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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看专利申请人与中介机构沟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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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提供专利申请专业化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于专利申请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实务操作,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者提交的申请会由于各种原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即使授权也往往会存在不稳定因素。所以,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专利,最好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执行过程中,很多申请人会产生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既然已经支付了费用,中介机构就应当使其申请获得授权。毫无疑问,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同时必须搞清一个重要问题:专利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委托还是?因为这涉及到由谁来承担专利申请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的发生要具备主体、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法律规范三个要件。委托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差异表现为: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委托一般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则有被人、人和第三人;在行为特征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人则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行为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上,委托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而则及于被人和第三人,对人不产生约束力,即只有才会在被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而委托仅仅产生事实行为;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委托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主要由我国《民法通则》规范。

考察专利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关系的形成过程可见:中介机构(人)通过申请人的单方授权获得权,然后以申请人(被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提出专利申请,并形成仅仅是在申请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平等主体间的专利申请行政法律关系。显然,该行为特征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而委托合同在此仅仅是中介机构与申请人之间产生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专利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关系,对此申请人应有一个非常清醒的认识。

2与中介机构沟通重要性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还规定,“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理、授权、驳回、无效等)最终是要由申请人来承担的。这正是我们为什么要与中介机构做好沟通的重要原因,而其中最重要的沟通形式莫过于技术交底书。

技术交底书只是我们与中介机构沟通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一种技术性文件。中介机构的专利人在理解了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才能撰写出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申请法律文件。显然,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与中介机构沟通的重要形式,对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的质量、专利授权前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供一份清楚、完整,使人不用花费过多的复杂劳动就能对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内容十分易懂的技术交底书,既是申请人的职责,也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3写好技术交底书的原则

如何才能写好技术交底书呢?首先,最关键的是要让中介机构的人看完技术交底书后能够容易地读懂技术方案,其次是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就专利申请法律文件中说明书撰写的要求相符。其中,让人能看懂显得最为重要。因为人不可能是各领域技术的专家,即使有理工科背景的人,有时也甚至会达不到所申请专利技术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如一件涉及分子遗传学技术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书中有这样一段技术内容:“本发明通过随机扩增多态性DNA(random amplified polymorphic DNA,RAPD)方法,对铁皮石斛试管苗及其它种类石斛属进行了研究,获得了RAPD图谱,从中筛选出铁皮石斛试管苗特异性条带”,此段文字存在的不足是没有交代清楚把铁皮石斛试管苗特异性DNA条带从上述实验产生的众多RAPD图谱中筛选出来的方法或标准是什么。

所以说,写好技术交底书最关键的原则还是要清楚,让人易懂。只要内容描写清楚、易懂,其它法律方面、格式方面的问题,相当程度上人会替申请人解决。

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目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等,具体要求本文不再重复,可见相关参考书。

4对专利申请人与中介机构沟通的归纳

申请人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与其所形成的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而且一般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申请人来承担的。

为此,要充分重视与人以技术交底书方式的沟通,不要把人视作本领域技术专家或是一般技术人员,清楚描述技术方案的内容,使其容易地理解专利申请的实质。

同时,申请人在寻找人或中介机构时应有所选择,尽可能地挑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人进行委托,这才是有效沟通的重要环节。

(收稿日期:20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