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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常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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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常夫妻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了,夫妻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突破。但是,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仍然有很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完善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非常夫妻财产制;立法价值;立法设计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45-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夫妻之间的相处也缺少了往日的坦诚与纯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夫妻一方为了个人利益,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频繁发生,极大的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非常夫妻财产制,“一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出现了特殊的法定事由,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申请人(包括夫妻中的任一方,夫妻中一方的法定人,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但保存婚姻,由法院做出裁决,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实行夫妻分别财产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一、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子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文化素质不高的家庭尤为突出。男性往往会利用其强势地位拒绝承担家庭义务,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妻子一方的财产权利,而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出现,就可以有力的限制对方的行为,维护弱势一方的平等权利。

当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交易,个人财产不足以情况债务时,就往往涉及到需要处分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为保护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就需要强制处分共有财产。但是,如果为了维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又会影响第三人的债权实现。这就出现了内部和外部两个利益体的利益难以兼顾的情况。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就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对婚内财产析产的方式,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既保护了第三人的债权,保障了交易安全,又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二、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借鉴

目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法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首先,《法国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仅仅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确立、适用效力及变更;同时也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列规定。其次,在法国,与非常夫妻财产制相似的制度是“诉请分别财产”。法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没有赋予债权人申请权,但是通过其他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第一,对分别财产的诉讼请求与判决要进行公告;第二,赋予债权人对分别财产的异议权;第三,赋予债权人参加诉讼的权益。

德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首先,德国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列规定,对夫妻财产制进行零碎无体系的规定。其次,对非常夫妻财产制没有将其独立出来单独的规定。这种做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共有财产制的撤销制度在名称上与非常夫妻财产制相比不够规范,内容上也不能全面的保护夫妻一方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没有对该制度进行独立规定,仅处于附属地位,不利于给制度发挥应有的价值;第三,德国的规定仅能对约定财产制进行撤销,而对法定的财产制不能进行撤销,使其与立法初衷及内涵相背离。

意大利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意大利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结构较为完整,有对夫妻财产制有简洁的原则性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与前两个国建相类似,意大利也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列规定。意大利将与非常夫妻财产制相类似的制度叫做“由判决宣告财产分离”,但缺点也是没有将其独立规定出来,而是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规定在法定共有中。

瑞士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首先,瑞士用专章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分别是一般规定、普通的夫妻财产制所得参与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其次,瑞士将非常夫妻财产制安排在一般规定中,使其摆脱了附属地位。因其安排在合理的位置,使非常夫妻财产制能够成为与通常夫妻财产制相平行的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价值做了准备。

三、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设计

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启动方式,即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开始适用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自动适用和申请适用。我国采取何种启动方式,学界存在着争议。对于申请适用宣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学界意见较为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是否应当自动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当然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两种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还应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其一,夫妻一方擅自单独处分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遭无理拒绝的;其二,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三,夫妻双方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和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

当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情形消灭时,就应当终止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恢复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我国可以做如下规定:(1)因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拒绝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时,夫妻一方擅自单独处分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而遭无理拒绝的;第三者介入家庭对无过错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这几种情形消失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得到无过错方的谅解的时候,非常夫妻财产制终止适用。(2)若因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行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当被宣告失踪者重新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时,一般由被宣告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3)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夫妻感情重归于好,重新同居的,经申请即可恢复原来的夫妻财产制。若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并离婚的,则非常夫妻财产制自然终止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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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剑飞.诌议[J].法制与社会,2011,1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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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晋玲.设立我国特殊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设想[J].学术探索,2005,(1).

作者简介:崔明宇(1990-),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