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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道路运输审验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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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省厅《关于开展2012年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自5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2012年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的领导,市交通局成立查验工作领导小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搞好辖区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

二、查(审)验范围

(一)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含公交)、出租客运、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业户和车辆;

(二)客货运输站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和危险品从业人员上岗操作证以及乘务员、站务员上岗证;

三、查(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查(审)验是指对各类道路运输业户进行检查(考核),对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验。主要内容如下:

(一)运输业户检查(考核)内容为:许可证件、经营行为、质量信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价格执行、单证票据使用、服务质量及站场服务设施、规费缴纳等情况。

(二)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内容为:营运证牌、技术档案(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客车级型核定等)、违章记录、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标志标识、承运人责任险、缴纳规费。

(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查验内容为:从业资格证件、违法违章记录及处理情况。

四、方法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本着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确保查(审)验质量的前提下,切实简化查(审)验程序,方便运输经营业户。本次查(审)验与换证工作同步实施,具体分为五个阶段,自5月1日起,至11月底结束。

(一)查(审)验准备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各市认真制定本辖区查验方案,组织查验班子;全市统一印制查验表格,做好查验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组织召开系统、乡镇和业户会议,传达贯彻查验方案,发放查验表格,指导业户自查自纠。

(三)正式查(审)验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按照统一规定,自行组织查(审)验。查(审)验期间,市查(审)验办公室将组织人员深入各市检查督导查(审)验工作,总结经验,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查(审)验工作顺利进行。

1、各类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查验。按照许可权限和查验要求,全面查验经营资质、开业条件、经营行为和规费缴纳情况,对无严重违章和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填写检查、考核结果(合格),签注日期并加盖检查考核专用章。

2、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定级。各市按规定内容自行组织,市交运集团公司的车辆,由各分公司所在地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测定级时对车辆一并拍照留存。

3、营运客车和客运站查(审)验。营运客车的审验,各市按统一规定,严格标准,自行组织审验。市交运集团公司所属三市的客运车辆由当地运管机构负责审验。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签注(打印)有效期限,加盖审验专用章,并发放张贴统一的运输车辆审验标志。其中属县内客运班车、包车、公交车、出租车的,由各市运管机构负责签章;属县际客运班车、包车的由市运管处负责签章;属市际和省际客运班车、包车的,由市运管处统一到省厅道路运输局办理签章手续。二级以上客运站查验和站级复查,各市先行初查,由市运管处统一组织查验。

4、营业性货车、拖拉机、农用车和其它车辆的审验。各市按审验要求,严格标准,自行组织审验。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签注(打印)有效期限,加盖审验专用章,并发放张贴统一的运输车辆审验标志;属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由市运管处统一办理签章手续。年审期间按照鲁运[2012]11号文件要求一并换发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灯(牌)。

5、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审验。除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市运管处统一进行审验外,其余从业资格证审验工作由各市运管机构组织实施。审验工作按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令)要求办理。

(四)补审复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未参加正式查(审)验或查(审)验不合格的运输业户、车辆及营运驾驶员,扣留有关证件,限期参加补审或复查。

(五)总结评比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查(审)验结束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查(审)验资料,认真填报整理各种表格、台帐,对查(审)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运输查(审)验总结以及其它需上报省局的表格,各市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查(审)验办公室。查(审)验结束后,全市统一组织评选先进业户和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查(审)验工作的认识。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是实施道路运输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今年的道路运输查(审)验工作又是贯彻实施交通部新颁道路运输规章的第一年,各市要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好查(审)验工作。

(二)道路运输查(审)工作与换证工作同步进行,各级运管机构应先换发运输业户许可证件,再换发车辆运输证件,在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前,必须通过道路运输查(审)验,并应收回旧证,以留存备查。

(三)查(审)工作要做到八个“结合”:

1、与换发新版证件工作结合起来,要按照省厅鲁交运[2012]10号及省局鲁运[2012]15号文件和我市换证实施方案,做好相关换证工作。

2、与客运经营期限核定工作结合起来,理顺调整合作经营车辆经营方式,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与汽车维修集中督查工作结合起来,汽车维修集中督查工作按照省局安排进行。

4、与推进道路运政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车辆技术档案,更新完善业户、车辆数据库,为实现省市县三级运政信息联网打好基础。

5、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结合起来,认真审查客运、危险货运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对客车按规定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用GPS系统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张贴安装标志。

6、与贯彻落实《市出租旅游汽车车容车貌管理规定》结合起来,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彻底解决出租车、旅游车车容车貌差的问题。

7、与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结合起来,对未按省局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审验。

8、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各级运管机构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实行谁发证、谁负责、谁签章、谁负责的制度,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更新完善车辆数据库。同时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依法行政,严禁借查(审)验之机搭车收费。查(审)验期间,市查(审)验办公室将对各市查(审)验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各级运管机构应加强运输车辆年审督查,除持有车籍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延期审验证明外,对超过《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限未经审验的车辆,按照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中有关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