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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就业政策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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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县就业工作的影响,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积极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单位)在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多的企业倾斜;对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资金从县政府就业资金中列支,期限不超过2年。*籍高校毕业生在*县范围内自主创业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依托农业引智示范园,建设毕业生农村创业园。

(三)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积极开展“三支一扶”(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活动。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自2009年起,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充实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基本实现每村(社区)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由县、乡两级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1000元生活补贴并按补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

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入基地人员为在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未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单位负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按4:6的比例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贴。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除享受城镇应征青年的优抚金外,再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2000元、专科学历毕业生1000元的优抚金,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予以办理派遣手续。

(六)重点帮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每位*生源特困生提供不少于3个岗位的需求信息;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毕业生。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的,为其发放社保补贴,补贴最高年限为3年,所需资金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以济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一般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

(八)加强创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企业管理、跟踪指导等支持服务。

(九)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

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

(十)完善农民工返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农民工返乡

回流基础台账,及时掌握农民工返乡的规模和速度,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搞好动态监控和统计分析。

(十一)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村劳动力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税费减免、金融信贷、政策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引导返乡农村劳动力建立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特色农业及农村服务业等,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十二)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

(十三)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

四、实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五)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可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破产企业中办理了失业登记、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男57周岁、女47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五、搞好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就业培训体系,扩大就业培训范围。根据全县当年招商引资1亿元以上并且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对人才的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开展高校毕业生“1+1”(1名毕业生在已有1个学历证书的基础上,通过技能培训取得1个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30%比例给予补贴。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就业需求和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首次参加初、中、高级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分别按照200元、400元、6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市财政按30%给予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或就业培训,创业成功或就业培训鉴定合格后,按每人1000元给予定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凡停产、半停产企业,未对在岗职工进行裁员,放假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十八)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就业质量。职业学校要紧紧围绕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调整专业设置,着力打造职教专业品牌。学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要和社会各类劳动者需求,随时组织招生和培训,打破地域、城乡限制,为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人员提供学习机会。到2010年,全县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比例达到5%以上。

六、建立失业调控制度,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十九)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二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工作机制作用,严格控制企业裁员。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一)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核实,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十二)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二十三)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规范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四)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二十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开发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二十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编制,将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12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12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搞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促使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每个乡镇配备3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每个村(居)配备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二十八)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定期调度安排就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就业重大问题。要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认真细化落实新增城镇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援助等任务;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提高所占分值比重,严格考核奖惩。

(二十九)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发改部门在制定年度及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把扩大就业容量纳入宏观调控目标;经贸部门要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大做强;人事部门要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农业部门要搞好农业技能培训,探索农村劳动力就业新途径;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就业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创造便利条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暂住人口登记、治安管理等办法,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外经贸部门要努力扩大出口,大力招商引资,开拓国外劳务市场,增加就业岗位;金融部门要简化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物价部门要明确各种行政事业性减免收费项目,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快将本文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分解落实到各主办部门,并提出具体时间节点、任务目标和操作性工作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责任制、定期督查通报制和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制。

(三十)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就业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就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促进就业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