的获益不均,长此以往,一些村民在不平衡心态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会上街拉客,降价抢客,引发恶性竞争。

由此可见,村民自主经营型的旅游开发模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其主要矛盾由外部转移到了内部。乡村旅游开发并不能使全部村民均富,反而还会促使村民分化。利益不均使得村民之间产生竞争和冲突,进而影响旅游开发的持续发展。

三、乡村旅游开发中的矛盾解决对策

(一)建立公平的对话机制

重视当地居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其应有的发展利益。形成一种各利益主体参与的定期对话机制,合理调解双方矛盾。政府要加强对各种村民联合组织的引导,完善其对话功能,使其肩负起开拓市场、维护权益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多元补偿机制

首先,健全经济补偿机制。切实保护村民利益,尤其是那些未直接参与旅游开发,却要承担开发代价的村民。向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提高其对旅游开发的支持度和满意度。

其次,完善土地补偿制度。参照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合理给付土地补偿费用,保障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安全。

(三)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成立以来监督委员会或村民旅游协会,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全面协调政府、外来资本商、当地村民的利益关系和相关事宜。加强对各旅游参与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引导商户间的合理竞争,促进旅游开发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群明,钟林生.参与式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探讨[J].旅游学刊,2004,19(4):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