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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面临责任风险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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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面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机遇,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迅猛发展。但是,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活动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效转移此类风险已刻不容缓。实习责任保险的推行,使职业院校管理风险有了有效转移渠道。

[关键词] 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实习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 汤普斯,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 G4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76-0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大量职业技术人才,在此大的背景下,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钦州市的职业教育已经并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分析,职业院校将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二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三是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与所在职业院校因索赔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四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时,引发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之间纠纷的风险。

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会涉及学生、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会挫伤企业提供实习场所的积极性,影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阻碍职业技术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现状

(一)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2006年国家教育部下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明确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活动的各项要求,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实习与提高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重点确定了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九大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人才需求。2008~2010年,广西启动职业教育攻坚,为钦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夯实良好基础。《教育服务广西新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出台,为满足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智力需求提供根本保障。《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况及2011年展望》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钦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建设步伐奠定基础。

(二)职业技术教育初具规模,但是办学成本高

据调查,钦州市现有职业院校21所(其中高职院校1所、中职学校20所),在校生近5万人,专任教师1293人,开设有数控、机电、会计、环境保护与海洋监测等50多个专业。钦州市积极推进北部湾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园区包括钦州市职教中心、灵山县职教中心和浦北县职教中心。以2008年11月开始兴建的钦州市职教中心为例,该中心系北部湾职教园区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唯一一个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职教建设项目。该中心的办学实体——2010年9月正式成立的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由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钦州市财政中专、钦州市机械工业学校三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而成,现有在校学生5500人,开设专业18个,教职工255人。该校每年均为北部湾经济区输送大批技术型人才。

尽管如此,钦州市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等诸多问题。其中,职业教育成本偏高是诸多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对选读职业院校存在误区,给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设置了障碍,职业院校每年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宣传发动工作。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企业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按我国《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职业院校实习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列》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渠道获得救助;二是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学生的学校教学活动而制定的,没有具体涉及学生在企业实习活动的事故处理,因此无法操作;三是现行商业保险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有限,对实习期间伤害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且赔付限额偏低,所产生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有限的风险资金

1. 风险具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使得职业院校在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增大。一是实习学生普遍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二是实习地点大多在机械加工、建筑等生产企业内,复杂多样的实习环境,为职业院校安全管理增加难度;三是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学生管理责任缺失,为人伤事故可能发生埋下隐患。

2. 有限的风险资金,不利于职业院校有效分散管理风险

大量数据分析表明,职业院校在组织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无法回避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生在实习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责任归属,通常有三方面:一是职业院校的过错;二是提供实习场所企业的过错;三是职业院校实习学生自身的过错。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属于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还是学生本身等,其责任有时难以区分,在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获得工伤救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职业院校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压力巨大。

据了解,钦州市职业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的部分中,不低于10%;二是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学费;四是中央财政或自治区专项设备资金;五是市级地方财政拨款,包括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其中职业院校公用经费是按在校学生人数(人民币1050元/人),由本级地方财政下拨。

由于采取专款专用,职业院校公用经费除了正常开支项目,如基本工资、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项目外所剩无几。据了解,公用经费每位学生剩余不足100元,即职业院校可用于应对意外事件的经费十分有限,更谈不上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出现伤害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实习学生过失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后,职业院校或因无财力应对而陷入纠纷案件之中,或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严重地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的目的。

(二)实习责任保险的作用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种特定的责任保险险种,它为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实习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为例,保障范围基本满足职业院校风险转移需要。《条款》第二条规定: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发生10种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职业院校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实习责任保险合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将其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这是职业院校在目前情况下转移风险的最佳渠道。

四、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发挥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1. 加强保险公众教育,确实保护职业院校、学生和提供实习场所对应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相比,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明显滞后。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理解保险、使用保险和风险识别的难度;此外,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的载体单一,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宣传保险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除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自身外,还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建立全方位、多纬度的宣传渠道,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2. 加强政策扶持。基于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管理性,建议地方政府把实习责任保险纳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通过建立适当的保费补贴机制,调动职业院校参与实习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3. 建议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纠纷协调解决机制。通过权威调解,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等快速达成一致,快速妥善解决问题,达到各方均满意的结果,从而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步伐。

(二)保险行业须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

1. 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大力拓展实习责任保险。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广西“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多重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 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参与实习责任保险。一方面,要研发适合职业院校的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根据《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劳动法》,学生在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的人身伤害风险,其法律责任主要由职业院校承担。因此,如何将职业院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与照顾管理的责任、工伤责任纳入保障范围,在充分满足法律要求的同时,规避职业院校管理风险,成为保险公司首先要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应能全面转嫁实习学生的风险。实习学生面临的主要风险:(1)在实习企事业单位期间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2)实习学生由于过错或疏忽导致第三者的责任风险。保险产品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即避免职业院校在与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上经常发生纠纷,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赔偿效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投保程序应操作简便。在设计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时建议采取不同的责任限额档次,如5万、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等,每一责任限额规定固定的收费标准。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售后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公开、及时、透明、到人”的理赔工作机制,确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三)帮助职业院校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对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的风险评估、风险咨询等,向职业院校提出风险隐患的改进建议,提高职业院校自身对实习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承保经验,针对学生实习的岗位类别,适时有针对性地举办风险讲座,对学生进行定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高风险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在实习期间定期开展风险跟踪监控,考察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情况报告,监控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情况等;此外,一旦发生涉及学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应通过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对于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缴纳的住院押金、急救费用等提供保证,使学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助,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地解除职业院校、家长的后顾之忧,确实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四)建立保险信息披露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均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保险经营和表现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险公司应提供承保与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简化理赔程序,不断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周期,确实解决“理赔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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