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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洗钱交易监测如何更好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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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娣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正按照反洗钱“一法四规”(1)的要求,逐步开展各项反洗钱业务。然而,从人民银行接收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来看,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多发态势,农村金融网络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清洗诈骗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银行往往发现慢、报告时间晚,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成效不足。

诈骗洗钱交易监测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一方面是对客户身份背景信息、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的调查缺乏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有的银行为了完成存贷款指标,因经营利益而对一些大额的、频繁的异常资金交易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对客户资金来源和去向不予调查。

反洗钱内控制度和业务系统不完善。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一些机构科技力量薄弱,反洗钱业务监测系统开发滞后,导致可疑交易监测上报出现盲区。

一线人员识别客户的资源优势没有被充分运用。犯罪分子在从事诈骗洗钱活动时,留存在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料、来柜台办理业务的迹象都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异常。但实践中,一些银行弱化了一线人员参与可疑交易分析的作用,甚至将可疑交易报告与客户身份识别这两项工作割裂开,客户尽职调查成果无法在可疑交易分析中有效运用。

监测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特征”不反映洗钱类型。当前,开展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采取“先系统后人工”的做法,即先由监测系统筛选出异常交易,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人工分析。在监测系统中预设的筛选阀值,主要依据人民银行规章《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8类“可疑交易特征”,而这些“可疑交易特征”,并不是按照各种洗钱类型的交易特点进行的总结和分类,难以满足不同银行业务的差异化需求。

如何提升监测成效

根据诈骗洗钱活动的交易特点,农村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监测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重点关注多头开户、多人开户的情况。银行要关注一人多人开户、一人几天内连续开立多个账户、一人跨网点开立多个账户,以及多个账户使用同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对于办理业务的,要采取必要的手段核实关系的真实性,详细向人询问被人的情况,考查人对被人的熟悉程度,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回访。

加强对资金交易特征的监测。涉案账户一般在开立以后都有一定的沉睡期,在使用前会进行小额测试。一般有多笔资金通过ATM、网上银行等方式从省外各地分散转入,资金到账后迅速转出或通过ATM提取现金,账户流转资金时间间隔短,不留余额或余额小,过渡性质明显。

加强ATM和现金业务反洗钱监测。涉案账户在资金到账以后,很多情况下会通过ATM取现,其中多数为异地跨行交易或同城跨行交易,伴随着多笔跨行取现费用的产生。银行应注意这一ATM交易特征,强化对ATM交易的监测措施,ATM影像资料应尽量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备查。注意观察客户在使用ATM或者柜台转账、提现时的异常情形,如使用头盔、帽子、雨伞、口罩、墨镜等刻意掩饰,躲避镜头等。对于大额现金进出账户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现金来源及交易的合法证明。

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提升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成效:

加强重视,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要从主观上重视反洗钱工作,加强自身抵御洗钱风险的意识,并正确认识反洗钱和业务经营的关系。要按照反洗钱“一法四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一线人员的客户资源优势,重点提高一线人员的监测意识和分析识别水平。银行应强化对一线人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技术方面的培训,同时,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发挥一线人员关注可疑交易的主动性,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过程中巧妙运用客户尽职调查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有效性。

调动员工可疑交易监测工作的主动性,重点监测类型化交易。当前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管思路正向“重点关注类型化交易”转变,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关注自身业务和产品中的洗钱风险点,并合理参考人民银行的各种可疑交易类型,及时收集完善各种洗钱犯罪类型的交易方式、交易特点、账户特点,并将这些特征有效融入到自身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设置中,提升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的有效识别度。同时,监测系统的设置要尽量少出现一些可量化指标,避免对监测系统的过分依赖,要以主观分析为主识别和上报可疑交易,调动员工主动发现和分析可疑交易的积极性,增强监测分析工作的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